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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大案: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蒙顶山大众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表时间:2023-04-29     阅读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简称竹叶青公司)
被告:四川省蒙顶山大众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蒙顶山公司)
竹叶青公司对“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茶叶等。蒙顶山公司经授权取得“新飘碧”“雪潭”商标的使用权,该公司将上述两商标在茶叶包装上组合使用,其中“新飘碧”商标在“雪潭”商标的正上方位,该商标组合文字从右到左字形及读音为“新碧潭飘雪”。法院审理认为,蒙顶山公司虽经“新飘碧”“雪潭”的商标权人许可使用“新飘碧”“雪潭”商标,但其应依法规范使用,在与他人商标可能产生混淆时,应进行合理避让,在竹叶青公司长期使用“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商标已享有一定声誉的情况下,蒙顶山公司将“新飘碧”“雪潭”商标组合使用,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其将两个商标进行组合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蒙顶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竹叶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2146元。
典型意义
竹叶青公司是四川省近年来重点培养的高端茶叶企业。近年来,该公司对其“竹叶青”“碧潭飘雪”等知名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该品牌茶叶在茶叶高端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仿冒、假冒该品牌的茶叶也在市场上屡次出现,侵权行为给竹叶青公司高端茶叶品牌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身心健康。本案判决加强对该“川字号”商标及重点企业的司法保护力度,对“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有效遏制了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营造了有利于四川品牌培育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助推了四川省品质革命和品牌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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