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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大案:廖记食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双流空港熟食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表时间:2023-04-29     阅读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廖记食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廖记股份公司);
被告(上诉人):成都市双流空港熟食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空港商贸公司);
被告(上诉人):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廖记管理公司)。
廖记股份公司是案涉4个商标的权利人。空港商贸公司未经廖记股份公司许可,在其店招、宣传图片、包装袋(盒)上使用了包含“”图形、“”字样的标识,并在收银条上使用“廖记棒棒鸡”字样。上述店招、宣传图片、包装袋(盒)系廖记管理公司向空港商贸公司提供。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18日,空港商贸公司在其经营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T1航站楼国内出发厅的商铺的销售额为4281292.50元,包含被控侵权商品以及其他商品。2015年6月5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空港商贸公司、廖记管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空港商贸公司、廖记管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廖记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空港商贸公司、廖记管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处罚款38万元、14万元。廖记股份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空港商贸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含有与案涉商标相近似标识的店招、收银条、包装盒、包装袋、店面装饰和宣传品;2.廖记管理公司立即停止向空港商贸公司提供含有与案涉商标相近似标识的店招、包装盒、包装袋、店面装饰和宣传品,召回并销毁已经提供的店招、包装盒、包装袋、店面装饰和宣传品;3.空港商贸公司、廖记管理公司连带赔偿廖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并赔偿合理开支11100元;4.空港商贸公司、廖记管理公司在《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廖记股份公司对案涉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空港商贸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店招、宣传图片、包装袋(盒)上使用的图形,与廖记股份公司的商标相同,与廖记股份公司的商标近似;空港商贸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廖记股份公司的商标近似,且空港商贸公司销售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务与廖记股份公司类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廖记管理公司向空港商贸公司提供侵权店招、宣传图片、包装袋(盒),其与空港商贸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决:一、空港商贸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店招、包装袋(盒)、宣传图片、收银条上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销毁涉案店招、宣传图片、包装袋(盒)。二、廖记管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向空港商贸公司提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店招、宣传图片、包装袋(盒)。三、空港商贸公司、廖记管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记股份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5万元。四、空港商贸公司、廖记管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查),消除影响;若空港商贸公司、廖记管理公司逾期不履行,廖记股份公司可以申请一审法院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空港商贸公司、廖记管理公司承担。五、驳回廖记股份公司其余诉讼请求。空港商贸公司、廖记管理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廖记股份公司系案涉4个商标的权利人,主要经营熟食类商品,该公司注册在第29类商品(包括死家禽;猪肉;腌腊肉;板鸭;牛肚等)上的“”商标曾多次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四川省著名商标,在四川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该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在我省提起多起诉讼,本案是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件。长期以来,知识产权案件存在“重打击惩处、轻民事赔偿”的现象,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使商标侵权者受到行政处罚后,其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依然不能免除,权利人仍然可以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一方面体现出权利人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正在不断增强,寻求法律救济的方式途径正在拓展,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通过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司法手段为权利人提供全方位的救济,令侵权行为遭受多重处罚,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和组合效应明显增强,从而为我省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加快建设优势特色区域品牌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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