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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大案:四川华夏万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良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表时间:2023-04-29     阅读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华夏万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华夏万卷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华夏万卷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良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良腾公司)。
2014年,华夏万卷公司与书法家田英章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田英章提供硬笔、毛笔书写的书法范字,由华夏万卷公司制作字帖产品后独家出版发行;华夏万卷公司受让取得田英章书法范字在字帖范围内的著作权,即田英章将全部书法(硬笔、毛笔)范字、字模的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书法字帖使用的领域内转让给华夏万卷公司,田英章字迹(范字、字模等)在书法字帖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均由华夏万卷公司独立享有和承担。2014年9月,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华夏万卷公司制作的《田英章行书7000常用字》字帖,该字帖后又进行了多次印刷。良腾公司在天猫、当当、亚马逊等网站售卖其字帖产品,并对字帖内页在网页上进行展示。其中包括“碳墨轩成人练字板钢硬笔行书凹槽速成行楷练字帖贴魔幻练字王套装”,该套装包含《弟子规》、《汉语常用字》、《三十六计》3本字帖;“碳墨轩成人行书练字神器钢笔练字帖练字板套装学生凹槽楷书字帖”,该套装包含“碳墨轩魔幻练字王科普版”行书和楷书各一本。经鉴定,《碳墨轩三十六计》与《田英章行书7000常用字》具有同源性,系选自同一人书写习惯书写的笔迹分别印刷而成;《碳墨轩科普行书版》印刷字帖字迹是从样本《田英章行书7000常用字》印刷字帖中选编形成。华夏万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良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华夏万卷公司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2.判令良腾公司赔偿华夏万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8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8万元;3.判令良腾公司在《书法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书法是汉字的书写艺术,是把线条按照一定规律组合起来塑造出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的艺术。本案涉及的田英章行书范字,体现了田英章对抽象线条构成特殊造型的认识,并以线条的方式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应当受到保护。根据华夏万卷公司与田英章的约定,华夏万卷公司享有田英章行书范字在字帖范围内的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良腾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田英章行书范字汇编成《碳墨轩三十六计》和《碳墨轩科普行书版》字帖并复制、发行的行为,侵犯了华夏万卷公司享有的田英章行书范字的复制权、发行权和汇编权。良腾公司在销售网页上对使用了田英章行书范字的《碳墨轩三十六计》内页进行展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侵犯了华夏万卷公司享有的田英章行书范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两款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范围、田英章书法范字的艺术价值、田英章书法范字对字帖产品的贡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华夏万卷公司为制止侵权而聘请律师等因素,判决:一、良腾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碳墨轩魔幻练字王(静系列)》套装中《三十六计》和“碳墨轩魔幻练字王科普版”行书字帖;二、良腾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华夏万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元;三、良腾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书法报》上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以消除影响。如逾期不履行,华夏万卷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良腾公司承担;四、驳回华夏万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良腾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在于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这种责任方式以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中或仍在延续为适用条件,对尚未发生或已经终止的侵权行为则不得适用。经查明,案涉《碳墨轩三十六计》《碳墨轩科普行书版》已于2016年9月停止销售。因良腾公司已停止上述两款侵权产品的发行及信息网络传播,且其继续复制案涉侵权产品的必要性亦不复存在,故判令良腾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和通过网络传播案涉侵权产品已无事实依据。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了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良腾公司未经华夏万卷股份公司的许可,将田英章行书范字汇编成案涉侵权产品并复制、发行、传播的行为,侵犯了华夏万卷股份公司享有的田英章行书范字的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侵权行为均系侵犯著作权财产权行为,华夏万卷股份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良腾公司侵权行为造成了其声誉的损害,故华夏万卷公司要求良腾公司在《书法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良腾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华夏万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元”;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良腾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碳墨轩魔幻练字王(静系列)》套装中《三十六计》和“碳墨轩魔幻练字王科普版”行书字帖”;“良腾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书法报》上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以消除影响。如逾期不履行,华夏万卷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良腾公司承担”;“驳回华夏万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华夏万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书法范字的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汉字在中华文化的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演变经历了几千年的漫长历程,经历了甲骨文、金文、篆书、隶书、楷书、草书、行书等阶段。汉字具有集形象、声音和辞义三者于一体的特征,这使得汉字字形具有较大的创作空间,因此,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留下了非常丰富的书法作品,成为中华民族的独特的文化瑰宝。优秀的书法作品是线条美与结构美相得益彰的产物,书法家的创意和情感通过汉字的线条和结构的特定形态得以表达出来。本案涉及的田英章行书范字即是此类优秀的艺术作品,应受法律的保护。随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兴,有悠久历史的书法艺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突出代表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由此引发的涉及书法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加。本案审理不仅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更对保护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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