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什邡市红桥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24日成立,张云清系该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在张云清的安排下,什邡市红桥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栗林”牌颗粒状过磷酸钙肥料156.8吨、粉状过磷酸钙肥料563.2吨,并将该批颗粒状过磷酸钙肥料以每吨人民币455元,粉状过磷酸钙肥料以每吨人民币415元的价格销售给郑焜。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05072元。
裁判结果
什邡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单位什邡市红桥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云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张云清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什邡市红桥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云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暂扣在案的被告人张云清人民币三十万元,由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张云清判处的罚金数额未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量刑明显不当而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云清认为原判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未扣除运费有误,量刑过重而提出上诉。在该案二审审理期间,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上诉人张云清亦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准许张云清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审判庭运用“三合一”审判模式审结的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体现了“三合一”审判模式在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统一知识产权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方面具有的优势作用。检察院对于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单位罚金与责任人员罚金的量刑标准等同适用,针对量刑提出了抗诉。对此,法院通过分析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特点及与共同犯罪的区别,认定单位犯罪的罚金刑应当由单位与责任人员共同分担而非重复适用,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对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