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等集资诈骗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率为诱饵,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并用后来投资者的投资款兑付前期投资者的行为,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性质,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官成(曾用名许冠成),男,44岁,山西省绛县人,因本案于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捕前系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人:许冠卿,男,52岁,山西省绛县人,因本案于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捕前系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马茹梅,女,35岁,陕西省定边县人,因本案于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捕前系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犯集资诈骗罪,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1年6月5日,被告人许官成伙同他人(挂名股东)成立北京墨龙冠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墨龙公司),并先后在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南京等地设立分公司。2003年11月17日,被告人许官成伙同他人(挂名股东)设立北京冠成公司,2004年1月5日,被告人许官成伙同被告人许冠卿成立南京冠成公司。被告人许官成任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许冠卿任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代表南京冠成公司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被告人马茹梅任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被告人许官成收取的包括南京冠成公司在内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许官成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
自2002年始,被告人许官成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推行“星炬计划”非法集资。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以南京冠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在本市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24楼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夸大公司实力,用收到的后期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骗取客户信任,采用上述方式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800余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370余万元,后无力兑现。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官成辩称:给客户带来损失是因为我经营不善,没有诈骗和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不是共同犯罪,全部的事情都是由我一人策划组织。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许官成没有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应系单位犯罪;许官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冠卿辩称:不是明知无法归还仍扩大经营,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故意;不是共同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许冠卿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许冠卿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许冠卿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茹梅无辩护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马茹梅在本案中处于显著次要和辅助地位,应予本案的主犯有明确的区别,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6月5日,被告人许官成伙同他人(挂名股东)成立北京墨龙公司,并于2002年9月30日在南京设立北京墨龙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墨龙公司)。2003年11月17日,被告人许官成伙同他人(挂名股东)设立北京冠成公司。2004年1月5日,被告人许官成伙同被告人许冠卿成立南京冠成公司。被告人许官成任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许冠卿任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代表南京冠成公司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被告人马茹梅任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被告人许官成收取的包括南京冠成公司在内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许官成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
自2002年始,被告人许官成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推行“星炬计划”非法集资,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等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还人民币640元,年回报率为39.13%。2004年10月后,合同调整为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回人民币540元,年回报率为17.39%。
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以南京冠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夸大公司实力,用收到的后期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骗取客户信任,采用上述方式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829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3278700元,后无力兑现。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处共扣押人民币1686656.02元、港币1257630元、美元6001元、卢布510元、韩币2万元,字画393幅等财物。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官成供述:北京墨龙公司、北京冠成公司均系其个人投资成立。南京冠成公司于2004年1月注册,股东是其和许冠卿,其是法人代表,用于注册公司的资金100万元全部是北京冠成公司吸收客户养殖蚂蚁的投资资金。南京冠成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是搞“星炬计划”,即发展蚂蚁养殖户,养殖蚂蚁。中国冠成国际科技集团(以下简称中国冠成集团)是2003年在香港成立的,其是法人,成立后一直没有开展业务。中国冠成集团与南京、北京冠成公司没有关系,其在对外宣传时,把南京、北京冠成公司宣传为中国冠成集团的下属公司、子公司,以中国冠成集团名义吸收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宣传公司经济实力雄厚、规模大,让客户信赖公司有能力返还客户的投资款。利用电视台、报纸和图册等宣传介绍公司情况的材料中有夸大和虚构的内容。
许官成的供述还证明:其和马茹梅用于全国各地购置房产的资金都是公司收取投资蚂蚁养殖的资金。吸收的资金70%用于返还客户的投资款及报酬。当时根本就没有想用什么来保证到期能够返还客户的投资款和高额报酬,也不可能用生产销售产品得到的利润来返还客户的投资和高额报酬。其想通过连续不断吸收客户的投资,利用后面吸收的投资款来返还前期客户到期投资和报酬,,循环滚动,等到公司产品出来后,再利用销售产品的利润弥补前面支付客户的高额报酬。
2.被告人许冠卿供述:南京冠成公司法人代表一直是许官成,后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许官成将其列为股东,但其实际上没出过一分钱,公司注册资金是许官成从北京汇至南京的,估计是募集的蚂蚁养殖款,其任南京公司总经理,代表南京冠成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并负责养殖基地管理工作。并供述“南京冠成公司没有经营活动,只是做了一个星炬计划,即宣传养殖蚂蚁,销售公司产品。蚂蚁钱由申霞负责收,每天由申霞直接汇到北京总部给的账号上。南京公司要给客户兑现,是北京总部将兑现的钱打到我农行的卡上,由申霞从我卡上提现返还兑现”。“公司每窝蚂蚁收460元,给北京汇410元,留下的50元就是公司的收入,用于员工工资、奖金、房租、水电、活动经费、购置办公用品等,除此之外公司就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这些钱存在我卡上,卡由申霞保管”。
许冠卿还供述“我在2002年看到许官成制订的合同时,认为给客户的回报利润太高了,单纯养蚂蚁,卖蚂蚁干会亏本的。但是许官成说,他有星炬计划,制成蚂蚁产品就不会亏本了”。“公司于2004年上半年开始加工蚂蚁产品,2004年6、7月开始搞爱心连锁店,主要是经营蚂蚁产品,因价格太高销售不好”,“我虽然知道蚂蚁酒、药在市场上销售不好,但仍和客户继续签订合同的原因是因许官成讲,返还客户的钱他另有办法,与蚂蚁酒、药销售是两回事,让我不要管资金的事”。
3.被告人马茹梅对其具体管理包括南京冠成公司在内的各地上缴集资款,并还按照许官成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这些蚂蚁款项是打到我和许官成个人账户卡上,在公司账上没有反映。吸收的蚂蚁款用于客户返还款、公司运营费用、产品开发、生产加工费用、购买房产、汽车,还有的用于许官成和我的个人日常费用。在各地购买房产的资金主要是冠成公司收取的客户资金,钱都是许官成让我办理,从我和许官成卡上划过去的,这些房产都没有列入公司固定资产”。“南京冠成公司印制的宣传品中有夸大的成分,因为公司没有具备当时宣传的实力”。
4.证人门立丛、刘娟的证言证明:公司的业务就是发展蚂蚁养殖户,没有实际经营。
5.证人柳金龙证言证明:南京墨龙公司从2002年10月份开始推行“星炬计划”,给养殖户的回报款都是由北京公司划拨过来。
6.证人张玉祥证言证明:南京冠成公司于2004年1月成立,公司采用和客户签蚂蚁销售合同、委托养殖合同和回收合同的方式,允诺年收益率约40%左右,向客户大量集资。
7.被害人濮阳带娣、陈政富、陈静、范杰、赵明克、叶曙俊、陈开伟等被害人陈述及提供的收据、合同等书证证明:南京冠成公司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还人民币640元,年回报率为39.13%;2004年10月后,合同调整为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回人民币540元,年回报率为17.39%。合同冒用了中国冠成集团名义,夸大公司实力,并称因开发研究、生产产品和市场销售需要大量蚂蚁干。截至案发时,有800余人合计人民币33000000余元投资款未予兑付。
8.南京冠成公司收支情况表等证据证明:南京冠成公司的主要活动即为募集客户资金及返还到期本金及利润,开发研制及销售蚂蚁产品以及为养殖蚂蚁投入的资金量占很小比例。
9.解放军452医院情况说明、四川省中医药研究院证明及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书、证人李洪水、廖志航等人证言等证明:许官成与相关单位开展过一些有关开发、研制蚂蚁产品的合作,但投入的资金量占其募集资金的比例非常小。
此外,上述事实还有公司工商资料、“冠成交响曲”大事记、名为“冠”的宣传资料、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材料、扣押款物、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案应解决的问题有:1.如何准确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2.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3.三被告人行为是否系共同犯罪?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本案中,1.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通过与客户签订虚假的销售、委托养殖、回收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其行为属于非法集资性质。2.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募集资金,并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存有虚构和夸大公司实力等骗取投资者信任的手段。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将募集资金并未用于合同约定用途,而是将收到的后期投资款大部分用于兑现前期投资款,部分用于公司的运作开支、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及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等,开发研制及为养殖蚂蚁投入的资金量占很小比例。综上,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集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许官成为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而设立北京、南京冠成公司,公司设立后也以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依法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被告人许官成任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许冠卿作为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积极参与非法集资,代表南京冠成公司与被害人签订合同。被告人马茹梅作为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许官成用于收取集资蚂蚁款的各种银行卡,核对各分公司蚁款的上缴账目,按许官成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开支。被告人许冠卿、马茹梅分别作为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对于南京冠成公司非法募集集资款的基本状况及集资蚁款用途、流向均属明知,对于相关蚂蚁产品开发研制尚未成熟,产量、产品远远无法兑现高额利息的情况,相关证据亦证实两被告人亦应明知。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仍在南京推行“星炬计划”,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造成了以南京冠成公司名义非法集资的3300余万元人民币无力兑现的严重后果,依法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官成策划、指挥集资诈骗活动,被告人许冠卿和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投资款,积极参与集资诈骗活动,均系主犯;被告人马茹梅受被告人许官成指使,实施收取集资款、划拨兑付款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辩护人关于马茹梅属于从犯,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8年6月12日判决:
一、被告人许官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许冠卿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马茹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三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1686656.02元、港币1257630元、美元6001元、卢布510元、韩币2万元,以及字画393幅,电脑主机2台、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DVD1台、佳能摄像机1台、三星手机1部、U盘1个、松下手机1部等财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2008年9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官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来源:江苏省高院公报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