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盛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案(无罪)
发表时间:2022-01-27     阅读次数:     字体:【

盛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案

案情特征

有期徒刑,无罪,证据问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

诉辩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盛某1借款对象限定在工友最多涉及工友亲属范围,用途均用于承包建设工程,没有向社会公众传播,仅是因为经营不善,其债权未获清偿而无力还款,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盛某1系邻县芜湖县人,长期在建设工地从事木工职业,多年前移居至我县许镇镇,一直以承包建设工程木工项目为业,因此与均有木工职业背景的本案集资参与人即被害人秦某1、秦某2、秦某3、秦某4、秦某5、谈某、许某、王某、梁某存在工友关系或雇工关系。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盛某1承包或承揽“双包”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因资金短缺,便向上述秦某1等九人并委托秦某1、秦某2二人联系亲属,共集资借得人民币103.56万元(详见该九人出借款数额附表),其中有的承诺给予月1.52分利率的利某,有的没有明确约定利率和利某。因其工程款债权未能获得清偿而无法归还上述集资借款,仅支付了部分受害人共计3万元利某,故为回避被害人的不断追讨,2015年年底后,被告人盛某1采取不接电话、不见被害人的方式进行躲避,致被害人秦某1、秦某26人于2017228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71119日将被告人盛某1抓获归案。

另查明:在上述时间段内,被告人盛某1还向与其有雇佣和工友关系的章某某、俞某某以及熟人关系的邓某某、张某某四人集资借款,该四人出借款先后于2016年间,经本院和XXXXXX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共计本金50万元;2016年间,经本院判决确定盛某1作为民事诉讼原告和申请执行人,2012年出借给工友方峥嵘的建设工程款130万元至今执行未果;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盛某1(三分之一股)参与“双包”华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标的为400万元的工程建设因资金短缺停工,垫资款纠纷至今未处理结束。

20181228,在本案原审期间被告人盛某1近亲属向本院代为退缴集资借款3万元。

上述事实,有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与被告人供述印证证实,能够认定。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1集资借款客观上用于生产经营,承包或承揽的建设工程因资金不足而筹资,不具有吸收存款、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集资借款的对象特定、范围有限,虽有少量工友亲属借款,但是基于对工友的信任,不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其行为没有达到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程度。所以,被告人盛某1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据此指控盛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宣告被告人盛某1无罪。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盛某1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X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一篇:安平县万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徐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案(公司无罪)
下一篇:唐山市丰润区永烽钢管厂、李某1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案(单位无罪)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