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万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徐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案
案情特征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退赃、退赔,证据问题,自首,坦白,个人对30人以上非法吸收存款,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
争议焦点
自首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单位犯罪的认定
诉辩意见
被告单位安平县万某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对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意见,提出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张15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徐某2不构成集资诈骗罪;2、被告人徐某2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徐某2得到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徐某2表示可以变卖现有资产偿还集资参与人,应酌情从轻处罚。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徐某2在安平县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成立安平县万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某2。2014年6月17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15,实际经营者仍为被告人徐某2。后先后成立深州市万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饶阳县万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徐某2利用网络、报纸、在街道设立广告牌、散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万某某公司是青岛“福元运通”投资公司的加盟店,并宣传到万某某公司投资理财的益处,称客户只要把钱存在万某某公司就可以获得月息1.5%至3%不等的利息,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用万某某公司的名义与存款人签订民间借贷服务协议(合同),吸收安平县、安国市、深州市、饶阳县等地公众现金,或由集资人将资金直接打入徐某2名下的银行卡内,形成资金池,部分虚构了用款第三方。
被告人徐某2从公司成立至案发,通过安平万某某公司吸收姚某等250余名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121076237元(以下货币计算单位均为人民币),通过深州万某某公司吸收贾某3等人资金1560000元,共计吸收资金122636237元。并将该公司非法吸收来的款项用于支付客户利息或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以高息借出、投资歌厅、酒店等。截至案发,造成姚某等140余人实际经济损失26599166.5元。
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徐某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姚某存款200000元,造成其实际损失200000元。
2、2015年9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某3存款100000元,造成刘某3实际经济损失96000元。
3、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高某存款50000元,造成高某实际经济损失50000元。
4、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某2存款400000元,造成李某2实际经济损失360000元。
5、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某4、徐17存款64300元,造成刘某4、徐17实际经济损失64300元。
6、2014年至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某1存款40000元,造成徐某1实际经济损失38200元。
7、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某2存款70000元,造成张某2实际经济损失70000元。
8、2015年9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卢某存款100000元,造成卢某实际经济损失100000元。
9、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任某存款25000元,造成任某实际经济损失25000元。
10、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某4存款100000元,造成王某4实际经济损失87400元。
11、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某2存款200000元,造成徐某2实际经济损失200000元。
12、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某3、赵某4存款50000元,造成徐某3、赵某4实际经济损失50000元。
13、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某4存款185715元,造成徐某4实际经济损失185715元。
14、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某5存款70000元,造成徐某5实际经济损失57400元。
15、2015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赵某4存款40000元,造成赵某4实际经济损失40000元。
16、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马某1存款400000元,造成马某1实际经济损失348000元。
17、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某6存款90000元,造成徐某6实际经济损失32675元。
18、2015年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崔某1、徐10存款50000元,造成崔某1、徐10实际经济损失50000元。
19、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某5、徐25存款430000元,造成王某5、徐25实际经济损失53550元。
20、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某7存款30000元,造成徐某7实际经济损失25050元。
21、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某3存款95000元,造成王某3实际经济损失42775元。
22、2014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19存款25000元,造成徐19实际经济损失20500元。
23、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12存款35000元,造成徐12实际经济损失30050元。
24、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陈某4存款350000元,造成陈某4实际经济损失51667元。
25、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11存款80000元,造成徐11实际经济损失73700元。
26、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学中存款95000元,造成徐学中实际经济损失94150元。
27、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卢某6、苏敬者存款435000元,造成卢某6、苏敬者实际经济损失252020元。
28、2015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乔某某(崔某2)存款100000元,造成乔某某实际经济损失80000元。
29、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某2广、徐13存款497600元,造成李某2广、徐13实际经济损失414000元。
30、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苑某1存款148200元,造成苑某1实际经济损失138600元。
31、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崔某2存款65000元,造成崔某2实际经济损失56000元。
32、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敬某1存款100000元,造成敬某1实际经济损失90300元。
33、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陈某1存款100000元,造成陈某1实际经济损失87000元。
34、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某7存款40000元,造成张某7实际经济损失34000元。
35、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某4存款168200元,造成徐某4实际经济损失7950元。
36、2014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弓彦琢存款20000元,造成弓彦琢实际经济损失15680元。
37、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于怀谦存款26000元,造成于怀谦实际经济损失13680元。
38、2015年10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11存款153600元,造成刘11实际经济损失153600元。
39、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朱某某存款30000元,造成朱某某实际经济损失27840元。
40、2016年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某5存款40000元,造成徐某5实际经济损失40000元。
41、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弓四存款300000元,造成弓四实际经济损失218400元。
42、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弓小花存款150000元,造成弓小花实际经济损失141000元。
43、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弓某某从存款200000元,造成弓某某从实际经济损失188000元。
44、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田某4存款1038000元,造成田某4实际经济损失153070元。
45、2014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12存款50000元,造成李12实际经济损失42800元。
46、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18存款100000元,造成李18实际经济损失88000元。
47、2015年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22存款73700元,造成徐22实际经济损失73700元。
48、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某8存款210000元,造成徐某8实际经济损失184650元。
49、2012年12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10存款2200000元,造成张10实际经济损失1235900元。
50、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明细,吸收李某3存款313595元,造成李某3实际经济损失184835元。
51、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于某某存款100000元,造成于某某实际经济损失88000元。
52、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联合存款200000元,造成李联合实际经济损失180000元。
53、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敬某2存款70000元,造成敬某2实际经济损失70000元。
54、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灵均存款30109元,造成张灵均实际经济损失30109元。
55、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郭某2存款100000元,造成郭某2实际经济损失94000元。
56、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邢某2存款59000元,造成邢某2实际经济损失59000元。
57、2013年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宋某5存款60000元,造成宋某5实际经济损失32840元。
58、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20存款42000元,造成张20实际经济损失42000元。
59、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贾某1存款300000元,造成贾某1实际经济损失290800元。
60、2014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23存款50000元,造成李23实际经济损失38750元。
61、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袁某某存款585000元,造成袁某某实际经济损失450025元。
62、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某1、赵12存款730000元,造成刘某1、赵12实际经济损失154700元。
63、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14存款50000元,造成刘14实际经济损失45200元。
64、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田某3存款600000元,造成田某3实际经济损失108000元。
65、2014年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15存款1100000元,造成徐15实际经济损失482800元。
66、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16存款50000元,造成徐16实际经济损失47750元。
67、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田某5存款250000元,造成田某5实际经济损失250000元。
68、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逯某2存款264600元,造成逯某2实际经济损失17262元。
69、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19存款100000元,造成张19实际经济损失76000元。
70、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21存款96400元,造成张21实际经济损失95200元。
71、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某8、卢某5存款197000元,造成李某8、卢某5实际经济损失164800元。
72、2013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21存款200000元,造成李21实际经济损失110000元。
73、2014年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13存款200000元,造成李13实际经济损失146000元。
74、2013年至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卢某9存款300000元,造成卢某9实际经济损失66500元。
75、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某1存款100000元,造成王某1实际经济损失93000元。
76、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许某2、许某1资金80000元,造成许某2、许某1实际经济损失74600元。
77、2013年至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马某2存款570000元,造成马某2实际经济损失174900元。
78、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董某2存款196230元,造成董某2实际经济损失152280元。
79、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卢某8存款360000元,造成卢某8实际经济损失82800元。
80、2015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高某2存款220000元,造成高某2实际经济损失212300元。
81、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赵某6存款500000元,造成赵某6实际经济损失476000元。
82、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苑会锋存款6300000元,造成苑会锋实际经济损失966800元。
83、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谷云者存款144600元,造成谷云者实际经济损失144600元。
84、2014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12存款300000元,造成刘12实际经济损失221100元。
85、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程某2存款60000元,造成程某2实际经济损失53400元。
86、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苑亚斋存款615000元,造成苑亚斋实际经济损失469080元。
87、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某1资金275000元,造成张某1实际经济损失250937.5元。
88、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18资金350000元,造成刘18实际经济损失304500元。
89、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某1存款198250元,造成张某1实际经济损失92250元。
90、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闫某某存款300000元,造成闫某某实际经济损失261000元。
91、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22存款50000元,造成李22实际经济损失39200元。
92、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安某1、吕某1存款300000元,造成安某1、吕某1实际经济损失199360元。
93、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门某某存款50000元,造成门某某实际经济损失50000元。
94、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马某1存款300000元,造成马某1实际经济损失173733元。
95、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某2资金850000元,造成王某2实际经济损失308750元。
96、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马某3存款250000元,造成马某3实际经济损失220500元。
97、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17资金400000元,造成张17实际经济损失304000元。
98、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颜路轻存款200000元,造成颜路轻实际经济损失200000元。
99、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周某1存款1140000元,造成周某1实际经济损失704720元。
100、2015年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某9存款200000元,造成刘某9实际经济损失169600元。
101、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崔某1存款820000元,造成崔某1实际经济损失695460元。
102、2013年4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24存款700000元,造成徐24实际经济损失176560元。
103、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24存款186208元,造成张24实际经济损失179258元。
104、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尹某某、王某5存款1600000元,造成尹某某、王某5实际经济损失200400元。
105、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某6存款2372460元,造成李某6实际经济损失411020元。
106、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某7存款500000元,造成李某7实际经济损失380200元。
107、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卢某1存款500000元,造成卢某1实际经济损失165900元。
108、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16存款168520元,造成张16实际经济损失64600元。
109、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孙某存款30000元,造成孙某实际经济损失28920元。
110、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西岭存款450000元,造成张西岭实际经济损失123000元。
111、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马歌颂存款395500元,造成马歌颂实际经济损失177500元。
112、2012年10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小省存款100000元,造成王小省实际经济损失34400元。
113、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15存款2870000元,造成李15实际经济损失694640元。
114、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某7存款150000元,造成刘某7实际经济损失122250元。
115、2015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集资赵某5资金55500元,造成赵某5实际经济损失52800元。
116、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某10存款360000元,造成王某10实际经济损失172400元。
117、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某8存款530000元,造成刘某8实际经济损失298800元。
118、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赵某2存款20750元,造成赵某2实际经济损失20750元。
119、2015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某1存款30000元,造成李某1实际经济损失30000元。
120、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宋某3存款3150000元,造成宋某3实际经济损失1860560元。
121、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弓某2存款145200元,造成弓某2实际经济损失96800元。
122、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尹某某存款1400000元,造成尹某某实际经济损失344740元。
123、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邢某、明某存款350000元,造成邢某、明某实际经济损失165125元。其中,2015年8月7日,邢某与曹某某、刘23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质押合同,约定曹某某、刘23向邢某借款120000元,月利率为17‰,期限至2015年10月7日。合同到期后,2015年10月6日,邢某与万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吸收邢某存款140000元。
124、2015年6月26日,王某6第一次与万某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当日王某6从自己的银行卡将700000元转至徐某2的银行卡上,万某某公司向王某6提供了不是何某2、王某7本人签字的民间借贷合同、借款借据、同意质押声明、保证住所声明、共同还款声明、具结书、借贷业务文件领取表以及何某2、王某7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约定何某2、王某7向王某6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26日,以二人名下的两处房产作为抵押,约定月利率为17‰,每二个月付息一次,每次23800元。2015年8月27日徐某2按月息2%支付王某6利息28000元。2015年8月28日,王某6第二次与万某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当日王某6从自己的银行卡将700000元转至徐某2的银行卡上,万某某公司向王某6提供了不是崔某3本人签字的民间借贷合同、质押合同、借贷业务文件领取表,以及崔某3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约定崔某3向王某6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2月28日,以崔某3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约定月利率为2%,每二个月付息一次,每次28000元。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两次吸收王某6存款1400000元,造成王某6实际经济损失1372000元。
125、2015年1月27日,陈某2与万某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当日陈某2用其母王某9的银行卡将款转至徐某2的银行卡上,万某某公司向陈某2提供了有“赵某1”签字的民间借贷合同、质押合同,约定“赵某1”向陈某2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27日,约定月利率为1.5%,期间徐某2支付利息30000元。借款到期后,又在原“服务协议”和“利息表”上多次续期,约定月利率为2.5%,至2015年10月27日,陈某2银行卡共又收到徐某2利息62500元。2015年8月9日,陈某2第二次与万某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当日陈某2用其母王某9的银行卡将款转至徐某2的银行卡上,万某某公司向陈某2提供了不是何某3、吕某2本人签字的民间借贷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何某3、吕某2向陈某2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9月8日,约定月利率为2.5%,期间徐某2支付利息2500元。借款到期后,又在“利息表”上续期一个月,约定月利率为2.5%,至2015年10月9日,陈某2银行卡又收到徐某2利息2500元。2015年4月16日,徐某2归还陈某250000元。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共计吸收陈某2存款600000元,造成陈某2实际经济损失452500元。
126、2015年1月4日,李某3第一次与万某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李某3向曹某某、刘23提供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质押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3日,月利率为20‰,当日李某3即将200000元转至曹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上,期间徐某2分三次向李某3支付利息12000元,合同到期后,又在原来与万某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上两次续期,徐某2又多次支付李某3利息28000元。2015年1月14日,李某3第二次与万某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李某3向刘某6、李16提供借款300000元,双方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质押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1月13日,月利率为20‰,以刘某6、李16名下的房产(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 号)和土地(安平县国用2002第00396-2号)作为抵押担保,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李某3,不动产登记证号为安房安平县他字第 号),当日李某3即将300000元转至刘某6名下的银行卡上,期间徐某2向李某3支付了八个月的利息共计48000元。
127、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马某5、弓卫兵存款1000000元,造成马某5、弓卫兵实际经济损失120400元。
128、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某1存款200000元。
129、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某2存款350000元。
130、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某3存款2850000元。
131、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白某存款980000元。
132、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安芹者存款2500000元。
133、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陈某3存款140000元。
134、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杜某1存款9200000元。
135、2014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韩某某存款450000元。
136、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弓满仓存款70000元。
137、2014年1月至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赵14存款150000元。
138、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高某1存款1000000元。
139、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10存款6200000元。
140、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20存款500000元。
141、2014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某2存款1000000元。
142、2014年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20存款260000元。
143、2013年9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某8存款1000000元。
144、2013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卢某3存款40000元。
145、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卢某2存款450000元。
146、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卢某7存款350000元。
147、2013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逯某1存款1000000元。
148、2013年9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田某存款180000元。
149、2013年9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10存款130000元。
150、2014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12存款60000元。
151、2014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18存款700000元。
152、2014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某4存款60000元。
153、2014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某6存款300000元。
154、2013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某4存款30000元。
155、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赵10存款2940000元。
156、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崔某3存款1000000元。
157、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14存款380000元。
158、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运转存款380000元。
159、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许某4存款100000元。
160、2013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某3存款100000元。
161、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21存款150000元。
162、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某7存款300000元。
163、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陆某某存款20000元。
164、2013年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吕某5存款200000元。
165、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某5存款700000元。
166、2014年1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陈某2存款60000元。
167、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白某某存款100000元。
168、2015年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安某2存款250000元。
169、2014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陈某3存款140000元。
170、2014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17存款30000元。
171、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17存款2000000元。
172、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马某6存款200000元。
173、2014年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赵13存款50000元。
174、2013年9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任某3存款220000元。
175、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石某1存款1970000元。
176、2013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11存款200000元。
177、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郑某2资金300000元。
178、2013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24程资金250000元。
179、2014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25存款70000元。
180、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迎迎资金250000元。
181、2015年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赵某8存款100000元。
182、2013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周某2存款600000元。
183、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赵某9存款60000元。
184、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赵某3存款100000元。
185、2014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某3存款20000元。
186、2013年1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某5存款2000000元。
187、2014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某2存款250000元。
188、2013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某8存款1000000元。
189、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邱某某存款350000元。
190、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任某2存款480000元。
191、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任某1存款50000元。
192、2014年1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庞某某存款100000元。
193、2014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范某存款70000元。
194、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石某2存款420000元。
195、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张23资金420000元。
196、2013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孙某某存款100000元。
197、2013年10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苏焕桥存款230000元。
198、2014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何某1存款80000元。
199、2013年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杜某3存款500000元。
200、2014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某2存款80000元。
201、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19存款210000元。
202、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靳某2资存款100000元。
203、2013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邢某3存款1700000元。
204、2014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13存款250000元。
205、2014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17存款60000元。
206、2014年10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卢某4存款100000元。
207、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11存款120000元。
208、2015年10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某4存款200000元。
209、2014年10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某9存款50000元。
210、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杜某4存款200000元。
211、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郭某1存款100000元。
212、2014年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19存款50000元。
213、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董某3存款1060000元。
214、2013年10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董某5存款100000元。
215、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董某6存款110000元。
216、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邢某1存款130000元。
217、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董某1存款150000元。
218、2013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20存款500000元。
219、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田某2存款220000元。
220、2014年9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田某1存款50000元。
221、2013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某6存款50000元。
222、2013年1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某7存款120000元。
223、2014年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14存款140000元。
224、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16存款50000元。
225、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11存款80000元。
226、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某7存款20000元。
227、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14存款50000元。
228、2014年1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18存款17000元。
229、2013年10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某3存款30000元。
230、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薛某某存款100000元。
231、2015年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许某3存款1500000元。
232、2013年9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某6存款490000元。
233、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徐某9存款125000元。
234、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吴某某存款30000元。
235、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颜某某存款1500000元。
236、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玉昭存款400000元。
237、2014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蔡某某存款425000元。
238、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王某9存款440000元。
239、2013年1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郑某1存款200000元。
240、2013年9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吸收吕某3存款370000元。
241、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小明”(水务局)存款200000元。
242、2013年1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赵某7存款1000000元。
243、2013年5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22存款170000元。
244、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刘某4存款950000元。
245、2014年1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吕某4存款1500000元。
246、2014年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苏桥存款420000元。
247、2014年2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潘某某存款350000元。
248、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2通过饶阳县万某某投资咨询中心,吸收马某4存款50000元,造成马某4实际经济损失50000元。
249、2015年8月,被告人徐某2通过饶阳县万某某投资咨询中心,吸收黄某某存款70000元,造成黄某某实际经济损失70000元。
250、2015年7月,被告人徐某2通过饶阳县万某某投资咨询中心,吸收褚某某存款50000元,造成褚某某实际经济损失49500元。
251、2015年8月,被告人徐某2通过饶阳县万某某投资咨询中心,吸收宋某2存款80000元,造成宋某2实际经济损失79200元。
252、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2通过深州市万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吸收贾某3、李某1存款850000元,造成贾某3、李某1实际经济损失724730元。
253、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2通过深州市万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吸收贾某2存款160000元,造成贾某2实际经济损失146200元。
254、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徐某2通过深州市万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吸收贾某4存款500000元,造成贾某5连实际经济损失480200元。
255、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2通过深州市万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吸收张13存款50000元,造成张13实际经济损失37750元。
256、2014年至2015年8月,被告人徐某2以万某某公司的名义,吸收陈某6存款350000元,造成陈某6实际经济损失2023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案件的来源、侦破过程及被告人徐某2于2016年6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二、单位犯罪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2的供述:我是万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我来投案自首,我利用我经营万某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在我还不上这些人的钱了。万某某公司是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公司的加盟店,我向青岛福元运通公司支付了55万元加盟费,注册资本100万元,该公司主要业务是向他人提供融资、财产方面的咨询服务,公司位于安平县。法定代表人最初是我,2014年上半年变更为徐15,是为了公司经营方便。徐15不参与经营,也没有公司股份,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是我,所有事都是我说了算,公司法人是徐15,股东是我自己、监事原来是弓某1,公司没有真正的会计,赵某1、弓某1都给我记账,她们也是公司的业务员。公司的业务员还有赵某2、赵11、陈某1、孙某等。赵某1和弓某1在公司记得是借款客户、理财客户的账目,日常支出及员工工资、提成账目,主要是流水账,不正规,只有弓某1记过一小段时间的正规账。公司的业务员按照我的指示接待客户,开展公司业务。正规情况下,我公司收集理财客户信息而后将理财客户和借款客户实现一对一对接,由理财客户将钱借给借款客户,从中收取中介费盈利。万某某公司实际不是这样开展业务。有很多理财客户先把钱打到我的账户上,而后我公司发现合适的借款客户再把钱借出去,如果暂时没有对应的借款客户,我公司也会固定向理财客户支付利息。理财客户的钱大部分先转到我的银行卡上,少部分是直接把现金拿到公司放到公司的保险柜里。因为很多理财客户没有对应的借款客户,他们把钱放到我公司后,我公司会和他们签订服务协议,上面写清理财金额、期限、利率。不论有无借款客户,公司都向他们提供固定利息回报。月息是1.5-3%之间。我要求业务员按照我所规定的这个额度与客户交流,在利息尽量低的情况下达到让客户将钱存到我公司的目的。理财客户的利息大部分是经我同意,由我公司员工用网银转账,少部分支付现金,每份服务协议后都有利息支付清单。上面有客户签字。这些利息由公司支付,来源大部分是挣的服务费,一部分是后续理财客户的本金。万某某公司进行过宣传,在网上、电视上、报纸上、广告牌上进行过宣传,并且印发过传单。宣传内容是吸引人们来我公司放钱和借钱。多少人在我公司放过钱我记不清了。现在还欠大约70多人的钱,本金大约3000多万。
(2)证人赵某1的证言,2012年9月至2015年7月其在万某某公司上班,公司实际经营人是徐某2,经营范围是作为中介方,放款客户通过该公司将钱放给借款户,实现一对一的放款和借款业务。实际经营中多数情况下没有实现一对一服务,而是放款客户先把钱存入万某某公司,公司给放款客户出具协议,存入的钱由徐某2支配,业务到期后徐某2在安排员工给客户还本付息。给客户的利息多数情况下是月息1.5-2%之间,也有比2.5高的情况,都是徐某2说的,他让按这些利率和客户谈业务。公司对外宣传过,传单、报纸、广告牌上等宣传过,主要内容是在万某某公司存款稳定可靠、利息高。其在福元运通培训要求一对一中介服务,最初按培训做的,后来就没按培训的流程做,徐某2说放款客户的时间、金额很难与借款客户的时间金额对应上,就说先让放款客户把钱存在公司。公司出纳弓某1、会计范某、业务员赵某2、孙某、张22、李某1、何某1、刘某1、王17、高静,其他记不清了。在公司存款的人从服务协议上能体现出来,账目记录是其和弓某1在A4纸上手写的,会把客户姓名、存款金额、利率、期限统计下来,然后告诉徐某2。公司给放款客户出具的服务协议,一式两份,客户公司各一份。自己在公司一共得到工资98295元,得到的提成一共12946元。
附:赵某1工资表、公司员工提成表、公司记载的放款人手工账目、对赵某1银行卡查询情况。
安平万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来是徐某2,后来是徐15,实际经营者是徐某2,该公司属于第三方服务平台,服务借款客户和放款客户并收取手续费,公司通过树立广告牌、报纸上刊登广告、法宣传单和网上的公司网页宣传,宣传内容主要是让借款的人和房款的人到万某某公司办理借放款业务。有时是放款人先把钱放到公司然后公司在把钱转给借款客户,如果放款人拿的是现金,就把现金存在保险柜里,通过银行转账就都是转到徐某2的个人银行卡上,保险柜的现金有些徐某2拿走了,一部分支付日常费用,还有一部分支付了利息。不是每一个放款人都对应一个明确的借款人,这部分占多数。万某某公司收到的放款人的钱有一部分徐某2用于投资了,还有一部分借出去要不回来,其余的不清楚。现金账由其记录,是纸质的流水账。放款人的钱放到万某某公司后在其在该公司上班期间由其记账,主要记录放款人放的钱数、日期、利率和应付利息的日期。放款人的利息由业务员计算,给放款人打利息大部分是徐某2,也有时业务员用徐某2的网银转账。2015年上半年的时候不包括徐某2有六个工作人员,赵某1、弓某1、孙某、赵某2、张22、还有一个记不清了,没有具体分工,主要是接待回访客户,打点话等,每人每月工资2000元,还有提成,提成是按联系客户服务费的3%计算的。
(3)证人弓某1的证言,证言内容与赵某1证言基本一致,并印证部分手写的客户资料汇总表是其书写。2013年1月到2015年6月万某某公司给其发工资共53123元,提成6520元。
附:弓某1工资表、提成表、手工账目资料复印件。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言内容与赵某1证言基本一致,另证实主要负责向借款人催收利息和本金,也办理过放款和借款业务,并印证部分手写的客户资料汇总表是其书写,2014年底到2015年8、9月所挣工资及提成。
附:张某1工资表、提成表、手工账目资料复印件。
(5)证人孙某、赵某2、何某1的证言,万某某公司人员结构,业务方式,对外宣传情况、个人在公司所做单证、工资及提成与弓某1、赵某1所证基本一致。
附:工资表、提成单、银行往来、各自的存款客户手工记载等。
(6)证人韩某的证言,其于2012年7月到12月在万某某公司工作,公司老板徐某2、主管赵某2,财务人员弓某1、业务员等人,其在公司负责行政,月工资1000元,没参与过具体业务。
(7)证人刘某1的证言,其于2014年8月到2015年1月在万某某公司工作,老板徐某2,经理赵某2、财务人员弓某1,业务员赵某2、孙某、张22、何某1、实习生刘15(待了一段时间)。在公司时在民间借贷合同经办人处签过字。不清楚业务流程。万某某公司在报纸上登过广告,其不清楚内容。月工资2000,共给其8907.5元工资。
附工资表及记录。
(8)证人李某1的证言,所证实情况与刘某1基本一致。公司给客户的利息是月息1.5-1.8%,公司发宣传单、在报纸上登广告、竖广告牌进行宣传,宣传为放款客户提供渠道,为借款客户提供融资渠道。在公司工作了四个月,总额6295元。在该公司存了3万,至今本息未还。
(9)证人陈某1的证言,万某某公司老板是徐某2、宣传方式及内容、公司接受放款流程、工资待遇等。
(10)证人范某的证言,万某某公司老板徐某2及其他人员构成,后到深州万某某公司开展业务。
(11)证人徐15证言,其系安平万某某公司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不参与任何工作,其当法定代表人是徐某2安排,徐某2说是为了方便自己银行转账。
(12)工商登记基本情况,万某某公司系2012年2月22日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个人理财、投资咨询、房产信息咨询。2014年6月17日前法定代表人为徐某2,后变更为徐15,公司性质变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为徐15、弓某1。
(13)对外宣传资料的证据。
1、从万某某公司调取宣传页。
2、以福元运通河北万某某加盟店名义发放的宣传资料。资料显示,引用相关所谓“国家政策”“相关文件”摘要。
3、某政府3在万某某公司门市拍照打印的照片及说明,证实万某某公司内部以“福元运通”名义进行的吸收存款宣传资料。
4、某政府3在安平县中心路广场东南方位拍照打印的照片及说明,证实万某某公司对社会以“福元运通”加盟店名义对外进行的存贷款宣传资料。
5、某政府3在三信广告公司调取的报纸一张及说明,证实万某某公司利用媒体对外宣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6、某政府3在福元运通互联网站打印照片及说明,证实:徐某2以福元运通河北安平万某某加盟店总经理身份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并配有相关街头宣传照片。
7、证人刘某2的证言,称自己曾在河北三信广告有限公司上班,负责广告设计,万某某公司在《河北三信广告》上做过宣传。
三、鉴定意见
(1)某政府2冀天事专审字专项审计报告,提供的资料显示,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11月间,共有253人参与集资活动,集资金额122629287元,实际损失26599166.5元。其中:
1、经与集资参与人核对,确认集资登记簿记录的集资本金与集资人实际集资本金相符的共159人,集资本金金额66257287元,集资本金扣除收回的集资本金及利息后,余额为正数的是集资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金额26599166.5元(见附表一);
2、参与集资人未到场核对集资信息的94人,通过梳理集资登记簿的数据,确定集资本金金额56372000元,因集资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不明确、不规范,所以审核未能确认该集资收回本金及利息金额(见附表二)。
(2)某政府2冀天事专审字专项审计报告,徐某2银行卡与刘某6等16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徐某2银行卡与赵某6等人之间往来中转入徐某2银行卡金额合计4314920元,徐某2银行卡转出金额15255260元,二者轧差金额10940340元为徐某2卡转出金额大于转入金额。详见徐某2银行卡与赵某6等人资金往来汇总表。
上述两份审计报告均附:鉴定机构营业执照、鉴定人执业证书,且结论已告知徐某2和报案人姚某。
(3)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字价格认定结论书,德奥大厦鲁某某园宴会厅设备及装修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065825元。
(4)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字价格认定结论书,德奥大厦处佳佳快捷酒店设备及装修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3683910元。
(5)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字价格认定结论书,德奥大厦处皇朝KTV设备和装修及外墙装饰装修投资金额为人民币5376309元。
四、已还清非吸参与人集资款的证据
(1)证人王某1的证言,其与万某某公司签过两次服务协议,2014年4月1日存100000元;2015年5月4日取出前期又重新存100000元。合计共赚3775元。
附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服务协议、王某1银行卡交易明细、王某1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万某某公司手工记载资料、万某某公司账目凭证汇总打印件、公安机关提取的徐某2银行卡提取的交易明细、服务协议原件。
(2)证人王某2的证言,其在万某某公司存过三次钱。第一次20万元,第二次8万元,第三次10万元,万某某公司向其支付过19350元利息。
附书证:万某某公司手工记载资料、公安机关提取的徐某2银行卡提取的交易明细。
(3)证人王某3的证言,其在万某某公司存过四笔钱。第一次30万元;第二次35万元;第三次20万元;第四次200万元。共获利15.7466万元。
附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身份证复印件、万某某公司手工记载资料、王某3银行卡转款明细、徐某2银行卡电子银行明细。
(4)证人白某的证言,其在万某某公司存过六次钱,累计存了98万元。最后一次是2015年7月22日,存款10万元。实际没损失,该公司多向其支付3.772万元利息。
附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白某身份证复印件、服务协议、万某某公司手工记载资料、账目凭证汇总、徐某2银行卡交易明细、存10万元服务协议原件。
(5)证人田某的证言,其曾借给徐某215万元,获利息7125元。
(6)某政府3说明,某政府3经侦大队在办理该案中,扣押了涉案的部分账本,根据整理汇总,发现安芹者、陈某3、杜某1、韩某某、弓满仓、赵14、马某6、高某1、李10、刘20、刘某2、李20、刘13、刘某8、卢某3、卢某2、逯某1、王10、王12、王18、王某4、张某6、张某4、赵10、崔某3、吕某3、李运转、许某4、刘某3、刘21、刘某7、卢某7、陆某某、吕某5、刘某5、陈某2、白某某、安某2、李17、刘17、赵13、任某3、石某1、张11、郑某2、张24程、张25、张迎迎、赵某8、周某2、赵某9、赵某3、张某3、张某5、张某2、张某8、邱某某、任某2、任某1、庞某某、范某、石某2、张23、孙某某、苏焕桥、何某1、杜某3、李某2、刘19、靳某2、王邢某3、王13、王17、卢某4、李11、李某4、李某9、杜某4、郭某1、李19、董某3、董某5、董某6、邢某1、董某1、王20、田某2、田某1、王某6、王某7、王14、王16、王11、徐某7、徐14、徐18、徐某3、薛某某、许某3、徐某6、徐某9、吴某某、颜某某、玉昭、蔡某某、王某9、郑某1等人与万某某公司有资金往来,某政府32016年6月29日发布通告,要求万某某公司涉案集资参与人到该队说明情况,此后办案民警多次查找,至2016年9月20日始终未到案。
(7)关于安芹者在万某某公司存款情况
证人弓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的关于万某某公司客户资料复印件,这些资料是根据万某某公司服务协议写的或徐某2口头说的,这些客户资料记载的安芹者在万某某公司存钱的情况与实际相符。安芹者在万某某公司存钱两次,共计250万元,向其支付了43万元利息,服务协议履行完毕后将协议销毁了。
附书证:安芹者在万某某公司存款的手工登记记载。
(8)关于陈某3在万某某公司存款情况
1、证人弓某1的证言,陈某3在万某某公司存钱情况与安芹者一致。
2、证人赵某1的证言,客户资料记载与实际相符,陈某3在万某某公司存钱14万元,向其支付利息2.7万元。
附书证:陈某3在万某某公司存款的手工登记记载。
(9)关于杜某1在万某某公司存款情况。
1、证人弓某1的证言,杜某1在万某某公司存款三次,累计350万元,支付其利息28.75万元。客户资料记载与实际相符。
2、证人赵某1的证言,杜某1在万某某公司存款六次,累计770万元,支付其利息34.125万元。客户资料记载与实际相符,履行完毕服务协议销毁。
附杜某1在万某某公司存款的手工登记记载。
(10)韩某某在万某某公司存款情况。
证人赵某1的证言,韩某某在万某某公司存款二次,共计45万元,支付利息1.62万元,归还本金后合同销毁。记载材料与实际相符。
附韩某某在万某某公司存款的手工登记记载。
(11)弓某2、高某1、李10、刘20、刘某2、李20、刘某8、卢某3、卢某2、逯某1、田某、王10、王12、王18、王某4、张某6、张某4、赵10、崔某3、刘13在万某某公司存款情况。
附弓某1证言及万某某公司手工记载资料。
(12)李运转、许某4、刘某3、刘21、刘某7、陆某某、吕某5、刘某5、陈某2、白某某、安某2、李17、刘17、马某6、石某1、张某9、郑某2、张24程、张25、张迎迎、赵某8、周某2、赵某9、赵某3、张某3、张某5、张某2、张某8、邱某某、任某2、任某1、庞某某、范某、石某2、张23、孙某某、苏焕桥、何某1、杜某3、李某2、刘19、靳某2、王邢某3、王13、王17、卢某4、李11、李某4、李某9、杜某4、郭某1、李19、董某3、董某5、董某6、邢某1、董某1、王20、田某2、田某1、王某6、王16、王11、徐某7、徐14、徐18、徐某3、薛某某、许某3、徐某6、徐某9、吴某某、颜某某、玉昭、蔡某某、王某9、卢某3、郑某1、吕某3、小明(水务局)、赵某7、苏桥、刘22、刘某2、刘某4、吕某4、李10在万某某公司存款情况。
附赵某1证言及万某某公司手工记载资料。
五、未还清非吸款集资参与人部分
(1)证人姚某的证言,其系报案人,其在万某某公司存了20万元公司不还钱。该公司实际经营人是徐某2,原来不认识,不知道该公司主要业务,听别人说可以在该公司存钱,该公司向存款人支付利息。2015年9月22日和9月23日,分别向该公司存钱20万元,两次都是用POS机刷的,这些钱转到徐某2的银行卡上并签了两份合同,贷款人是自己,中介方是万某某公司,委托贷款期限3个月,月息2%,三月付一次,经办人一个是张22,另某某姓孙。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借贷合同复印件和易货交易明细。
附牡丹灵通卡历史明细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民间借贷合同两份(附利息表)(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从万某某公司调取的姚某存款的手工记录(2015年9月23日-2015年12月23日,金额10万元月息2%,三个月)。
(2)证人刘某3、孙某的证言,2015年9月23日,经孙某介绍,刘某3在万某某公司存现金10万元,4个月、月息2%,钱交给了孙某,孙某在经办人处签了张22的名字,加某某了公司合同章。,到期后,公司资金紧张,没给刘某3这些钱。2016年1月23日又把4000元利息计入本金又签了一次合同。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
附刘某3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利息表、万某某公司提取汇总、客户资料复印件。
(3)证人高某、赵某3的证言,经赵某3介绍,2015年6月20日,高某在万某某公司存5万元,到期后公司一直不给,程序同上证。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
附高某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利息表、万某某公司提取汇总、客户资料复印件。
(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言与以上证言基本一致。2015年初,在报纸上看到万某某公司理财广告,后到店里面聊。2015年4月11日业务员何某1对其接待,介绍在该公司存款利息高,本地人经营安全可靠,还是全国连锁加盟店。广告内容是全国连锁、零风险、高回报。当天用pos机划卡40万元,月息2%,签了合同,盖了公章。给过4万元利息。
附李某2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利息表、万某某公司提取汇总、客户资料复印件。
(5)证人刘某4的证言,听村里人说在万某某公司可以存钱,利息高、没风险,自己想存点钱挣点利息。2015年4月15日拿去6万元现金,签了合同,委托存款3个月,月息1.5%,盖了万某某公司合同专用章,经办人孙某。贷款人填的是其丈夫徐17。过了三个月又拿着4300元到该公司存款,加上6万元存款的利息2700元,凑了7000元,第二次存成6.7万元。后来又存进3015元利息,在原协议上加了“+3015元整”几个字,贷款期限上加了“+续存三个月”几个字,到期日是2016年1月15日。在该公司没取过利息,和公司要过钱,但公司一直不给我。
附刘某4、徐17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利息表、万某某公司提取汇总、客户资料复印件。
(6)证人徐某1的证言,2014年拿1万元到徐某2家,交给徐23,存一年,到期后万某某公司给了1800元利息,第二次2015年4月10日,委托女儿徐某1在万某某公司存款3万元,加之前1万共4万元。期限一年,月息1.5%,经办人何某1,盖万某某公司合同专用章。
附徐某1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利息表、万某某公司提取汇总、客户资料复印件。
(7)证人张某2、卢某、任某、王某4、徐某2、徐某3(赵某1徐某3之妻)、徐某4、徐某5、赵某4、马某1、徐某6、崔某1(徐10系崔某1之夫)、王某5(徐25系王某5之夫)、徐某7、崔某2(崔某2是已故集资参与人乔某某的儿媳)、李某2广、苑某1、崔某2、王某3、徐19、徐12、陈某4、徐11、徐学中、卢某6、敬某1、陈某1、张某7、徐某4、弓彦琢、于怀谦、刘11、朱某某、徐某5、弓四、弓小花、弓某某从、田某4、李12、李18、徐22、徐某8、张10、李某3、于某某、李联合、敬某2、张灵均、郭某2、邢某2、宋某5、张20、贾某1、李23、袁某某、刘某1、刘14、田某3、徐15、徐16、田某5、逯某2、张19、张21、李某8、李21、李13、卢某9、王某1、许某2、马某2、董某2、卢某8、高某2、赵某6、苑会锋、谷云者、刘12、程某2、苑亚斋、张某1、刘18、张某1、闫某某、靳某1(证实介绍闫某某在万某某公司存的钱)、李22、吕某1(安某1是其儿媳,以安某1名义存的款)、门某某、马某1、王某2、马某3、耿某某(证实介绍马某3在万某某公司存的钱,还介绍赵某6、杜某4在万某某公司存过钱。并提供给马某3转款的凭证等)、张17、颜路轻、周某1、刘10(证实周某1通过其介绍在万某某公司存的钱)、刘某9(周某1之夫)、崔某1、周某1(证实崔某1通过其介绍在万某某公司存的钱)、徐24、张24、尹某某、李某6、李某7、卢某1、马某2(证实卢某1通过其介绍在万某某公司存的钱)、张16、孙某、张西岭、马歌颂、王小省、李15、刘某7(赵某5系刘某7之母)、弓某2(弓某1之父)、王某10、刘某8、赵某2、李某1、张某1(证实在万某某公司给李某1办理的存款)、宋某3、马某5、黄某某、马某4、褚某某、宋某2、贾某2、董某4(证实其在深州万某某公司上班,老板是徐某2,与贾某2是邻居,贾某2通过其在万某某公司存款16万)、贾某3(其妻李某1)、贾某4、张13、范某(证实张13通过其介绍向深州市万某某公司存款)、陈某6的证言,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利息表、万某某公司提取汇总、客户资料复印件,上述证人在万某某公司存款数额及实际损失数额的情况。
(8)证人邢某的证言,其多次在徐某2的万某某公司存钱。期间于2015年8月7日自己与曹某某、刘23在万某某公司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及质押合同,曹某某、刘23向邢某借款12万元,以冀T 轿车及博达雅苑6号楼1单元301房质押,借款期限至2015年10月7日。款都是打到徐某2的银行卡上。后于2015年10月6日又与万某某公司签订了两份服务协议,共存款20万元。自己实际损失80425元,明某实际损失84700元。
(9)证人明某的证言,其通过外甥女邢某在万某某公司存款100000元,收到过15300元利息,实际损失84700元。
附邢某说明、身份证号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服务协议、民间借贷合同、质押合同、利息表、万某某公司提取汇总、客户资料复印件。
(10)关于王某6涉案资金的证据。
1、证人王某6的证言,其看到万某某公司在网上的宣传,在该公司办理过两次理财业务。第一次2015年6月26日,通过该公司借给何某2、王某770万元,当天下午签的服务协议。万某某公司向其提供了何某2、王某7借其70万元的带有两人签字和手印的民间借贷合同、借款借据和同意抵押声明,用何某2和王某7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26日,自己没见过这两个人,这笔借款共收到徐某2卡上转来2.8万元的利息。第二次2015年8月28日,通过该公司借给崔某370万元,期限至2016年2月28日,并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质押合同。徐某2说,钱都是他自己花了,没借给这三人。两次钱都是在万某某公司的POS机上转的,转到了徐某2工行尾号1123卡上,第二次和第一次程序相同,不认识崔某3,后听说她是徐某2的妻子。
2、证人王某7的证言,其从没有把房产证抵押给王某6并向王某6借款,自己在七八年前就和妻子结了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假的,与徐某2无经济往来。
3、证人何某2的证言,其没有把房产证抵押给王某6向其借款,没有签过借款合同,也不认识徐某2,但是曾把房产证借给过其弟弟何某3。
4、证人何某3的证言,曾经把其哥哥何某2的房产证抵押在徐某2处,让他帮我借款,但没有借成,徐某2就把房产证原件还给自己。
5、证人孙某的证言,王某6两次的借款手续都是徐某2交给自己的,不认识何某2和王某7,崔某3是徐某2的妻子,王某6办手续时他们都不在场。
6、书证
王某6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服务协议、民间借贷合同(王某7、何某2)、房产证复印件(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 号、第E- 9)、何某2身份证复印件、王某7身份证复印件、王某7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安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编号74)、安平县民政局证明、借款借据、何某2、王某7保证住所声明、具结书、同意抵押声明、共同还款声明、借贷业务文件领取表;服务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崔某3)、质押合同、崔某3身份证号复印件、崔某3名下房产证(石房权证长字第 号)、借贷业务文件领取表,从万某某公司扣押的客户资料,服务协议原件。
(11)证人陈某2的证言,其在万某某公司存款两次共60万元。第一次是在2015年1月27日,用其母王某9银行卡向徐某2农行卡转款50万元,签了《服务协议》,万某某公司给了有赵某1为借款人并签字的合同,还包含赵某1的房屋质押合同。第二次是在2015年8月9日,用其母王某9银行卡向徐某2农行卡转款10万元,签了《服务协议》,万某某公司给了有何某某、吕某2的合同。后来给赵某1打电话,她说没用过万某某公司的钱,何某某、吕某2自己也不认识。共给过82500元利息,实际损失45.25万元。
(12)证人赵某1的证言,2013年至2015年在万某某公司上班,没向万某某公司借过钱,不认识陈某2,民间借贷合同是徐某2让在上面签的,没看合同内容。房屋买卖协议上的名字是自己签的,手印也是自己按的,因苑某2欠徐某2钱还不了,用10个车库给徐某2抵账,徐某2让自己在协议上签了字。
(13)证人何某3的证言,其通过该公司借过张某6的钱,不认识陈某2,但曾经有人叫陈某2找过他,没通过徐某2借过他的钱,何某某、吕某2的民间借贷合同上的签名是假的,徐某2承认是假的。自己通过徐某2的万某某公司向张某6借过50万元,用土地证和房产证作抵押。因资金紧张没还,徐某2还欠其180万元。
附陈某2提供的银行卡、身份证、借贷合同、何某某与吕某2结婚证、安平县国用土地使用证、借款资料、借款人陈某2的说明、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卡交易明细、陈某2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服务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质押合同(借款人何某某、吕某2质押给陈某2)、苑某2与赵某1房屋买卖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及质押合同(借款人赵某1质押给陈某2)、借还款及利息支付情况明细表,徐某2欠何某某260万元欠条、万某某公司关于陈某2账目凭证记载、万某某公司关于陈某2存款手工记载资料、陈某2在万某某公司存款10万元服务协议等复印件。
(11)-(13)证据证实,万某某公司及徐某2采用虚假抵押、质押,从陈某2处获存款60万元,在“合同”到期后,陈某2与万某某公司有续签“服务协议”的事实,最终给陈某2造成实际损失45.25万元。
(14)证人李某3的证言,其在万某某公司办理过两次理财业务,第一次通过该公司借给曹某某、刘2320万元,将款打到曹某某的银行卡上;第二次通过该公司借给刘某6、李1630万元,与万某某公司签的服务协议,公司向其提供了曹某某、刘23向其借钱的民间借贷合同和同意抵押的声明,将款打到刘某6的银行卡上。第二次30万元,该公司向其提供的刘某6、李16签名的民间借款合同和同意抵押声明。利息都是从万某某公司领的,曹某某、刘23、刘某6、李16自己都不认识。
(15)证人张某1的证言,李某3通过万某某公司借给过曹某某20万元,李某3直接把款转给了曹某某,曹某某已经把借款还给了万某某公司。李某3还通过万某某公司借给过刘某630万元,刘某6的这笔钱没还公司。
(16)证人赵某2的证言,李某3通过万某某公司借给过刘某630万元,用房产证做的抵押,还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17)安平县不动产局证明,刘某6、李16名下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H-1268的住宅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李某3。
附服务协议、刘某6、李16民间借贷合同含抵押条款、李某3汇刘某6账户30万元银行凭证、李某3身份证、李某3汇20万元曹某某账户、李某3银行卡、李某3资金流转清单、曹某某、刘23民间借贷合同及质押合同、万某某公司对李某3存款纸质记载资料等复印件。
六、徐某2现有财产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2的供述,其现有楼房两套:丽景豪庭一套、锦泰园一套;石家庄育才路冠城苑8号楼2601室是2014年底购买,在前妻崔某3名下,崔某3出钱买的,当时与崔某3尚未离婚。有车三辆,一辆奔驰唯亚诺商务、一辆奔驰GLK300越野、一辆雪佛莱乐驰。2008年和崔某3第一次离婚,后复婚,2015年8月再次离婚。借过张某685万元,(石家庄)这套房和他签过买卖协议,协议是徐某2把房买给他,款已付清,实际上没把房买给他,他也没付给我房款。锦泰园小区10-2-2002房产抵押给了张某6。该房是2014年初购买的,2015年10月因借张某685万元给万某某公司客户付本息,以该房抵押,后来还不起了,张某6让徐某2将房在房产局改了名。安平丽景豪庭小区2-1-501系2009年购买,是用以前做生意的积蓄购买,由前妻崔某3居住。永和豆浆店是崔某32013年开的,投资110多万,是其开打印部和丝网生意挣的钱。奥德大厦一层永和豆浆店是2014年10月其前妻崔某3经营,投资十几万,用崔某3经营佳佳快捷酒店中心路店挣的钱投资的,崔某3筹备的,自己没参与。后转让给强子。2015年8月离婚时交给了崔某3。
刘某6在万某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赵某5连带担保,签订了民间借款合同,月息9%,后因不能归还,其将安盛小区一套房子和一个车库以23万元卖给徐某2,有协议,未过户,现房子由刘某6的母亲和孩子居住。赵某5签了担保合同、担保人声明、具结书,在借据中签了字,合同中贷款人是赵某1。相关资料在苑某处,合同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质押了刘某6一辆奥迪Q7,车牌冀T ,徐某2将该车抵押给张某6。
2013年底,赵某6从万某某公司借款1800万未还,有借款合同;2014年8月以后没支付过利息。他的股份抵了700万元债务,还欠1100万元,都是理财客户的钱。与赵某6共同贷款两次,每次都是2000万元,徐某2偿还了一笔的利息,另一笔应该赵某6偿还,赵某6总共欠其3165万元。
2014年3月苑某2从万某某公司借款500万元,月息9%,抵押给公司10个车库、150平米单元房和2亩地,张12担保;这是放款客户的钱。万某某公司赵某1经手的,签有相关协议。
2014年8月,商某某在万某某公司借款50万元,月息4%,商支付过30万元利息。张某4担保,赵某1经手,有合同。找张某4要过这50万元,2015年底,张某4帮其还28万元。
2014年5月27日,程某1向万某某公司借款20万元,月息4%。刘某5担保,有协议。用的是万某某公司放款客户的钱。抵押了一辆中华轿车。后来找不到程某1了。
2013年上半年,孟某从万某某公司借款50万元,月息3.5%,没有担保,但其名下有一辆陆虎和房产,有协议。是万某某公司理财客户的钱。给过6个月的利息共计10万元左右。
2014年5月,杨某1从万某某公司借款22万元,月息3.5%,赵某6担保,未还。是万某某公司理财客户的钱。
2012年,李某5从万某某公司借款5万元,月息4%,张某5担保,未还。有协议,是万某某公司理财客户的钱。给其贷款时扣了两个月利息4000元,之后李某5又付了5000元利息。
2014年,刘某6从万某某公司先后借过两笔款共80万元,约定月息3.5-4%,用其吉立尾毛制品有限公司作的担保,还了30万元,有协议,是万某某公司理财客户的钱,支付了15万元左右利息。其共借过4笔,2013年借过两笔,已还清,2014年借两笔,剩50万元没还。
2013年4月,福元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寿光加盟店老板郭某3借过万某某公司200万元,月息2.5%,当时是互相拆借,签了民间借贷合同,他的妻子张18和万某某公司签了担保协议,200万元转到了郭某3个人卡上。那是理财客户的钱。给过几万元的利息。
(2)证人崔某3(被告人徐某2前妻)的证言,其在石家庄购置的冠城苑8号楼2601房产是其用经营佳佳快捷酒店中心路店挣的70万元钱买的,房产证上是其自己的名字,2016年5月卖掉了。锦泰园小区10-2-2002是其用经营某政府4路店挣的钱买的,共38万,自己交了30万,徐某2交了8万。不知道徐某2用没用万某某公司的钱。德奥大厦永和豆浆店是其和徐某2共同投资,后转让给强子,转让费50万元。2015年9月7日与徐某2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共有财产均归崔某3所有,所有债务由徐某2承担,孩子由崔某3负责抚养,徐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成年。共有财产包括:佳佳快捷酒店中心路店,丽景豪庭B栋一单501室、锦泰园小区10号楼2单2002室、永和豆浆德奥大厦店及鲁某某园宴会厅。附《离婚协议书》。
(3)证人苑某(被告人徐某2之妻)的证言,刘某6、苑某2、杨某1、程某1、商某某、孟某、刘某6、李某5向万某某公司借款,并签有“民间借贷合同”并将其扫描件提供给公安机关。
附刘某6、苑某2、商某某、孟某、杨某2、李某5超、刘某6借贷合同、房屋买卖协议、借据、还款声明等书证及刘某6转让给徐某2的安盛小区房屋和车库照片、苑某2抵押给徐某2的房屋和车库照片、商某某银行卡与徐某2资金往来。程某1的借贷合同、刘某5的担保合同、担保声明、共同还款声明、具结书、借据、转款明细。孟某借贷合同、借据、具结书。另,刘某6的银行卡、行驶证、公司营业执照。
(4)证人赵某5的证言,与徐某2供述基本一致,称其为刘某6担保向万某某公司借款500万元,徐某2找过其协商还款。
(5)证人赵某1的证言,在刘某6、苑某2借贷合同上以万某某公司代表身份签字,借款经过徐某2知道。苑某2将一单元房和楼下10个车库抵给了万某某公司。
(6)证人闫某、薛某、张某3的证言及相关书证,2011年4月苑某2将畜牧局东单元西户及12号车库卖给闫某,2012年12月闫某将该房卖给薛某,无房产证,现薛某正在装修。2012年12月29日闫某将该楼下9个车库以72万元卖给张某3。
附房屋买卖协议书;苑某2将12、13、14号车库给闫某的字据;闫某将9个车库卖给张某3的协议书。
(7)证人张某4的证言及书证,商某某向徐某2借款50万元,由其担保,不知道商某某现在何处。后其向徐某2支付30万元解除担保。
附解除担保协议书、现金收条。
(8)证人张某5的证言,2012年商某某向其借款50万元,2013年8月15日通过徐某2向其打款50.4万元归还。
(9)证人刘某5的证言及书证,程某1向万某某公司借款20万元,其担保。程某1跑了。一个姓王的抢了其一辆中华车,替他还了1.3万元,愿为程某1承担担保责任。
附收条、行驶证、车辆登记表。
(10)证人孟某的证言,称其已归还50万元,但无证据证明。
(11)证人刘某6的证言,其在万某某公司借过80万元,其中30万元是2014年11月通过转账还的。另外50万元中还了10万元,一次银行转款3.5万元。一次现金6.5万元,徐某2没出具收款手续。剩下的40万元利息付到了2015年6月。
(12)安平住建局证明,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 号,共有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 号(德奥大厦)系徐某2与赵某6共有,已办抵押登记。
徐某2名下: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 号丽景豪庭小区137.95平方米。崔某3、苑某、徐20约名下无房产记录。
(13)证人门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任佳佳快捷酒店鹤煌大道店会计,最初三个股东(徐某2、赵某6、马某2),后赵某6撤股,股份转给徐某2,2015年3月其辞职时股东是徐某2和马某2。股东的投资在佳佳快捷酒店鹤煌大道店资产类账本、现金日记账及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的记账凭证中可以显示。2015年3月以后就不在那干了。向公安机关提供鹤煌大道店投资明细,
附相关账页七页。
(14)证人赵某6的证言,2014年初,与徐某2合伙从马某2手里买了德奥大厦北半部,总共花了4300万元。过户费200万元是徐某2出的。还3500万元贷款是与徐某2共同借的钱,其借任某4800万元,徐某2借王15、杜某2、王某8等2700万元。
佳佳快捷酒店鹤煌大道店最初与徐某2、马某2三人投资,2013年末或2014年初开始筹建,每人三分之一股份,2014年8、9月份其撤股,其投资350万元左右,一部分是自有资金,一部分是向徐某2万某某公司借款,向徐支付利息,月息3.5-4%。撤股时抵了欠徐某2的350万元债务。
(15)证人马某2的证言,德奥大厦北半部分卖给了徐某2和赵某6,徐某2和赵某6每人向其支付了303万元购楼款,他俩共同承担大厦3500万元贷款。当时其欠万某某公司及徐某2210万元,在投资佳佳快捷酒店鹤煌大道店时,徐某2替其垫付90万元。徐某2和赵某6购买德奥大厦时抵销。
佳佳快捷酒店鹤煌大道店2015年初将股份给了宋某,现在自己无股份。在投资酒店过程中徐某2总体负责,三个股东每人投资400多万元,(经核对账本)自己投资415.827856万元。
(16)证人宋某的证言,佳佳快捷酒店鹤煌大道店股东现在是宋某和徐某2,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其持股,徐某2说收购其股权,其要求350万元,徐某2说300万元,没达成一致,只是说其接手后在商量。(向其出示徐某2向其打款300万元明细)其辩解:是马某2支付自己的工程款,不清楚为什么徐某2给其打款。
附:徐某2向宋某打款300万元银行信息。
七、被告人徐某2投资去向部分
(1)被告人徐某2的供述,2014年9月注册成立了河北佳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大约1000万元;2014年上半年开办了安平县皇朝KTV,投资800多万;在皇朝KTV投资共计800万元,其中375万是客户的钱。先期赵某6占股40%,马某2占股20%,2014年上半年马某2撤股,2014年8、9月份赵某6撤股。KTV由王某8经营。
2015年初,开办了鲁某某园宴会餐厅,在鲁某某园宴会主题餐厅投资大约250万元,餐厅有两间两层是租的马某2的房。餐厅2014年底开始经营,2015年5、6月份停业。
马某2欠万某某公司210万元,2014年8月,自己和赵某6从马某2处购买德奥大厦北半部分,共花了4100万元;2014年12月,自己与赵某6在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贷款2000万元,打到了赵某6账户,赵某6还了任某4800万元、100万元给了马某2,剩下的1100万元赵某6不给自己。替马某2归还的3524万元是自己和赵某6高息借的钱,自己借王15、马某3的720万元是用理财客户的钱还的。归还王15、杜某2、任某4、马某3除本金外多付了1900万元。这1900万元包括借的这些人的利息及理财客户的钱的利息。这1900万元都是理财客户的钱。赵某6现在欠自己3165万元。
所说的马某2借万某某公司210万元,是马某2为宋某1担保,宋某1向万某某公司借了大概300万元,这些钱徐某2冲着马某2要,抵购楼款的210万元宋某1再还给马某2。宋某1在万某某公司借的钱是吸收的客户的钱。2013下半年到2015初,赵某6从万某某公司借过1800万元,都打到了赵某6个人卡上了。马某2的3500万元贷款是其借了3500万元及24万元贷款产生的利息,2014年8月9日偿还的。德奥大厦过户费198万元是其用理财客户的钱支付的,买下德奥大厦总共大约花费5562万元,自己支付4462万元。这些钱除了2000万元贷款,其他都是理财客户的钱约2462万元。
2013年上半年,马某2向万某某公司借款300万元,购买德奥大厦时210万元抵了购楼款。余下的90万元购楼款算到了佳佳酒店鹤煌大道店的股份里。
德奥大厦自己与马某2一人一半,理财客户宋某3和尹某某占着其两间商铺,因不能还他们的钱,他们用租金抵欠他们的钱。
不能支付老百姓的本金和利息是因为将老百姓的钱支付了高额利息和从万某某公司借款后没归还导致,希望司法机关将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追回,归还在万某某公司存款的老百姓。另:王某8从万某某公司借款35万、魏某某借款10万、郭某3借款200万、刘16借款5万,均未归还。
自己用吸收的钱投资了一家佳佳快捷酒店鹤煌大道店,投资1100万元,2015年底,宋某把其股份以300万元转给了自己。现在股东只有自己。2014年10月开业,2015年底前停业。2016年五一的时候开了几天后一直关着门。德奥大厦佳佳快捷酒店鹤煌大道店徐某2总投资共计1400万元。陈某5对佳佳快捷酒店鹤煌大道店装修的,向其支付装修费400万元,自己付了128.565万元。附徐某2银行卡资金往来明细。奔驰唯亚诺商务是三人共同投资时购买的,登记的是徐某2的名字。首付20万元,分期三年,月还款1.3万元。首付自己划卡付款,因赵某6、马某2转让给其股份,自己还的车贷,2016年3月至5月是其妹妹还的车贷。因欠王某8钱,这辆车抵在王某8那。奔驰越野车是2012年8月在广州购买,首付用做打印部和丝网生意挣的钱买的,还贷用看客户的钱,车抵押给了张某6。佳佳快捷酒店中心路店投资200万元,2012年底到2015年底每年估计盈利60-80万元。因借了徐21的钱,现有徐21经营。2015年底至2016年初借徐2150万元还华夏银行4000万元贷款利息;2016年2月借徐2150万元还许某3。2015年初借许某350万元还万某某公司客户本金和利息。
京N 雪弗莱乐驰是其2009年购买,是用其开打印部挣的钱买的,现在王19开着。
(2)证人崔某3的证言,某政府4路店是与徐某2共同投资,用做丝网生意挣的钱。因徐某2欠徐21的钱,2016年初将酒店经营权转让给了徐21。主题餐厅都是徐某2投资的,与其协议离婚时餐厅归期所有。
(3)证人王某8的证言,徐某2用该车抵账。车在其处。皇朝KTV最初是徐某2的,后来转给了崔红飞。不参与皇朝KTV经营。
(4)证人马某2的证言,最初与徐某2共同投资皇朝KTV,后来撤股,现没有其股份。皇朝KTV所用房产系徐某2租赁的其房产,面积1915平方米。有租赁合同。该KTV现在属于停业状态。
德奥大厦鲁某某园饭店是徐某2自己的,共800多平米,徐某2租用其750平米,其余是徐某2自己的,有租赁合同。皇朝KTV最初是其与赵某6、徐某2三人合伙,总共投资700多万元,后成了徐某2自己的。用的房子是徐某2租的马某2的。
附:租赁合同及拖欠的费用清单、房地产证、房地产平面图、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等。
(5)证人马某3的证言,2015年8月,徐某2为倒贷借其200万元,月息10%,签有借款合同,9月5日签了担保合同。9月25日因其还不了钱,徐给其重新打了一张200万元收到条,又和自己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徐某2把德奥大厦转角北侧的佳佳快捷酒店出售给自己,协议价200万元,并注明款已付清。徐某2还过其20多万元,协议出售给其奔驰唯亚诺一辆,作为200万元的利息。
附:徐某2签字的200万元收到条、佳佳快捷酒店买卖合同(9000平米左右)、担保合同、车辆出售协议。
(6)证人张某6的证言,徐某2向其借钱共70万元,用奔驰越野、奥迪Q7车和锦泰园小区10号楼20层的房抵债了。
(7)证人赵某7的证言,张某6是其小舅子,十多年前就认识徐某2,2015年7、8月份,徐某2向其借款50万元,至今未还。徐某2用奥迪Q7抵押给赵某7,车主是刘某6。自己还这辆车贷款15万元,知道该车现涉及徐某2案件。不同意扣押奥迪Q7。
附:徐某2向赵某7借款的相关资料、借据、身份证、银行卡号。
八、书证原件
(1)在万某某公司扣押的相关凭证、放款客户返还表、客户存款手工记录。
(2)记账凭证8本、放款客户返还表2本、客户存款记录6本。
九、综合证据
(1)查封笔录、查封决定书及清单,某政府1一楼大厅及业务室、二楼办公室,扣押相关物品、工资表原件。
(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记账凭证及放款客户名单及照片。
(3)扣押(合同)决定书及清单附借贷合同照片,合同共计239份、客户资料598张。
(4)扣押(徐某2身份证、银行卡等)决定书及清单照片。
(5)扣押(电脑)决定书及清单、照片。
(6)查封(德奥大厦北半部)决定书。
(7)查封(佳佳快捷酒店鹤煌大道店)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
(8)对皇朝KTV查封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及照片。
(9)对鲁某某园宴会厅查封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及照片。
(10)从苑某处调取徐某2借王15、杜某2、杜某5、马某3、任某4、李某5等共计4000万元的相关资料。
(11)徐某2向上述人员借款并支付高息的相关证据,包括放款客户放款表、相关记录、银行电子回单、转账记录、徐某2及相关出借人的证言。支付利息1900多万元。
(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查询资料,作为审计徐某2资金往来依据,包含于审计报告《冀天事专审字》证实徐某2与相关人员的资金往来情况。
(13)被告人徐某2的户籍证明信,徐某2个人基本信息,无犯罪前科。
(14)办案说明,程某1去向不明;杨某1、赵某6无法找到;李某5、张某5未能接受询问。
(15)证人李某4(李某5之父)的证言,李某5一年多没回家,联系不上。
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查封万某某公司录像及相关投资项目录像,庭后提交法庭,不在当庭播放。
本次庭审中,被告人徐某2的辩护人提交如下证据:
谅解书,宋某4等42名集资参与人对徐某2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2在不具备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资质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安平县万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深州市万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借用委托管理资金的形式,向不特定对象25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安平县万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本案系被告人徐某2在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为主要活动,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在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被告人徐某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该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他人借款事实,骗取王某6140万元,造成其损失1372000元,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查,在吸收集资参与人王某6存款的过程中,虽然虚构了一些事实,但其目的还是吸收存款用于维持其资金链条的完整,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徐某2对王某6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欠妥,应予纠正。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徐某2犯罪事实中,集资参与人李某3通过万某某公司借给刘某6、李1630万元,系由李某3直接将借款转到借款人账户,且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故该30万元不应计算在徐某2的犯罪数额中,实际损失252000元亦不应由被告人退赔。综上,被告人徐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22336237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应认定为26347166.5元。被告人徐某2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的谅解书一份,经核实谅解人均予以否认,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在庭审中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安平县万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徐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理,相应款项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徐某2继续向姚某等集资参与人予以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26347166.5元,具体损失数额附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X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