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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王某1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案
发表时间:2022-01-27     阅读次数:     字体:【

杨某某、王某1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案

案情特征

恶势力故意毁坏财物,有前科,退赃、退赔,证据问题,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争议焦点

是否无罪


自诉人杨某某诉称,2017213日下午530分许,被告人王某1纠结亲戚及黑恶势力等8人非法强行侵入自诉人位于某政府369号的家中,自诉人多次要求对方离开未果。被告人王某1及同伙恐吓其,并将自诉人放在客厅的20斤山茶油摔倒在复合地板上,还用撕毁、脚踩等方式将自诉人放在客厅康某1富来牌洋参胶囊、处州牌山茶油、纳爱斯洗涤用品康某2贝牌高山铁皮枫斗的外包装损坏,用硬器划电视机屏幕。自诉人制止未果后报警求助。现起诉要求被告人王某1赔偿因被告人及同伙的行为造成自诉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764,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1.山茶油损失人民币1200;2康某1富来牌洋参胶囊一盒康某2贝牌高山铁皮枫斗一盒、纳爱斯洗涤用品一盒、处州山茶油一盒等物品外包装毁损损失人民币40;3.地板损失人民币1840;4.价格评估费用人民币1500,上述损失共计人民币4580元。请求本院追究被告人王某1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责任,并判处被告人王某1赔偿其的上述全部损失。为证实上述事实,自诉人杨某某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待证当事人的身份情况;2.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待证其与妻钭某英离婚,根据双方协议,其对房屋的一楼享有所有权;3.价格评估报告,待证被告人故意损坏其所有财物的价值为人民币3080;4.照片,待证财物被损毁的情况;5.评估费发票,待证其因评估财物损失所支付的费用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自诉人起诉的事实、罪名均提出异议,其辩称案发当日,因杨某某的前钭某英系其200余万元债权的保证人,其上门钭某英催讨钭某英拒绝还款,态度恶劣,其基于气愤才将油桶踢翻,将保健品的外包装损坏,但油桶里的油只有半壶,并未全部倒在地板上,且其并没有划过电视机屏幕。其辩护人王某4的辩护意见是:①被告人王某1系因杨某某前钭某英未还款而钭某英家中要债,且钭某英主动开门,钭某英拒绝还款,双方起争执,故王某1将西洋参等礼盒撕破,将半壶油踢翻,但并未破坏内部物品,本案属于事出有因,不存在如自诉人杨某某称纠结黑社会势力、非法侵入住宅、威胁恐吓、脚踩礼盒、用硬器划电视机等行为,且被告人王某1已经因本案被治安处罚,并已执行完毕;②根据公安机关所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损坏财物价值为人民币800,对于该价格认定结论书钭某英和杨某某并未提出重新鉴定,也不接受调解,现自诉人起诉要求赔偿的金额无事实依据;③自诉人杨某某提交的评估报告系在201818日作出,而某政府569号房产已于2017年就被拍卖,评估人根据无法如评估报告中所说的对现场标的物进行实物勘查,故程序缺乏合法性、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照片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④自诉人杨某某钭某英系为规避风险、逃避债务而假离婚,实际上一直生活在一起,其二人因离婚进行的财产分割不能对抗第三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为证明其辩称,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①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自诉人杨某某的陈述、证钭某英王某丽郦某友的证言,待证纠纷发生时的相关情况;②勘查笔录、照片,待证物品的毁损情况;③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待证公安机关将从现场调取的相关物品发还给自诉人;④价格认定结论书,待证经认定,山茶油损失为人民币600,地板清理费为人民币200;⑤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行回执,待证被告人王某1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六日,并已执行完毕;⑥调解笔录,待证杨某某拒绝公安机关组织调解;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待证被告人王某1无前科;⑧户籍信息,待证被告人、证人的身份情况。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杨某某钭某英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坐落在某政府369号的共有房产,第二层钭某英所有,第一、三、四层归杨某某所有。2017213,被告人王某1因债务纠纷到某政府369号钭某英催讨债务,后双方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王某1将半壶山茶油(10)倒在一楼客厅地板上,康某1富来牌洋参胶囊、处州牌山茶油、纳爱斯牌洗涤用品康某2贝牌高山铁皮枫斗等礼盒外包装撕毁。经认定,半壶(10)山茶油价值人民币600元、地板清洗费人民币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1因本次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于201784日被某政府4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并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自诉人、被告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自诉人出示的证据

1.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证实:自诉人杨某某钭某英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坐落在某政府369号的共有房产,第二层钭某英所有,第一、三、四层归杨某某所有等事实。

2.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物品的损毁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自诉人的身份情况。

二、被告人出示的证据

1.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证实:2017213日下午17时左右,其因钭某英催讨债务,就和其老公王某3、妹王某丽、王某2等人钭某英位于某政府269号的家中钭某英开门后,其等人钭某英家一楼客厅中商讨债务问题钭某英说没有钱,钭某英和杨某某态度恶劣,双方发生争吵,其基于气愤将客厅沙发边的一袋洗衣用品拎起来扔到地上,将西洋参胶囊、铁皮枫斗等礼盒外包装撕毁,还将半壶山茶油碰翻,山茶油倒出来流到客厅的地板上,后派出所民警来了,钭某英、杨某某自己将地板清理一下等事实。

2.自诉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213日下午17点半左右,王某1以及她亲戚朋友一共八个人来其家门口敲门钭某英开门后,王某1等人在客厅中钭某英在讲债务的事情钭某英说没有钱,王某1就将放在两只沙发间角落地板上的山茶油拎起来倒在地板上,将洗衣液包装盒的盖子拧开扔在地板上,又将过年亲戚拜年送来的礼盒外包装拆掉扔在地板上用脚踩。其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其当时以为损失不大,就要求王某1赔偿一壶山茶油。次日,其发现电视机屏幕有很多划痕,地板也因山茶油渗入影响使用,有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到公安备案。其看到过王某1扔过山茶油、礼品盒,礼品盒外包装损毁了,里面其没有拆出来看过。某政府369号房产原系其钭某英共同所有,20159,其钭某英协议离婚,按照离婚协议,一楼、三楼、四楼及这几层的财物属于其,二楼及二楼财物属钭某英,现其钭某英仍居住在该房屋内等事实。

3.证钭某英的证言证实:201721317时许,其和杨某某在某政府569号家中吃饭,听到有人敲门,其开门后发现是王某1带着一群人到其家中要债。其和王某1说没有钱,并和王某1吵了起来。在吵架过程中,王某1把放在客厅沙发边的一壶山茶油、一袋洗衣用品拎起来扔在客厅的地板上,还把几盒礼品盒的外包装撕掉,但礼盒里面的东西是好的。东西都是王某1一个人损坏的,电视机屏幕的划痕其没有看到王某1损坏过,山茶油渗到木地板里造成木地板损坏。虽然公安民警让其将山茶油清理掉,但其认为山茶油是王某1倒在地上的,应该让王某1去清理,故其没有清理等事实。

4.证王某丽的证言证实:201721317时许,其和姐姐王某1钭某英家中催讨债务,钭某英说没钱,并且话讲得很难听,王某1钭某英就吵起来了钭某英说“钱没有,命有一条,你们要在我家里吃就把东西都吃掉好了”,王某1听了很生气,就将放在客厅沙发边上的礼品盒的外包装撕破,但没有损坏里面的东西,王某1还将客厅里一壶山茶油碰翻倒了,一部分山茶油倒出来流到地板上,山茶油的壶是能装20斤的,但里面有多少山茶油其不清楚等事实。

5.证人郦某的证言证实:2017213,王某1到钭某家催讨债务,因王某1是其嫂子的姐姐,其怕王某1和钭某吵起来,故其也到了钭某家。在钭某家客厅中,王某1先是和钭某好好讲,后来二人吵了起来,钭某话讲的很难听,说“钱没有,命有一条,你们要在我家里吃就把东西都吃掉好了”,王某1听到后火起来,就将客厅里的几盒礼品盒的包装盒撕破,客厅里山茶油被王某1碰翻倒在地上,一部分山茶油倒了出来,其看见装山茶油的壶里只有半壶山茶油,东西都是王某1一个人损坏的。后公安民警组织双方调解,王某1答应买一壶20斤的山茶油给杨某某,杨某某刚开始是答应的,后来又反悔等事实。

6.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72131820,某政府1民警接到杨某某报警后出警到某政府569,经勘查发现一楼客厅正中间地上有滩油状物,边上有一只白色塑料桶,塑料桶内还有一些油状物。沙发边上有四个礼盒,分别为康某1来牌洋参囊礼盒(包装纸盒破损),处州牌山茶油礼盒(包装纸盒破损)、康某2牌高山铁皮枫斗礼盒(包装纸盒破损),纳爱斯牌洗涤用品礼盒(盒子呈打开状,有一瓶蓝月亮洗手液和一瓶雕牌洗衣液掉出纸盒外,瓶盖呈打开状并有液体流出)的事实。

7.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从现场提取的山茶油壶、康某1来牌洋参胶囊一盒、处州牌山茶油一盒、纳爱斯牌洗涤用品一盒、康某2牌高山铁皮枫斗一盒已发还给杨某某。

8.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公安机关在纠纷发生后委托缙云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山茶油的损失和地板清理费进行鉴定,认定山茶油的损失为人民币600,地板清洗费为人民币200元。

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行回执证实:被告人王某1因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于201784日被某政府4行政拘留六日,并已执行完毕。

10.调解笔录证实:杨某某拒绝公安机关组织调解,要求追究王某1等人的刑事责任。

1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1无前科的事实。

1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自诉人、证人的身份情况。

13.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关于自诉人杨某某提交的价格评估报告及评估费发票的采信问题。经查,首先,根据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证人钭某的证言以及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某1仅撕毁了康某1来牌洋参胶囊、处州牌山茶油、纳爱斯牌洗涤用品、康某2牌高山铁皮枫斗的外包装,没有损坏内部物品,并未影响使用价值,故评估报告中认定上述物品外包装损失的价值人民币40元依据不足;其次,关于山茶油的重量,根据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证人郦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翻倒在地的山茶油仅有半壶,而自诉人杨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当时油壶里山茶油的具体重量,故根据该壶是20斤装的油壶进行折抵计算,应认定半壶油重量为10,由此评估报告中认定倒在地板上的山茶油20斤、损失为1200元依据不足;最后,关于地板的损失,根据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自诉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钭某、郦某、王某的证言、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某1仅将油倒在客厅正中间地板上而并非整个客厅,且虽然系王某1将油倒在地板上,但民警出警时已经要求自诉人对于地板先行处理,自诉人任由油留在地板上从而造成地板损坏,本身也有一定的责任,此外,自诉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地板的购买时间和客厅面积,故评估报告中以整个客厅面积40平方米和购买时间2007年认定地板的经济损失为1840元的依据不足。综上,本院认为价格评估报告及评估费发票不具备证据资格,故不予采信。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因债务问题到自诉人杨某某家中向杨某某前妻钭某要债,后双方发生口角,王某1损坏相关物品,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但该行为并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罪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故自诉人杨某某关于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所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800,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无罪。

二、被告人王某1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即交本院代转。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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