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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5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案(无罪)
发表时间:2022-01-27     阅读次数:     字体:【

王某5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案

案情特征

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证据问题,雇佣他人实施伤害,家庭暴力,黑社会组织实施故意伤害

诉辩意见

自诉人苏某某诉称,2013111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5及其儿子雇佣十几个人在其房屋后用砖头砌墙,将其后窗挡住,其与被告人理论并向执法部门报了案。期间,被告人王某5纠结了黑社会人员约七人,对自诉人威胁、辱骂,并指使他们向自诉人扔砖头,阻止自诉人靠近,其中一块砖头砸伤了自诉人右手中指,其便向航宇路派出所报了警。派出所干警出警后被告人王某5带着其他人员离开。20131227,经某政府3榆某政府1委托,榆林市榆某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榆某某)(司法)()字【20132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苏某某手部损伤符合轻伤。自诉人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5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人王某5辩称,2014年自诉人将被告人的墙挖开三个口子,其雇佣苏某则市场上的民工修墙,自诉人阻止,扔砖头打其,其躲开后打在民工身上,民工扔砖头反击。当晚6点多派出所民警前来调查。儿子当时还在上学,不可能参与此事。2015年自诉人因此事又到派出所,民警也向其经营的门窗厂的工人了解案情。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111817时许,被告人王某5和雇佣的人在其房屋后用砖头砌墙,自诉人苏某某发现后阻止,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人王某5雇佣的民工和自诉人苏某某互扔砖头,致自诉人苏某某右手中指受伤。苏某某报了警。同年1120,自诉人苏某某去某政府2进行门诊治疗,诊断为:1、右手中指末端骨折;2、右手中指皮肤裂伤。20131227,经陕西省榆林市榆某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榆某某)(司法)()字【20132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为:苏某某手部损伤符合轻伤。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自诉人苏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111817时许,其回家见王某5等在修墙,其说你们不要修了。他不听,其给执法局打电话,到房顶上阻止。其和王某2了起来。其朝自己的窗户扔了一块砖头,王某5的工人也开始向其扔砖头。不知哪个工人扔的砖头和其手里的砖头碰在一起将其手指碰伤,血当时流了出来。王某5当时站在旁边,没有动手打其。其报警后去了医院。

2、被告人王某5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311189时许,其到苏某则人才市场雇佣了不认识的七个匠工,想把前几个月苏某某损坏其家的墙补好。每个民工工资150元钱,其车上拉了三个人,四个人自己到其家,吃完饭开始干活。到下午67点钟,苏某某从外面回家,在他家窗户边说,让其不要修墙,其继续干活。后苏某某跑到他家的小房顶上,什么话也没说,扔过来砖头,没砸到人。其们继续干活,他又扔过来一块砖,不知砸到哪个民工身上,民工们也向苏某某扔砖头。其没有扔砖头。后苏某某离开。墙补好,其给工人们发了工资,他们走了。其没有叫雇佣的民工向苏某某扔砖头。扔砖头的民工其不认识。

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31118日天快黑的时候,其听见外面有砖砸的声音。出去看见苏某某在房顶上面,后面有约六、七个人向苏某某扔砖头。苏某某也向他们扔砖头。过来一会,苏某某下来说他的中指被砸伤了,去了医院。

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某政府2骨一科医生。20131120,其接诊了患者苏某某,他右手中指末端骨折,皮肤裂伤。破伤风皮试,肌注,清创包扎,支具固定。没有住院指证,包扎完以后回家休息。

5、某政府2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苏某某被诊断为:(1)右手中指末端骨折;(2)右手中指皮肤裂伤。

6、陕西省榆林市榆某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字【20132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苏某某手部损伤符合轻伤。

附带民事诉讼查明:被害人苏某某没有住院,未向本院提交医疗费等附带民事部分证据。该事实有证人接诊医生刘某2的证言和庭审笔录中自诉人的陈述在卷证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5雇佣民工修补墙上的口子,没有伤害的故意。在公安侦查阶段,自诉人苏某某明确表示,被告人王某5没有伤害自己,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5指使雇佣民工伤害自诉人苏某某,自诉人的轻伤与被告人王某5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自诉人苏某某控告被告人王某5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某5不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苏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据不足,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XX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5无罪。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某的民事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X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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