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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3故意伤害一审刑事案
发表时间:2022-01-27     阅读次数:     字体:【

郭某3故意伤害一审刑事案

案情特征

附带民事赔偿,正当防卫,退赃、退赔,暴力索财致人伤害,重伤一人,黑社会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轻微伤,证据问题,轻伤一级,持凶器伤人,击打被害人头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家庭暴力

争议焦点

正当防卫问题

自诉人夏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诉称:其二人系表兄弟关系,因被告人郭某3欠刘某1的兄弟的岳母阮某1借款未还,2017811,其二人到澄江县向郭某3讨要欠款,郭某3拒绝偿还欠款,双方发生争执,郭某3将夏某打伤,并用刀将刘某1砍伤,后民警及时赶到,才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扩大。事情发生后,夏某、刘某1被送至某政府2救治。经医院诊断,夏某的伤情为:1、中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颞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右颞骨及右侧中颅底骨折,右颞部头皮挫伤;2、右侧胸腹部、右臀部软组织挫伤;3、右侧面神经损伤。住院20天后,因家庭经济困难,在伤情尚未治愈的情况下出院,经鉴定,其损伤达轻伤一级。刘某1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左大腿刀伤;2、左股外侧肌部分断裂;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4天后,因家庭经济困难,在伤情尚未治愈的情况下出院。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为此,请求法院:1、依法追究被告人郭某3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人郭某3赔偿夏某经济损失:医疗费35240.13元、误工费3600(120/30)、护理费2400(120/20)、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0(100/20)、营养费1000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交通费1000,合计50240;3、依法判令被告人郭某3赔偿刘某1经济损失:医疗费9946.68元、误工费3600(120/30)、护理费480(120/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00(100/4)、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合计15926元。为此,向法庭列举了身份证、案件自诉告知书、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出院证、放射科影像检验报告单、医疗费收据、车票(夏某)、身份证、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出院证、医疗费收据(刘某1),以及申请本院向某政府1调取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回执、被告人户口证明、夏某、刘某1、郭某3、阮某1、陈某、郭某1、阮某2、赵某、郭某2、董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伤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案件自诉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庭审中,被告人郭某3辩称:其没有欠阮某1,其只是为李某1欠阮某1的二万元欠款作过担保。案发当晚1930分许,阮某1、夏某、刘某1等六人到其家向其讨债,对方将其叫到家门口先动手打其,其跑回家后看见哥哥被对方用木某某打,就从家里顺手拿了一把镰刀出来砍刘某1,夏某用木某某来打其,其才捡起刘某1丢掉的木某某朝夏某头部打了一棒,其是自卫;事后,其报警;自诉方所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其只应当承担一部分。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3因替李某1担保债务而与阮某1存在债务纠纷,因郭某3未按约定履行担保义务,201781120时许,阮某1邀约夏某、刘某1等人来到澄江县广南营 组客事房处找郭某3讨债,双方发生争执、扯打,郭某3被拉劝进家后,阮某1、夏某、刘某1等人又与闻讯赶到的郭某3的哥哥郭某1发生争执,夏某、刘某1等人持木某某殴打郭某1,郭某3见状,遂持镰刀朝刘某1左大腿砍了一刀,接着又捡起刘某1丢弃的木某某击打夏某头部,将夏某打了睡在地上后仍继续击打,后村民将双方拉开。案发后,被告人郭某3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

自诉人夏某于案发当晚21时许到某政府3治疗,因病情危重,于当晚转至某政府2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1、中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颞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右颞骨及右侧中颅底骨折,右颞部头皮挫伤;2、右侧胸腹部、右臀部软组织挫伤;3、右侧面神经损伤。住院20,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35240.13元。经玉溪市红塔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达轻伤一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于案发当晚21时许到某政府3治疗,后于当晚转至某政府2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1、左大腿刀伤;2、左股外侧肌部分断裂;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4,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9946.68元。经玉溪市红塔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达轻微伤。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口证明、身份证,证实自诉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20178112027,郭某3电话报警称广南营 组客事房有人因经济纠纷发生打架,请求处理。某政府1接报警后,遂出警处理,经了解得知,郭某3因帮别人担保借钱,债主阮某1带夏某、刘某1、陈某等人来讨债,双方发生纠纷进而引发打架,导致夏某、刘某1受伤送医院治疗。次日,龙街派出所受理该案。

3、被告人郭某3的供述和辩解(询问笔录),证实:其朋友李某1欠广某营3组的阮某1二万元钱,201772,阮某1向李某1讨要,因双方其都认识,其就为李某1担保2017730日前还钱,到了730,阮某1联系不上李某1,就向其讨要,后其和阮某1商量好810日还钱,到了810,其又和阮某1商量好811日还钱。81118时许,阮某1打电话向其要钱,其说等李某1来了再当面还,20时许,阮某1带着夏某、刘某1等一行六人来到广南营 组客事房对面的路边,将其叫出来让其赔钱,其说等李某1回来后再当面还,双方发生争执,对方三名男子就将其按在地上打,后其父母和某把双方拉开,其就跑回家里,其在家里看见其叔叔张某某被对方用木某某打,就从家里拿着菜刀冲下楼,被邻居和妻子把菜刀抢了,其又折回四楼站在窗子边看。后其看见其哥哥回来后与对方发生争执,对方用木某某打其哥哥,其就从四楼冲下去,顺手从二楼拿了一把镰刀冲到房外,对方一个男子(刘某1)就过来拉着其,其就朝该男子左大腿砍了一刀,该男子被砍后丢掉手中的木某某跳到路边的包谷田里,其看见哥哥被另外两个男子打,就丢掉镰刀捡起被其砍的那名男子所丢木某某,朝对方另外一名男子(夏某)头上打了一棒,将其打了睡在地上,后对方的男子用木某某来打其,其用右手去挡,其的右手小指就被打伤了。后村民将双方拉开,之后民警赶到现场。其当天晚上穿着一件白色条纹的短袖T恤。

4、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询问笔录),证实:2017811日晚上,阮某1叫着其、刘某1、陈某、刘某2、大鼻子(,绰号)开车去广某营向一名男子(郭某3)索要欠款,遭到对方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对方的人堵着其等的车不让走,对方另外一些人从家中拿着“武器”出来,其感觉不对,就叫陈某开车门拿车上的木某某,其刚把车尾箱打开就被对方打晕在地,清醒后得知刘某1也受伤了。

5、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询问笔录),证实:2017811日晚上,阮某1叫着其、夏某、陈某、刘某2、大鼻子(,绰号)开车去广某营向一名男子(郭某3)索要欠款,遭到对方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对方的两人跑进家里拿着菜刀和镰刀出来,其等赶紧离开,对方四、五人堵着其等的车不让走,对方一名男子过来抱着其的脖子,拿镰刀的那名男子就朝其大腿上砍了一刀,把其砍了睡在地上。夏某也被对方用木某某打伤。用镰刀砍其的那名男子穿白色格子状的T,身高17左右。

6、证人阮某1的证言(询问笔录),证实:三年前,其借款二万元钱给同村的李某1,201772,其找李某1讨要,当时在场的郭某3就为李某1担保,730,李某1仍未还钱,其向郭某3讨要未果。81120时许,其打电话给郭某3要求郭某3还钱,郭某3让其找他当面说,其就喊着夏某、刘某1、陈某、李某2、周某开车去到广某营客事房对面郭某3住处向郭某3索要,其对郭某3说李某1不还就要你还,郭某3说与他不相干,双方发生争执,郭某3从家中拎了一把菜刀出来,被他父母抢了并将他劝回家里,过了一阵,郭某3又拎了一把镰刀出来,其和周某就忙过去抢郭某3手里的镰刀,这时,其发现其喊来的人和郭某3的哥哥郭某1喊的人打起来,其看见刘某1被一名男子朝头上打了一棒,夏某被打了睡在地上,那名男子还继续用木某某打夏某,郭某3挣脱后冲过去用镰刀朝夏某左腿砍了一刀,其就赶紧把受伤的夏某、刘某1扶上车前往医院治疗。

7、证人陈某的证言(询问笔录),证实:夏某、刘某1是其的结拜兄弟。2017811,刘某3的岳母阮某1叫着其、夏某、刘某1、刘某3开着其的车到广南营村 一名男子(郭某3)索要欠款,其停好车后看见阮某1、夏某、刘某1和对方六、七个人在争吵,吵了一阵被人拉开,约过了两分钟后,其看见对方两人走进房子拿着一把菜刀和一把镰刀出来,其这边的人就让其打开车的后备箱,其就把后备箱打开,接着其就看见刘某1和一名穿白衣服的男子扭打在一起,那名穿白衣服的男子(郭某3)用镰刀砍了刘某1一刀,刘某1就侧卧在地上不动了,其就把车开到刘某1身边叫他上车,刘某3也扶着夏某过来,说夏某也受伤了,其就送刘某1和夏某到某政府3治疗。其车的后备箱里有一把30公分左右的小锄头、两根80公分左右的锄头把(木某某)、两根50公分左右的钢管,其的车开的人比较杂,是谁放的其不清楚。

8、证人郭某1的证言(询问笔录),证实:其系郭某3的哥哥。201781120时许,其弟媳打电话给其说有几个人来家里闹事,其就开车来到广南营 处,看见五、六个人提着木某某站在门口,其父母也站在那里,周围站着些村民,其就报了警,然后其就对父母说等警察来解决,其对阮某1说讨钱应当去向法院起诉,双方就发生争吵,后其被对方的两个人用木某某打,嘴也被打了几拳,邻居就过来拉劝,后又有一人提着木某某去打其弟弟,一转眼其弟弟就来到其面前帮其,打其的那个人一下就睡在地上了,其就把他的木某某抢了,邻居把其和弟弟推进家里把门关上,不久,民警就赶到现场。其和弟弟都受伤了,对方是否有人受伤其不清楚。

9、证人阮某2的证言(询问笔录),证实:201781121时许,其儿子告诉其外面有人打架,其出去后看见其堂姐阮某1,就问是怎么回事,阮某1让其不要管,其又问郭某3的母亲,得知郭某3的朋友欠阮某1,郭某3替人家担保,现在欠钱的人不还钱,阮某1来找郭某3要钱,其就劝阮某1她们,两个男子拿着木某某过来,其被打了一棒,阮某1的哥哥将其拉了站在一边,对其说这些人是“黑社会”的。三、四分钟后,其看见一把镰刀飞过来,其转头看见一男子躺在地上,阮某1的同伴将那个男子抱上车,阮某1一行人就开车离开了,不久,警察来到。

10、证人赵某的证言(询问笔录),证实:其和郭某3家共同租住一栋房子。201781119时许,其听见村口有人吵架,后看见郭某3被三名男子追赶,郭某3跑回家拿出一把刀,追郭某3的人也跑到轿车旁从轿车后备箱里拿了几根木某某,郭某3被他父母拉着,双方吵骂了一阵之后,郭某3被他父母拉回家,后郭某3的哥哥郭某1来到后与对方发生争吵,郭某3拿着一把镰刀从家中出来,双方再次吵骂了一阵之后,对方三人中的一人拿着木某某过来要打郭某3,郭某3跑开,那三人就追郭某3,郭某1也追了上去,他们五个人就打起来,刚开始是郭某3拿着镰刀和对方拿着木某某的三人对打,郭某1空着手,打了一会郭某3手里就多了一根木某某,郭某3用木某某打在对方其中一人头上,将那人打倒在地,其他两人见状就去追郭某3,郭某3拿着木某某跑了,对方的人没有追到郭某3,就把倒地那个人扶上车离开了。过了一会儿,警察来到。

11、证人郭某2的证言(询问笔录),证实:其系郭某3的父亲。201781118时许,其子郭某3接了个电话就出去了,十多分钟后,有人告诉其郭某3被人打,其和妻子董某赶紧出去看,看见同村的阮某1和四个不认识的男子,郭某3也站在旁边,阮某1告诉其郭某3替别人担保赔钱,现在来找郭某3讨要,对方三名男子从他们车上提下三根木某某,其邻居张某某问是什么事情,对方就用木某某打张某某,其赶紧拉劝,其大儿子郭某1回来,叫对方不要闹事赶紧回去,对方有一个人提着木某某过来打郭某3,木某某打掉在地上,郭某3捡起木某某就打在对方另外一个人头上,将那人打倒在地,然后双方就没在打了,后阮某1她们就开车走了,不久,警察就来到。

12、证人董某的证言(询问笔录),证实:其系郭某3的母亲。201781120时许,其子郭某3接了个电话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有人告诉其郭某3被人打,其就赶紧出去看,同村的阮某1说郭某3替别人担保了二万元钱,阮某1的同伙就骂,并欲拿木某某打其,郭某3不知从什么地方出来,就和对方三名男子打起来,当时天黑,其没看见是怎么打的,过了一会儿,其看见对方一名男子躺在地上,双方就散开了,阮某1就用车拉着躺在地上的男子离开了,后警察就来了。

13、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镰刀、木某某)照片,证实:201781121时许,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在现场广某营客事房大门前发现郭某3打架时使用的镰刀一把、木某某一根,遂依法予以提取扣押,并拍照固定。

14、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出院证、放射科影像检验报告单、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急救费(救护车转运费)收款收据、玉溪市红塔司法鉴定所玉红司[2017]临鉴字-428号伤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实:夏某于案发当晚21时许到某政府3治疗,因病情危重于当晚转至某政府2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1、中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颞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右颞骨及右侧中颅底骨折,右颞部头皮挫伤;2、右侧胸腹部、右臀部软组织挫伤;3、右侧面神经损伤。住院20,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35240.13元。经玉溪市红塔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达轻伤一级。鉴定意见已依法通知当事人夏某、郭某3

15、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出院证、医疗费收据、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急救费(救护车转运费)收款收据、玉溪市红塔司法鉴定所玉红司[2017]临鉴字-429号伤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实:刘某1于案发当晚21时许到某政府3治疗,后于当晚转至某政府2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1、左大腿刀伤;2、左股外侧肌部分断裂;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4,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9946.68元。经玉溪市红塔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达轻微伤。鉴定意见已依法通知当事人刘某1、郭某3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实,相关部分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另对于自诉人所举证据车票,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3因债务问题与阮某1、夏某、刘某1等人发生争执、扯打,被人拉劝开后,因夏某、刘某1等人持木某某殴打其兄郭某1,遂持镰刀砍伤刘某1大腿,持木某某击打夏某头部,将夏某打了睡在地上后仍继续击打,致刘某1轻微伤、夏某轻伤一级,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正当防卫。另,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未造成重大损害(重伤以上),亦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实施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其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害,故其行为亦不构成防卫过当,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诉人夏某对被告人郭某3犯故意伤害罪的控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自诉人夏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要求被告人郭某3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自诉人夏某所提赔偿请求:所提医疗费35240.1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0,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所提误工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其系农村居民,故赔偿标准应参照《201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2/天予以计算,540.40元、540.40(27.02/20);所提交通费,虽无有效证据证实,但交通费属必需、合理支出,根据其就医、鉴定情况,本院酌情支持600;所提营养费1000,结合其伤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所提后期治疗费5000,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计39920.93元。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所提赔偿请求:所提医疗费9946.6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00,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所提误工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其系农村居民,故赔偿标准应参照《201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2/天予以计算,108.08元、108.08(27.02/4);所提交通费,虽无有效证据证实,但交通费属必需、合理支出,根据其就医、鉴定情况,本院酌情支持200;所提营养费,因其伤情仅为轻微伤,故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计10762.84元。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3数次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本案发生,且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具有重大过错;自诉人夏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在为他人讨债过程中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对本案的发生亦具有重大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被告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被告人郭某3所提“其系自卫;事后,其报警;自诉方所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其只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某3无罪。

二、由被告人郭某3赔偿自诉人夏某经济损失:医疗费35240.13元、误工费540.40元、护理费540.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600,合计人民币39920.93元的50%,19960.47;其余50%,19960.46,由夏某自行承担。(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

三、由被告人郭某3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经济损失:医疗费9946.68元、误工费108.08元、护理费108.0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200,合计10762.84元的50%,5381.42;其余50%,5381.42,由刘某1自行承担。(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

四、驳回自诉人夏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XX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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