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2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
案情特征
未经主人允许强行进入,无罪,证据问题
诉辩意见
自诉人赵某2控诉称,2005年7月27日凌晨,郭某2雇佣王某2等率领民工20多人未经允许私自进入槐东村8号被害人私人住宅院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毁坏财物。在自诉人制止过程中,他们打伤自诉人,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06年6月份,公安局只对王某2、郑某某、王某1、贾某某等人治安处罚,未对郭某2进行任何处理。原告经多次上访无果,遂对郭某2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自诉。
自诉人赵某2就控诉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自诉人认为,被告人郭某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郭某2雇佣他人垒院墙,进入赵某2居住院落,并殴打赵某2造成赵某2轻微伤,郭某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发后赵某2报警,赵某2对公安机关没有追究郭某2的责任一直信访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处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告人郭某2辩解称其母亲李某某的房子在槐村东里8号院内,其是在槐村东里8号其房子前面、多户共用的院内垒墙,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郭某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案已过法定追诉期限,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经法庭审理查明:济南市有多户居民共同居住,城镇土地用地面积236.4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15.6平方米,分摊面积120.8平方米,共有使用权面积197.6平方米,土地使用者是许某某,用途是住宅。赵某2的丈夫陈某1于1999年1月购买了吕某某在槐村东里8号的房屋,是一层房产27.42平方米,同年3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是陈某1。1999年11月,经济南市规划局批准,陈某1加某某一层成为二层房屋,面积为54.84平方米,陈某1私自在院内加某某3.97平方米平房1间,2000年4月,经陈某1申请,房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58.81平方米。陈某1的房屋与郭某2的母亲李某某在槐村东里8号的房屋相邻,陈某1的房屋在李某某房屋的南侧,李某某房屋前方(西)有一房屋。2005年7月27日,郭某2雇佣王某2等人从李某某与赵某2的房屋相邻处、李某某房屋前的房屋南墙向西的延长线处垒墙时,因赵某2阻止,王某2等人与赵某2发生争执,赵某2被打后报警,公安机关对王某2等人给予行政处罚,但没有对郭某2给予处罚。之后,赵某2不断上访,认为公安人员处置不当,要求公安机关处理郭某2。2006年6月,某政府5答复赵某2:营市街派出所处置不当,久拖不决,致使当事人重复上访,给予派出所有关领导通报批评等处分;补偿赵某2经济损失等。赵某2还是不断上访,要求追究郭某2的责任。2012年,“12345”政府热线答复赵某2:无法对郭某2进行处罚。后赵某2仍不断上访。
事实认定
上述事实,有自诉人提供或经本院调取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槐荫国用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济南市土地使用者是许某某,用途是住宅,城镇土地用地面积236.4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15.6平方米,共有使用权面积197.6平方米,分摊面积120.8平方米。并附有宗地图。
2.赵某2、陈某1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及索引表证明:赵某2与陈某1是夫妻关系。
3.房地产权登记信息、济房权证槐字第008058号房权证(附房屋分户平面图)、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证明:陈某1于1999年1月购买了吕某某在槐村东里8号的一层房产27.42平方米,同年3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是陈某1。
4.房地产权登记信息、济房权证槐字第018151号房权证(附房屋座落平面图)、房屋所有权(增减)登记申请审批表、济南市规划局简易建筑工程许可证、陈某1给房管局出具的申请书证明:1999年11月,经济南市规划局批准,陈某1加某某一层成为二层房屋,面积为54.84平方米,陈某1私自在院内加某某3.97平方米平房1间,2000年4月,经陈某1申请,房权证登记建筑面积共计58.81平方米。
5.某政府4于1999年9月28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槐村东里8号土地使用者陈某1已向该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主变更材料,此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6.郑华东出具的欠条证明:2004年5月11日,赵某2收到现金1000元。赵某2收钱时注明因经一路展宽工程自建一个厕所给其的补偿。
7.证人王某2、贾某某、王某1、郑某某、赵某2、陈某1、郭某2的证言及赵某2就医的病历证明:上述证人证言系经自诉人的代理人申请本院从公安机关调取,该组证据证明了2005年7月,郭某2找王某2等人在槐村东里8号院内垒墙,赵某2阻止,王某2等人与赵某2发生争执的事实。
8.山东省公安厅给赵某2的答复、某政府5给赵某2的答复意见书、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赵某2手机短信截图等信访材料证明:赵某2因郭某22005年7月雇请王某2等人在院内垒墙向公安机关、某政府6、“12345”政府热线投诉,某政府5于2006年6月9日给赵某2的答复:王某2等人拖拉殴打致赵某2轻微伤,公安机关已对王某2等人治安处罚;某政府2处置不当,久拖不决,致使当事人重复上访,派出所有关领导写出检查,在全局通报批评等处分;补偿赵某2经济损失等。山东省公安厅于2006年11月16日答复赵某2:责成某政府5重新调查处理,案件正在办理当中。“12345”政府热线答复:无法对郭某2进行处罚。2019年6月29日某政府6等有关领导对赵某2接访时,赵某2要求开听证会,让郭某2讲为什么上赵某2家雇黑社会私闯民宅打砸抢。
9.郭某2当庭陈述证明:其在自己的房屋前院内房屋的南墙向西延长线垒墙,当时垒墙的地方是大家共用的院子,前后(南北)相通,不是赵某2自己封闭的院落。
某政府3出具的郭某2的户籍信息证明:郭某2出生于1968年4月19日。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自诉人赵某2提供的证据证明陈某1在槐村东里8号只有58.81平方米的房产,不能证明陈某1对槐村东里8号院内郭某2雇佣他人垒墙的土地有独立使用权;亦不能证明赵某2在槐村东里8号有自己独立封闭的住宅,不能证明王某2等人进入赵某2独立封闭的住宅内垒墙。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郭某2非法侵入赵某2的住宅,赵某2的控诉不能成立。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郭某1雇佣王某2等人垒墙与赵某2发生争执后,赵某2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对王某2等人给予行政处罚。后赵某2因公安机关没有处理郭某2和公安机关对该案处置不当不断上访,某政府1对该案处置不当,久拖不决,致使当事人重复上访,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给赵某2给予经济补偿。“12345”政府热线通过手机短信对赵某2的答复是无法给予郭某2处罚。根据赵某2的上访诉求和“12345”政府热线答复程序,这应该是公安机关的意见。赵某2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安机关认为郭某2的行为构成犯罪而立案。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因为无法对郭某2进行处罚而没有立案,既包括行政立案也包括刑事立案,而不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应当是刑事立案。自诉人赵某2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控诉及代理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郭某2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2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