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和开发商就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合法有效,发生合同约定事由,保证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某房地产开发商诉某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施工企业和开发商就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此,一旦发生了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事由,保证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适当的担保方式,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某房地产开发商诉某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某建筑施工企业与某房地产开发商于1999年2月7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由房地产开发商投资的34层办公楼,工期为540个日历天。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为,由发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由承包人提供另一家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的代为履行施工义务的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由原一级资质降为二级资质。而34层楼的工程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由一级资质及以上的施工企业施工,由于承包人被降低资质后不符合法定的施工资质,被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当事人双方为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以及如何履行发生争议,诉诸于法院。此时,发包人主张,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承包人不履行由第三方代为履行的担保方式,因此应由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继续履行承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院采纳了发包人的意见,判令由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继续履行承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院评论
上述案例中施工企业和开发商就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此,一旦发生了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事由,保证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由本案例的处理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适当的担保方式,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