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一方负责施工并取得工程款,应当认定合同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负责施工并取得工程价款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商品房项目,甲公司负责取得涉案项目的施工许可,负责前期办理基建手续和上缴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的全部资金;乙公司应负责涉案土建工程的全部资金;双方均等承担合作项目的风险和利益。双方设立共管账户,该账户由双方共同监管使用,筹集的项目资金、项目房屋收入均进入该账户,工程款及项目开发费用也通过该账户支付。合同签订后双方成立了项目组,设立了共管账户。甲公司投入了500万元。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涉案项目由乙公司作为施工人进行施工,并约定工程价款500万元。涉案工程完工后,甲公司并未支付乙公司工程款,乙公司通过诉讼取得了涉案工程款500万元。涉案项目已经建成,并已经对外销售。现甲公司诉至法院,其起诉称,双方之间由于乙公司负责施工,并且取得了全部工程价款,实际上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合作开发关系。故甲公司请求确认:(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关系因解除而不再存在;(2)本案诉讼费由乙公司承担。
乙公司答辩称,甲公司所称双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后,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投资义务,成立项目组,共同设立了合作项目专用账户,共同参与了经营和销售,共同进行了部分财产的分配。乙公司参与了涉案项目的共同管理。其次,双方从未协商解除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事宜,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也未出现法定解除之情形,甲公司更未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通知乙公司解除该合同,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