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青苗费归承包人,征收费归土地经营权人
————李某诉库某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案
裁判规则
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被征收后,青苗费归承包人所有,征收费归土地经营权人所有。
李某诉库某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库尔班转包了本村汉族老乡李富的120亩地,不料农田中因农网改造被架设了三根高压输电杆,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闹得两家不可开交,经所在村委会、乡调解委员会四次调解无效后,李富一纸诉状将库尔班告到了沙雅县人民法院。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
2006年,库尔班承包了李富的120亩地,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以每年每亩200元的价格租种十年。该地需要上交的各种费用及用水问题由李富负责解决。库尔班辛勤的种植喜获丰收,直到2010年之后棉花价格上涨,双方口头约定承包费不加价,但之后的各项杂费由承包人库尔班自己负担。
2014年8月因国家电网农网改造,库尔班承包田里架设了三根高压线杆塔。经核算,输电工程项目部补偿该地青苗费2685元、土地补偿款28575元,库尔班领取了全部补偿款。李富得知此事后认为,当年的青苗费理应由库尔班领取,但土地征收补偿款应该归自己所有,而且库尔班的承包期限只剩一年了。但库尔班却不以为然,土地征收补偿款确实应该由李富领取,但自2010年之后的各项税费、杂费、出差等都是由其自己负担的,自己负担的这部分钱远远超过了领取的土地补偿款,因此,该笔土地补偿款不应当退给李富。
沙雅法院审理后认为,就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看,应当判决库尔班将土地征收补偿款28575元退还李富。虽然双方有口头协议,自2010年之后的各项杂费由库尔班自行承担,但库尔班概不承认此事,只能以当初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凭。库尔班缴纳的杂费确实应由李富负担。李富则支付四年来库尔班已代缴费用。库尔班声称,如判决退还征收补偿款,他将带着原土地承包合同和缴纳杂费的票据、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另行起诉向李富追偿之前李富应付未付的杂费。如此这般,一案变两案,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而且审理周期长,执行困难多,费时费精力,不能以此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该案承办人王法官从事实和证据出发,在法律原则和情感融合中讲清法、理、情,在和风细雨中耐心分析利弊,化解内心积怨,做通双方工作,李富自愿撤诉,库尔班也表示不再另行起诉,双方债务相互折抵,不再有任何经济纠纷,民汉当事人握手言和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