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收的,有权获得征地补偿费
————刘某诉村委会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承包人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的,有权获得征地补偿,对村委会的安置不同意的,可以得到属于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刘某诉村委会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刘某是一名进城务工农民,2008年一条高速公路从他们村通过,刘某承包的3亩责任田被征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支付刘某土地补偿费7万多元,国家将该补偿费用直接付给了村委会。当刘某找村委会要该款时,村主任却说村里准备统一安置,所以不具体发给个人。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土地补偿费的归属问题。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2005年9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第23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刘某承包的责任田被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因此有权获得征地补偿费;刘某不想服从村里的统一安置,根据上述规定,刘某可以得到属于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法院也应当支持他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