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越权扣留征收款的应当予以返还
————五兄弟诉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裁判规则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村委会越权扣留征收款,人民法院判决村委会归还征收款。
五兄弟诉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五兄弟因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引出纷争,村委会介入调解暂替保管部分补偿款引发诉讼,法院判决村委会归还补偿款。
法院审理查明:因蒙华铁路建设,云溪区云溪镇坪田村的部分土地被征收,原告吴某的承包田在征收范围内,征收补偿款共计193532元,村委会认为吴某的承包地实际上包括其父母的1.4亩,因吴某的父亲过世,原告的四个哥哥要求继承父亲应得的征地补偿款,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无果,迫于无奈将征地补偿款中争议的部分66850元暂时予以保留。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涉及征收的责任田在1981年承包给吴家,又经过了两次调整,最后一次于2009年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经营权人只有吴某及其女儿俩人。被告村委会无权扣留征收款,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返还征收补偿款。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向原告兄弟五人及村委会责任人反复释明该案判决的法律依据,得到了众人的理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