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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号]张树林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如何量刑
发表时间:2023-03-23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2辑,总第67辑)

[第540号]张某1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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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对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应当如何量刑?

三、裁判理由

毒品犯罪分子到案后积极争取立功,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是否从宽处罚,应结合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全案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对于犯罪分子虽然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也可不予从轻处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2008 年 12 月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关于立功从宽处罚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毒枭、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职业毒犯、毒品惯犯等,由于掌握同案犯、从犯、马仔的犯罪情况和个人信息,被抓获后往往能协助抓捕同案犯,获得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幅度的大小,主要应当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要充分注意毒品共同犯罪人以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对于毒枭等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如果其罪行极其严重, 只有一般立功表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 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或者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处刑明显失衡的,可不予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1提出犯意、提供毒资,多次安排、指使他人实施贩毒,共计贩卖海洛因 13220.4 克、冰毒 11105 克。其贩毒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在本案中最大,系共同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属于毒品犯罪中应依法严惩的对象。虽然张某1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也能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但鉴于其贩卖毒品的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功不足以抵罪,不宜对其从轻处罚,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其死刑,符合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的政策精神。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李睿懿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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