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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号】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4辑,总第45辑)

【第352号】秦某1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是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三、裁判理由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时又骗取担保人的信任以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银行资金后自己没有偿还贷款能力而由担保人代为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的情况对此究竟应当以何罪论处存在一定争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秦某1的行为性质以下三点不存在异议一是属于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二是成立虚报注册资本罪三是直接骗取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470万元、东航江苏公司人民币650万元的行为性质属于合同诈骗罪。争议的焦点就是秦某1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东航江苏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人民币1705万元究竟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对象为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侵犯的也是复杂客体即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犯罪对象为金融机构的贷款。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在一定条件下犯罪客体对认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犯罪对象往往是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因此通过区别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可以准确界定通过向银行贷款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性质。

  我们认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对此种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确保所贷出的款项安全可靠一般均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必要的担保。

  担保人作为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在借贷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负责偿还贷款本息一般担保或承担与借款人共同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连带担保。行为人虚构事实骗取银行与担保人的信任非法占有钱款后银行可依据担保合同从担保人处获取担保而担保人则是银行债务的实际承担者受侵害的往往是担保人。即使担保人因某种客观原因如破产等情况导致无法偿还担保银行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权益受到实际侵害但只要担保人与银行之间所订立的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银行与担保人之间就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关系的最终落脚点和行为侵害对象就应认定是担保人而非银行。当然如果行为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则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联系本案被告人秦某1假借艺术品公司、中晟公司名义的所有经营都是依靠借款及向银行贷款公司从未有盈利记录其所还借、贷款均系以借还贷或以贷还借现尚有2000余万元借、贷款不能归还且被告人除了用于其个人购买房屋、汽车等开销外不能说明款项的实际去向至案发也不能归还上述欠款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隐瞒公司真实情况采用虚假抵押等手段向东航材总公司借款、向东航江苏公司骗取借款及骗得东航江苏公司为其担保向银行贷款均应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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