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审判参考
【第316号】患者自愿求医的,能否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5辑,总第40辑)

【第316号】周某某非法行医案——患者自愿求医的能否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患者“自愿”求医能否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

三、裁判理由

在非法行医案件中患者有可能是误认为行为人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而求医也可能是明知对方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求医。在患者自愿、主动求医的情况下能否阻却行为人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这涉及被害人承诺问题。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阻却犯罪的成立。此属于非法定地或者说超法规地排除犯罪事由。总体而言只有在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被害人的承诺才可能排除犯罪性而在其他一些不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成立条件的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性。具体而言被害人的承诺只有齐备以下条件时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第一承诺只能是对自己具有处分权限的利益承诺他人侵害第二承诺者必须具有承诺能力第三承诺必须基于承诺者的真实意志第四事实上必须存在承诺第五基于承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得超过承诺者的处分权限也不能违反法秩序。

据此在非法行医案件中即使行为人非法行医时得到患者的承诺也不能阻却其犯罪的成立这是因为第一非法行医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侵害的是社会法益任何人对社会法益都没有承诺权限故患者的承诺是无效的。第二对治疗行为的承诺只能是一种具体的承诺而且这种承诺只是对医疗行为本身的承诺不包括对不当医疗行为致死致伤结果的承诺。在行为人非法行医的情况下患者只是承诺行为人为其治疗这是一种抽象的承诺。在被害人并不了解非法行医者的具体治疗方案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者的具体治疗行为并没有得到承诺。患者求医当然是希望医治疾病因此不可能承诺对自己造成伤亡。所以非法行医者致患者伤亡的行为也不可能因为被害人承诺而阻却犯罪的成立。

于承诺的形式刑法理论有不同认识。有人主张意思方向说认为只要被害人具有承诺的现实即使没有表示于外部也是有效的承诺。有人主张意思表示说认为承诺的意思必须以语言、举动等方式向行为人表示出来。与此问题有一定关联的是对于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被害人的承诺也有不同认识。有人持必要说有人持不要说[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2),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78]。这两个问题可以进一步讨论。2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2),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856-857页。第三在许多情况下患者是因为不了解非法行医者的内情才去求医的即非法行医者或者谎称自己具有医生执业资格或者谎称自己具有高明的医术使患者信以为真从而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向非法行医人求医。这显然不能认为是患者的真实意志即患者在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将不会向其求医。由于患者求医是基于误解因而其承诺也是无效的。第四非法行医行为违反了法秩序即使非法行医行为取得了患者的同意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由此可见在非法行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隐瞒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事实从而致使被害人错误作出同意其对自己实施医疗行为的“承诺”则因该项“承诺”并非是出自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故而不能构成可以排除行为人犯罪性的承诺即便在行为人已告知被害人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事实被害人仍然同意或者请求其为自己医疗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的同意或者请求承诺仅是对医疗行为本身的抽象承诺并不包括对非法医疗行为可能引致的伤亡结果的承诺也不能构成可以排除行为人犯罪性的承诺甚至在行为人已告知被告人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事实被害人仍然同意或者请求其为自己医疗并明确表示自愿承担医疗“风险”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对公共卫生这一社会法益并无承诺权限其承诺仍然是无效的仍然不能因此排除行为人非法行医行为的犯罪性。根据以上分析在本案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被告人周某某固然是应孕妇蒋某某亲属之邀出诊为蒋接生的但其违规用药引起蒋强烈宫缩致胎死宫内应当认为其行为已至少达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故认定其构成非法行医罪是正确的周某某系因他人之邀为蒋某某接生一节并不能排除其非法行医行为的犯罪性。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第315号】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应如何处罚
下一篇:【第317号】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公诉转自诉案件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