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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号】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劳务的应如何定性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3辑,总第38辑)

【第304号】】顾某1、王某2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劳务的应如何定性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1.以骗得的合法出境证件出境是否属偷越国境行为

2.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劳务应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不具备合法出境资格而以骗得的合法出境证件出境属于偷越国境行为何谓偷越实践中有多种不同观点如有的认为

偷越是指未经办理有关出人国境证件和手续在未设关口处秘密越境的行为也有的认为偷越不仅指在未设关口处秘密越境还包括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欺骗手段在关口处蒙混出入境。上述观点均是对偷越境表现形式的概括二者虽有不同但实质上二者都认为偷越是指直接以非法的形式出人境。据此如若行为人不是秘密越境或蒙混出入境而是隐瞒真实的非法意图骗得合法的出入境证件再以所谓的合法形式出入境则不构成偷越境。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偷越的实质在于该行为侵犯了国家国境管理秩序。例如行为人骗证出境”,本质上不具备合法出境资格不能出境但为达到出境目的隐瞒真实意图骗取出境证件出境。此时行为人出境证件的取得是非法的出境资格是虚假的行为人借此出境无异于以欺骗手段越境该越境行为当然侵犯到了国家国境管理秩序属非法越境。该种非法越境行为虽与前述两种直接越境行为在直观表现上有所不同但两者实质相同即行为人均不具备合法的出境资格其行为均侵犯了我国国境管理秩序。

当前在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人向往出境打工他们多以旅游、考察等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后出境非法滞留国外打工。该类行为不仅造成了极坏的国际影响而且严重破坏了我国国境管理秩序应予惩戒。若仅因其形式合法”,而将其排除在偷越之外显然不妥。

据此我们认为,”偷越应指不具备合法出入境资格而出入境侵犯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偷越的方法和手段亦多种多样既有不在规定的口岸、关卡偷越国或以假证件或其他蒙骗手段在关口蒙混出入境的也有骗取出境证件以所谓的合法的形式非法越境的。

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劳务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关于本案的定性审理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又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偷越”,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假证件在设关处越境或在不设关处秘密越境。本案中被告人所组织的成员均持真实有效的出国证件经国家边防检查部门依法验证后出国并非偷渡所以被告人客观上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主观上亦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故意其行为不为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组织他人在马来西亚打工非法逗留在国外其行为属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但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所在单位三盟公司承担而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所以对三盟公司不能认定为犯罪更不应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因为从立法上看骗取出境证件实质上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两者为特殊与普通的关系。本案被告人以出境旅游为名弄虚作假骗取出境签证为组织他人非法出境打工使用其行为符合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构成特征应以骗取出境证件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定罪。因为三盟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非法组织劳务出境公司成立之后又实际实施了该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为。另外掩盖真实意图骗取出境证件合法形式出境偷越的行为。所以本案中被告人用骗取的旅游签证合法的形式组织他人非法出境打工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而其犯罪预备行为即骗取出境证件又触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两罪间为吸收关系根据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原则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定罪。

如前所述以骗得的出境证件出境的属偷越国境的行为因而第一种意见中的第一种观点不能成立。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呢案件中两被告人虽是在成立法人公司三盟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实施上述行为但由于三盟公司成立即是以非法输出劳务为目的成立后亦确实主要实施了该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本案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直接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第一种意见中的第二种观点亦不正确。

那么本案中被告人骗取出境证件组织他人出境非法劳务应以骗取出境证件罪还是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定罪呢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是指违反国境管理法规采取煽动、拉拢、诱使、串联等方式有计划地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使用的行为。可见作为不同的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有着明显不同。然而由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使用的目的为必要现实中骗取出境证件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往往密切交织在一起因此正确把握两罪的关系对区别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显得尤为重要。

对两罪的关系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骗取出境证件罪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一种特殊形式。骗取出境证件罪实质上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只是由于这种犯罪日益猖獗法律才将它规定为独立的犯罪”,”骗取出境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弄虚作假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合法的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有观点认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犯罪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骗取出境证件只是其中的一种犯罪方法两者存在手段与目的行为的关系。行为人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由于二者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成立刑法上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还有观点认为骗取出境证件后又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骗取行为实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预备行为两者为吸收关系根据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原则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定罪处罚。

我们以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是不同的罪名二者在犯罪构成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不存在普通与特殊的关系。因为从立法上看罪与罪之间普通与特殊的关系体现为一个法条所包含的构成要件在范围上为另一个法条的要件所包括。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在犯罪构成上有着明显不同首先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根据《刑法》分则规定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虽均为我国国境管理但就直接客体而言组织偷越国境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出入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骗取出境证件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出境证件的管理制度。其次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煽动、拉拢、诱使、串联等方式有计划地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骗取出境证件罪则表现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行为。再次犯罪主体不同。前罪为自然人犯罪而后罪则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另外两罪的主观方面亦有不同。即两罪虽均为故意犯罪但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行为人主观上还须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使用的目的若行为人为其他目的骗取出境证件则不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因此虽然实践中骗取出境证件可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方法之一但就构成要件而言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不存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所以二者不具有普通与特殊的关系骗取出境证件罪并非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特殊形式。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后又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不能仅以骗取出境证件罪定罪。此种情况下。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而利用骗得的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同时又触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那么两罪关系如何呢成立牵连犯还是吸收犯笔者更赞同前一种观点。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是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的目的当骗取出境证件后行为人又实际组织他人偷越国则组织他人偷越的行为是实现其骗取出境证件之目的行为,”骗证与组织他人偷越的行为间显然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因此虽然从犯罪的发展阶段看骗取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预备行为但由于两者间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使之更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因此应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论。

综上所述本案中两被告人为组织他人偷越国以赴马来西亚旅游为名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依法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利用骗得的证件组织他人出境非法滞留马来西亚打工该行为属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前后两行为属手段与目的行为关系成立牵连犯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本案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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