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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号】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3辑,总第38辑)

【第303号】李某1组织卖淫案——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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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活动的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从表面上看上述问题仅涉及卖淫一词内涵的界定但在深层次上其实质关乎整个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方法问题。

三、裁判理由

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根据199212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所谓他人”,从有关卖淫嫖娼犯罪的立法沿革不难看出应当是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但是何谓卖淫”?对此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界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从其方式、对象看显然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特征。具体而言:(1李某1通过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多名男青年作公关人员”,并为他们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进行约束。从《管理制度》的内容看这些所谓公关人员的活动均由李某1及其同伙刘某2、冷某3等人安排、布置、调度亦即均在李某1等人的控制之下。由此可见李某1的行为明显属于组织行为。2李某1组织的虽是男性公关人员”,但如前所述组织卖淫罪的对象也可以是男性。因此从对象上看李某1的行为也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特征。但是李某1组织下的男性公关人员所从事的活动是否属于、能否认定为卖淫这是本案争执的焦点。在此问题上辩方给出了否定的回答。其主要理由是根据有关辞典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而涉案男性公关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不符合这一特点李某1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控方及审判机关则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他们认为同性之间的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也属于卖淫的一种对被告人李某1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我们赞同本案两审法院的意见。我们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卖淫的外延还可以、也应当进一步扩大亦即还应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同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为论述方面以下简称此种卖淫行为为同性卖淫”)。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刑法解释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是刑法立法精神的当然要求主要理由是

如上所述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曾对刑法中卖淫一词的内涵作出过明确界定均未曾明确限定卖淫仅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易行为。鉴此认为卖淫也包括同性卖淫并不与现行立法和有效刑法解释相抵触或者说至少在形式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由于种种原因辞典尤其是非专业性辞典对某一刑法用语的解释往往与我们对该刑法用语所作的规范解释不尽一致有的甚至与刑法本身规定相冲突。例如根据有关辞典的解释,”卖淫指妇女出卖肉体”,而如上所述在《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作出后刑法中的卖淫已明显不只限于妇女出卖肉体也包括男性出卖肉体。再如根据有关辞典的解释,”抢劫是指用暴力把别人的东西夺过来据为己有”,这一解释不仅明显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规定不尽一致同时也模糊了抢劫与抢夺之间的界限。等等。此种状况表明辞典对刑法用语的解释不能成为我们办理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不能以辞典的解释取代我们对刑法用语的规范解释对刑法用语作出不同于辞典解释的专业解释并不必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在有些场合下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

我们认为刑法所规定的卖淫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人出卖肉体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性别是男是女以及其对象是异性还是同性均不是判断、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淫所要考察的因素。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无论是女性卖淫还是男性卖淫无论是异性卖淫还是同性卖淫均违反了基本伦理道德规范毒害了社会风气败坏了社会良好风尚。从此角度看将同性卖淫归人卖淫范畴以组织卖淫罪追究组织同性卖淫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不违背而完全符合刑法有关卖淫嫖娼犯罪规定的立法精神。

根据刑法解释原理对刑法用语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作出符合同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这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因为其一,”一个词的通常的意义是在逐渐发展的在事实的不断出现中形成的”;法律制定以后其所使用的文字还会不断产生新的含义;”任何一种解释如果试图用最终的、权威性的解释取代基本文本的开放性都会过早地吞噬文本的生命”;在解释刑法时必须正视刑法文本的开放性适应社会生活事实的发展变化科学界定法律用语的准确含义不能将熟悉与必须相混淆否则便会人为窒息刑法的生命使刑法惩治犯罪、保护法益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其二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要求做到法有明文规定应为罪法有明文规定应处罚”;同时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无明文规定曲解为法无明确规定是教条的、错误的在有的场合下甚至可以说在很多场合下即便刑法本身及有权刑法解释对某些行为实质是某些刑法用语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若能在准确把握刑法精神、科学运用刑法解释原理的前提下将该行为解释进刑法的明文规定之中则对该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就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恰恰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据此结合目前社会生活事实的发展变化——已出现同性卖淫行为现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对男性之间以营利为目的的性交易行为的认识——人们已习惯用同性卖淫来指称这种现象以及刑法精神——禁止任何有伤风化的淫媒行为以组织卖淫罪追究本案被告人李某1的刑事责任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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