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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号】转化型抢劫罪之“当场”使用暴力,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3辑,总第38辑)

【第300号】贺某1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罪之当场使用暴力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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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三、裁判理由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也有称准抢劫罪)的规定。依照该条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2)必须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3)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4)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毁灭罪证。从本案案情来看显然被告人贺某1已符合上述转化型抢劫罪的(1)、(2)、(4)项构成条件:贺某1在麦当劳快餐厅盗窃他人钱包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于盗窃既遂其用脚蹬踹并且企图持刀行凶的行为明显属于使用暴力其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抗拒公安执勤人员对其的抓捕。但是贺的行为是否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上述第(3)项特征即其是否属于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呢?对此在本案审理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贺某1抗拒抓捕的行为与其在麦当劳快餐厅内的盗窃行为在时空上缺乏紧密性因此其抗拒抓捕行为的现场不能视为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其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对贺某1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贺某1在麦当劳快餐厅内的盗窃行为虽已结束但其盗窃行为始终在公安执勤人员的监控之下。贺盗窃得手后迅速离开麦当劳快餐厅继而转至相邻的肯德基快餐厅欲再行窃应视为盗窃现场的延伸。当其盗窃未成欲离开时被跟踪的公安执勤人员抓捕此时贺即采取脚踹、拔刀准备行刺等方式加以抗拒应认定为当场使用暴力。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贺某1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特点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评判上述两种观点之前有必要首先对我国刑法界关于转化型抢劫罪之当场条件的理解以及外国刑法理论和判例对类似问题的把握作一简要考察。

在我国刑法界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中的当场”,存在如下四种不同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此种观点在对当场这一时空范围的理解上过于狭窄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实际情况有放纵犯罪之虞。第二种观点认为当场是指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有关的地方。从时间上看可以是盗窃等行为实施时或刚实施完不久也可以是数天、数月后从空间上看可以是盗窃等的犯罪地也可以是离开盗窃等犯罪地的途中还可以是行为人的住所等地。此种观点对当场的理解又失之宽泛会扩大打击面。第三种观点认为当场一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二是指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与犯罪分子活动有关的一定空间范围。只要犯罪分子尚未摆脱监视者力所能及的范围(包括各种仪器、工具的监测范围)都应属于当场。此种观点对当场的理解也还过于宽泛与第二种观点存在同样的弊病。第四种观点认为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被追捕中的场所。此种观点为理论界的通说。

在有的外国刑法如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刑法中也存在类似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不同的是这些国家的刑法理论一般将此种犯罪称为事后抢劫罪准抢劫罪抢劫性盗窃罪(为行文简洁以下统称事后抢劫罪)且在这些国家刑法中此种犯罪是一种独立于普通抢劫罪的独立罪名。根据德国刑法规定事后抢劫罪的成立以行为人盗窃时被当场发现后使用暴力、胁迫为条件根据意大利刑法规定事后抢劫罪的成立必须是窃取物品后立即使用暴力或威胁日本、韩国等国刑法对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未作明文规定但其判例和学说对此作了解释。以日本为例其判例和学说解释要求事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必须是在盗窃的现场或盗窃现场延伸的场所或者盗窃的机会还在继续中实施的。所谓盗窃的机会”,按照日本刑法界的通说是指盗窃的现场以及与该现场连接的追还财物或逮捕犯人的状态中一般要求在时间与场所上与盗窃行为相连接但即使是在时间与场所上有一定距离如果处于追赶犯人的过程中则认为是盗窃现场的延长应视为在盗窃的机会中。此即所谓机会延长理论

我们认为上述我国刑法界关于转化型抢劫罪之当场要件的通行解说是妥当的日本刑法界的机会延长理论对于我们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要件有一定借鉴意义。作为转化型抢劫罪客观要件之一的当场”,应是时间与空间的结合体在判断行为人的有关行为是否具有当场性时应综合考虑暴力、威胁行为与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时间、场所上的连接性、事实上的关联性等多种因素。具体地说在犯盗窃等罪的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固然应当认定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要件但即便是已离开犯盗窃等罪的现场只要其后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是在相隔短暂的时空范围内实施的只要一般的社会观念认为行为人先前的盗窃等行为在该时空范围内仍处于继续状态则也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要件。根据以上分析回头来看本案情节。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贺某1并不是在麦当劳快餐厅的盗窃现场而是在麦当劳快餐厅内盗窃得手后迅速离开继而转至相邻的肯德基快餐厅欲再次行窃但未果后在正欲离开肯德基快餐厅所在的商厦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且无论是在麦当劳快餐厅还是在肯德基快餐厅贺某1都处于警察的监控之下。那么能否据此认为贺某1的行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呢?我们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主要理由在于: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贺某1实际有两次盗窃行为前一次盗窃行为是在麦当劳快餐厅实施已构成既遂后一次是在相邻的肯德基快餐厅属于犯罪预备。贺某1的两次盗窃符合连续犯的特点。作为裁判上的一罪对连续犯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刑法评价的。申言之对贺某1的两次盗窃行为在裁判上是作为一个盗窃罪评价的。基此在判断贺某1后来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否在其犯盗窃罪的当场应当以其后一次盗窃行为的实施现场为基点并适当向前延伸进行考察。而从本案案情来看在贺某1正欲离开肯德基快餐厅所在商厦时也即刚走出其第二次盗窃行为的现场时即遭到了公安人员的抓捕贺随后便以暴力抗拒。由此可见在贺某1的暴力拒捕行为与其先前实施的盗窃行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时空间隔但此种间隔是极为短暂的而且贺的两次盗窃行为实质均处于公安人员的监控之下。据此依照以上分析应当认定贺的暴力拒捕行为是在其盗窃当场实施的应当认定贺的行为已完全充足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有关法院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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