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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号】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6辑,总第35辑)

【第267号】宋某1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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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在代理转口贸易中不如实报关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三、裁判理由

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行为不同于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及淫秽物品等其他违禁品的走私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不仅表现在违反国家海关监管制度方面更主要是表现在偷逃关税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因此行为人为进行转口贸易将普通货物暂时转运进境其行为在表面上虽采用了不如实报关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但由于在客观上没有偷逃税款亦不会给国家造成关税损失因此不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19923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可见为转口而暂时进口仪器、工具等货物可以申请海关免纳关税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不承担税赋亦不存在出口退税问题。根据19934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处罚中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但有关货物、物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不按照规定期限将暂行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不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不属走私行为应处以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可见对于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依法不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运输暂行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进境的行为不属于走私行为。

本案中北京海关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指出宋某1在报关过程中低报货物价值的行为属于进口货物后又出口至境外使用实际并未产生进口税赋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且如按一般贸易货物进口、出口时海关亦无任何退税方面的规定。本案中宋某1代理管道公司向劳雷公司购买货物用于管道公司在苏丹援建石油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在代理转口贸易过程中与劳雷公司约定货运时间为1998323日前此后劳雷公司因故将交货时间推迟至4月上旬但该货物要求1998510日前运抵苏丹为此宋某1以办理转口手续时间紧、资金不足为由低报货物价值不如实报关其主观意图是将暂行进口的货物复运出境及时交货其行为手段虽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但依海关有关规定其缴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不产生退税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其违法行为可获取非法利益且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宋某1的违法行为不属走私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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