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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号】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审理和羁押时间折抵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第238号】王某1被撤销缓刑案——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审理和羁押时间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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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审理和羁押时间折抵。

三、裁判理由

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和审理问题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1.犯新罪2.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那么由谁经由何种程序来撤销缓刑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分别作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的一般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也就是说该种情况下的撤销缓刑其管辖权一般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行使撤销缓刑的宣告附带在新罪的审判宣告之中没有特别的程序要求。有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审判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负责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与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可能不是同一法院。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来撤销缓刑有可能会出现上级人民法院的缓刑裁决被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撤销某地的人民法院的缓刑裁决被另一地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况。因此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依法需要被撤销缓刑的应特别规定将新罪审判的管辖权一律赋予原作出缓刑裁决的人民法院。我们认为这种特别管辖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况而言首先要解决的是其新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问题新罪审判不涉及原判事实、定罪与量刑只是根据原判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改变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因此审判新罪的法院在宣告新罪判决的同时可以径行依法撤销原判的缓刑宣告。这样做既是诉讼便利、经济的要求也可避免因设定特别管辖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繁琐有利于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异地所实施的犯罪进行及时侦查、起诉和审判。因此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依法需要撤销缓刑的将撤销缓刑宣告权赋予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是恰当的。

第二种情况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的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撤销缓刑管辖权在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程序的启动权在同级公安机关程序启动标志为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但原作出缓耐裁判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前应采用何种程序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就本案而言罪犯王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所实施的行为虽系犯罪行为但由于其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公诉机关对其行为只能是依法不起诉。故从实际运作上看本案只能适用上述第二种情形来撤销其缓刑。本案人民法院在对罪犯王某1撤销缓刑时采用了参照一审审理程序实行开庭审理的做法。我们认为是妥当的。因为是否撤销原判缓刑涉及到必须要依法查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以及情节是否严重。而这一查明过程又要赋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以辩护权以合乎正当程序的起码要求不宜仅采取书面审查同级公安机关所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的形式。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本》中样式39所确定的撤销缓刑用刑事裁定书格式规定来看也是支持这种做法的。

)“撤销缓刑后的数罪并罚和先行羁押期间的折抵问题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依法撤销缓刑的应当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由于原判是缓刑而非实刑原判宣告之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可能已被先行羁押同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在被依法撤销缓刑前也有可能被先行行政或刑事拘留或者因涉嫌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被先行羁押。那么上述两类先行羁押的期间应当如何从撤销缓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中予以折抵扣除呢我们认为具体折抵扣除办法应当是: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依法被撤销缓刑的首先应按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新罪作出判决再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确定应当实际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将因前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和因新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一并从最后宣告的刑罚中予以折抵扣除。有种观点认为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特指的是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而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虽然没有被宣布执行刑罚但基于大多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都曾被先行羁押的事实,“撤销缓刑后执行原判刑罚就有一个实际已经执行的刑期问题。前罪已经实际执行了一段时间新犯的后罪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的数罪并罚根据先减后并或先并后减原则是有区别的。因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就不能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概而论而应当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分别处罚。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先行羁押时间不是刑罚的执行不能把先行羁押时间的折抵问题和刑罚执行等同起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虽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但也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情形为此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并罚问题作了特别规定。我们不能违背刑法的特别规定更不能牵强地去适用刑法第七十、七十一条。还有一种观点提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依法被撤销缓刑的应将因前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从前罪判决的刑期中折抵将因后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从后罪判决的刑期中折抵再按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应当最后执行的刑期我们认为这一做法也是违背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正确的量刑方法应当是对新罪或漏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判决的刑期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将因前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和因新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一并从决定执行的刑罚中折抵扣除。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依法撤销缓刑的一般只应将因前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从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中予以折抵扣除。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而被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而羁押的时间由于针对的是另一个行为因此不能从撤销缓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中予以折抵。本案罪犯王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涉嫌盗窃而被依法羁押的时间同样不能从撤销缓刑后原行为所要实际执行的刑期中予以折抵。有种观点认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的同种行为如盗窃依法要负刑事责任的因其后行为被依法羁押的时间就应当折抵不负刑事责任的却不能折抵这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首先刑法所规定的折抵都是针对同一犯罪行为所判刑罚而言的针对不同性质行为的羁押时间显然是不能一并折抵的。其次在没有新的犯罪和对新罪判处刑罚的情况下无法折抵并非不利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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