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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
财新周刊|4.9亿元共益债之争
发表时间:2023-02-13     阅读次数:     字体:【

财新周刊|4.9亿元共益债之争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23年02月13日第06期

河南一家石墨电极企业走向破产,高达4.9亿元的共益债务引发争议,更换破产管理人也生出风波。共益债会否成为逃废债的一种新形式,如何确保破产管理人公正合理履职?

文|财新周刊 冯华妹

河南红旗渠电炭有限公司(下称“红旗渠电炭”)破产清算案历时近四年,仍未结束。本来该案已进入只待财产分配的阶段,但2022年10月河南省林州市法院发布重新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公告,或许意味着一切将推倒重来。

事情源于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舜科技”)代红旗渠电炭向银行偿还3068万元债务,后者迟迟未还款。为此,宝舜科技和红旗渠电炭打起了官司。2018年2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判决红旗渠电炭支付宝舜科技代偿款3068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宝舜科技向法院申请红旗渠电炭执行转破产清算,2019年7月12日,林州法院指定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红旗渠电炭破产管理人。

红旗渠电炭破产清算中,一笔4.9亿元的共益债务引起较大争议。由于此前河南红旗渠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红旗渠新材料”)与红旗渠电炭签订了场地及设备租赁协议,其认为已完成的应环保投入、技术改造更新添附及新添设备投入的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以生产产出为目的与租赁红旗渠电炭形成不可分割的单项或成套设备及相关资产为它所有,不属于红旗渠电炭的破产财产;在处置红旗渠电炭的破产财产时应将属于红旗渠新材料的资产,以及提前终止协议约定应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的前项资产投资经营收益、已抵顶和给付的租金2025万元,按共益债务的处置原则进行处置。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根据《破产法》第42条,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就这桩共益债务纠纷,2021年12月25日,林州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确认红旗渠新材料为红旗渠电炭新添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机器设备市场价值1.2亿元,通过抵顶和给付的租金所申报的债权2025万元,以及红旗渠新材料经营收益损失3.5亿元,均为共益债务。重审一审宣判后红旗渠电炭未上诉,判决生效。

对此,宝舜科技等其他债权人并不认可。2022年11月15日,安阳中院作出裁定,认定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该案由安阳中院提审。

兜兜转转,这起颇为蹊跷的破产案又回到了原点。

代偿3000余万元

宝舜科技的法务人员赵振超向财新回忆,2015年下半年,红旗渠电炭与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签订了两份银行承兑协议,分别向建行安阳分行申请承兑汇票4000万元、1600万元,期限均为六个月。2016年12月21日,红旗渠电炭通过一份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将上述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1982万元债务及逾期罚息、743.8万元债务及逾期罚息转移给宝舜科技,王海玉、王相周、李联慧提供保证担保。这三人都曾是红旗渠电炭股东,分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理、高管。

2016年12月22日和2017年1月24日,宝舜科技分别将3000万元、68万余元转入建行安阳分行贷款应付挂账户中,偿还红旗渠电炭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本金及利息,并由挂账户全部转入到红旗渠电炭账户。建行安阳分行认可上述合计3068万余元均是宝舜科技代红旗渠电炭向其偿还的两笔欠款。

然而在宝舜科技为红旗渠电炭代偿之后,红旗渠电炭迟迟未还款。为此,宝舜科技提起诉讼,要求红旗渠电炭偿还先前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2726万元,利息及罚息342万余元。2018年2月1日,安阳中院一审判决红旗渠电炭支付宝舜科技代偿款3068万元及利息。

红旗渠电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混淆了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本质区别,其认为宝舜科技依照双方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履行义务后,并未依法取得向原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018年5月29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宝舜科技与红旗渠电炭、王海玉、李联慧、王相周及第三人建行安阳分行签订的借款债务转移协议,是在红旗渠电炭不能如期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由宝舜科技代替其履行所负的保证义务。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由于宝舜科技的代为清偿行为,使得红旗渠电炭与建行安阳分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基于宝舜科技与红旗渠电炭先前无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协议中亦未约定宝舜科技的行为属无偿代还,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与公平原则,宝舜科技有权向红旗渠电炭进行追偿,红旗渠电炭应当向宝舜科技支付相应代偿款项,遂判决驳回红旗渠电炭的上诉。

随着判决生效,宝舜科技2018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红旗渠电炭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5月17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赵振超介绍,当时红旗渠电炭已经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债权人了解,红旗渠电炭在多家银行的贷款到期不还,已形成坏账、呆账,其自2015年起,对所有金融机构借款全部逾期未还,其金融机构借款总金额约5亿元。多家法院上网公布的红旗渠电炭涉诉及执行案件达60余起,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已达3.23亿元。

2018年10月10日,宝舜科技向安阳中院申请红旗渠电炭执行转破产清算。安阳中院于2019年3月20日裁定该破产清算一案由林州法院受理。2019年7月12日,林州法院指定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红旗渠电炭破产管理人。

4.9亿元共益债务

破产管理人接管红旗渠电炭财产之后,于2019年9月10日向红旗渠新材料下达关于取回租赁财产的函,决定取回红旗渠新材料承包、租赁的红旗渠电炭办公楼、机器设备、厂房场地等。

根据2015年11月2日红旗渠电炭与红旗渠新材料签订的一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由红旗渠新材料整体承包红旗渠电炭的生产线生产经营,包括办公楼、机器设备、厂房、场地等所有净资产,红旗渠新材料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双方一开始约定每年承包费为100万元,合同有效期10年;同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协议,将承包费改为每年1500万元。

相关文件显示,由于国家环保力度不断加大,原有设备和设施完全不符合再生产的条件等原因,红旗渠电炭与红旗渠新材料于2016年11月2日和2018年6月2日又签有补充协议,约定所有需要环保投入、技术改造的资金由红旗渠新材料投入,双方以红旗渠新材料投入资金1亿元为基数,逐年分别抵顶和缴纳红旗渠电炭租赁费。“为保障红旗渠新材料巨额投资的有效生产和各方权益”,双方约定至2028年12月31日共10年,红旗渠电炭逐年拥有红旗渠新材料投入不可分割部分资产的10%的产权,10年后拥有100%产权。

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后,红旗渠电炭在2019年10月15日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同意继续履行与红旗渠新材料之间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为此,红旗渠新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为履行与红旗渠电炭租赁协议完成的应环保投入、技术改造更新添附及新添设备投入的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以生产产出为目的与租赁红旗渠电炭形成不可分割的单项或成套设备及相关资产均为其所有,不属于红旗渠电炭的破产财产。红旗渠新材料还请求确认,在处置红旗渠电炭的破产财产时将属于红旗渠新材料的资产,以及提前终止协议约定应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的前项资产投资经营收益、已抵顶和给付的租金2025万元按共益债务的处置原则进行处置,其有权在处置红旗渠电炭的破产财产时优先受偿。

红旗渠电炭厂区目前正在建设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级超高功率石墨电极项目。图:冯华妹

红旗渠电炭厂区目前正在建设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级超高功率石墨电极项目。图:冯华妹

2020年12月19日,林州法院作出一审裁定,称红旗渠新材料起诉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驳回起诉。红旗渠新材料上诉至安阳中院,安阳中院认为,原审法院驳回红旗渠新材料的起诉不当,应在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相应的裁判,于2021年2月22日撤销林州法院的一审裁定,指令其重新审理。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红旗渠新材料主张的已给付租金、新添附资产以及经营收益损失,是否属于共益债务优先清偿。红旗渠新材料在重审时称,其已独立完成投资1.33亿元,依约超期抵顶和给付租赁费2025万元。现有生产线具备充足的环保要求和生产能力,初步估算合同期满的经营收益为3.57亿元。依照协议约定,红旗渠电炭享有红旗渠新材料已经完成技术改造设备不足10%的产权份额。

红旗渠新材料认为,无论从它为保障生产经营而保留10年期的所有权让与约定,还是红旗渠电炭以10年期的合同租赁费分期取得尚不足10%产权份额由红旗渠新材料技术改造完成的成套设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均不应认定为破产财产,而应属于红旗渠新材料所有,破产管理人拒绝红旗渠新材料取回财产的认识是错误的。另外,错误地处置10年期内应属红旗渠新材料的资产,实为提前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不仅该资产处置的相应变现资金应作为共益债务给予红旗渠新材料,作为巨额投资的成套生产设备的应得产能收益,应当作为共益债务对红旗渠新材料给予清偿。对此,已被破产管理人接管的红旗渠电炭一方辩称,红旗渠新材料诉讼中涉及的资产属于破产财产,红旗渠新材料陈述的资产经营收益以及已经给付的租金这三部分不属于《破产法》涉及的共益债务相关规定,因此在处置红旗渠电炭的破产财产时,红旗渠新材料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就在该案重审期间,2021年5月27日,红旗渠新材料与林州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林州市辰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辰信新材料”)签订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由辰信新材料取得红旗渠新材料诉红旗渠电炭案件涉及权益的全部权利义务。2021年7月12日,林州法院裁定准许辰信新材料替代红旗渠新材料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红旗渠新材料退出诉讼。

2021年12月14日,河南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显示委托评估资产在持续使用前提下,在2021年11月30日表现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为4.7亿元,其中新添附资产市场价值为1.2亿元,2019年9月10日至2028年12月31日经营收益损失为3.5亿元。

2021年12月25日,林州法院作出重审判决,确认辰信新材料享有红旗渠新材料为红旗渠电炭新添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机器设备于2021年11月30日表现的市场价值1.2亿元所形成的添附财产,不属于红旗渠电炭的破产财产范围,其中可分割的部分财产,辰信新材料享有取回权;破产管理人在处置红旗渠电炭的上述财产时,应将红旗渠新材料添附的不可分割部分财产依据资产评估结论,就红旗渠新材料投入添附租赁物去除红旗渠电炭依协议约定享有相应产权比例价值以外部分,由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时按照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在拍卖、变卖价款中直接清偿给辰信新材料。

林州法院还确认红旗渠电炭破产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0月15日出具的核查债权报告,由红旗渠新材料通过抵顶和给付的租金所申报的债权2025万元为共益债务,以及红旗渠新材料于2019年9月10日至2028年12月31日按2021年11月30日表现的市场价值的经营收益损失3.5亿元为共益债务。对此,红旗渠新材料享有破产程序的优先受偿权,由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时按照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在拍卖、变卖价款中直接清偿给辰信新材料。

重审宣判后,红旗渠电炭方面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债权人的疑问

但这笔共计4.9亿元的共益债务,引起了红旗渠电炭其他债权人的争议。

红旗渠电炭破产管理人2019年10月15日做出的核查债权报告显示,辰信新材料及红旗渠新材料申报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辰信新材料申报债权金额36万元,债权性质为货款;红旗渠新材料申报债权金额3.77亿元,债权性质为货款及预交租赁费,因证据不充分,管理人部分认定其中的2025万元为普通债权。

宝舜科技等债权人表示不解:为何在债权人以普通债权申报、管理人初审也认定是普通债权的情况下,林州法院却将2025万元的普通债权确认为共益债务?“林州法院、破产管理人拒绝向我们提供任何债权证据材料,也拒绝作出任何合理的说明。”赵振超表示,此外,在合同承包期内,红旗渠新材料并没有向红旗渠电炭支付任何承包费用,“我们在应收账款中,没有看到这笔费用,也就是说红旗渠电炭没有收到租金,现在反而还欠红旗渠新材料几个亿”。

宝舜科技等债权人还质疑红旗渠新材料、辰信新材料或为红旗渠电炭的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海玉。公开信息显示,王海玉现年46岁,林州市五龙镇人,1997年在林州市邮电局工作,曾任邮政支局长,2004年他创办红旗渠电炭,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海玉曾是安阳市和林州市的人大代表,林州市十大杰出青年。

财新数据显示,红旗渠电炭初始注册资本50万元,后一路增资至6058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石墨电极制造、销售。据财新了解,红旗渠电炭原始股东为王海玉、齐全周、王军海三人,王军海曾是红旗渠电炭石墨化分公司负责人。2013年2月20日,王军海将其在红旗渠电炭的605.8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王海玉;齐全周将605.8万元股权转让给王相周、李联慧二人。

红旗渠新材料成立于2014年6月,法定代表人彭文贵,经营范围也为石墨电极制造、销售等,该公司最初注册地址就在红旗渠电炭院内。红旗渠新材料原始股东为王军海、王秀荣,二人于2015年9月退出,其后投资人历经闫军杰、胡国云、彭龙等人,注册地址从红旗渠电炭院内迁出再迁入,到2019年1月再次迁出,2020年6月投资人变更为彭文贵全资持有。

财新注意到,红旗渠新材料的公开宣传资料中,公司的成立时间、所获奖项均沿用了红旗渠电炭的信息,如荣获2007年度河顺镇十强乡镇企业、2012年度林州市诚信企业等。

成立于2011年11月的辰信新材料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郭彬,经营范围为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等。2018年8月,辰信新材料由王秀荣100%持股,不过仅半年后王秀荣从股东中退出,直至2022年5月,王秀荣又从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退出。

另据财新了解,2015年9月,辰信新材料为红旗渠电炭一笔12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但王海玉出具的借条显示,这笔借款打到了辰信新材料的账户。

根据辰信新材料、红旗渠新材料的注册地址,财新并未找到这两家公司。郭彬对财新表示,其不认识王海玉、王秀荣。接近王海玉的人士称,王军海、王秀荣与王海玉是亲属关系。

2023年1月,财新在红旗渠电炭的厂房所在地看到,“红旗渠电炭”的招牌已被拆掉,但仍留有痕迹,厂区目前正在建设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嘉隆新材料”)年产10万吨级超高功率石墨电极项目。

厂区的门卫说,现在的公司是嘉隆新材料,老板不是王海玉。据财新数据,嘉隆新材料成立于2020年6月,法定代表人郭仲若,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石墨电极、碳素制品、石墨粉等。郭仲若对财新说,其与红旗渠电炭无关,也不认识王海玉。

但多名当地人士称,郭仲若大学毕业后到红旗渠电炭工作。2015年12月林州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显示,在红旗渠电炭与另一家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红旗渠电炭方的委托代理人也名为郭仲若,职务是公司员工。

2022年11月15日,安阳中院表示,辰信新材料与红旗渠电炭破产相关纠纷一案,林州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该案由安阳中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财新获悉,辰信新材料与红旗渠电炭的共益债务纠纷案,已在2022年底再审开庭,安阳中院未披露庭审情况。财新辗转联系上王海玉。其表示,红旗渠电炭是同行业中比较有名气的企业,但2015年产品价格直线下滑,导致公司经营不善,无力还贷,全部资产被银行冻结。“我们不愿意破产,之前多次与债权人沟通还款方案,但协商不成,他们要求破产重组,后来又申请执行转破产。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后,我们也表示愿意和解,但对方表示无能为力”。

王海玉说,王秀荣、王军海是他的姐姐、姐夫,二人一开始注册了红旗渠新材料,但并没有实际参与经营,后来将公司卖给了其他人。他还说,对嘉隆新材料、辰信新材料等公司均不了解,也不认识郭仲若。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蒋玉告诉财新,共益债务的认定一般比较严格,因此以往少见以共益债的方式来逃废债。但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在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之前,而且是全额清偿,对比破产清算案件中普通债权通常10%—20%的清偿比率,确实容易产生巨大争议。

财产分配中止

36岁的侯见林是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相州所”)的一名注册会计师,在林州法院指定相州所担任红旗渠电炭破产管理人后,他作为管理人团队成员完成了债权申报审核、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工作。他告诉财新,历时三年多,这起破产案已进入财产分配执行阶段,却无法推动分配工作进行。“2022年2月,就已经将红旗渠电炭的资产拍卖完成。”侯见林称。

《红旗渠电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下称《分配方案》)显示,截至2022年8月3日,红旗渠电炭资产总额为1.5亿余元,包括红旗渠电炭未抵押资产拍卖款项1.1亿余元,担保权资产拍卖款项4014万元,收回的债权额、往来款、管理人银行账户结息等款项18万余元。在扣除需优先支付的破产财产变价相关税费、清偿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红旗渠电炭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金额为0元。侯见林称,按照这一版《分配方案》,普通债权人分不到一分钱。

2022年8月8日,红旗渠电炭破产管理人以其拟定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但内容及表决程序合法,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申请法院裁定认可。

2022年8月29日,林州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分配方案》系根据红旗渠电炭破产财产及负债情况制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裁定对《分配方案》予以认可。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此,宝舜科技提出复议申请,认为破产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不公开,《分配方案》不公开、不透明,债权确认金额存在重大异议,上述裁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侯见林称,林州法院作出认可《分配方案》的裁定后,“民二庭一名法官又电话通知我停止财产分配,他说是上级的指示”。

更换管理人风波

红旗渠电炭破产过程中,宝舜科技等债权人多次要求更换管理人,认为相州所不具备办理红旗渠电炭破产案件的资质。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估价、处置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根据河南省高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应该由具备一级管理人资质的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意见》明确,债务人的基本财产状况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完整且破产企业账面资产价值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破产案件;债务人的基本财产状况不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且破产企业账面资产价值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破产案件;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等,属于重大复杂破产案件。而河南省高院2022年3月公示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显示,相州所属于二级管理人。此外,相州所此前为红旗渠电炭及其关联公司增资扩股出具过验资报告,债权人认为相州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不能尽职尽责。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3条明确,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等,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法院可以认定该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与债务人存在利害关系。

侯见林告诉财新,2010年之前,相州所确实为红旗渠电炭提供过验资服务,“但那时我还在上学,2010年后,所里与红旗渠电炭之间未有业务往来,所以不存在利害关系,这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林州法院2021年12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宝舜科技等债权人认为,破产管理人在未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况下放弃上诉权利,导致给债权人增加4.9亿元共益债务,存在严重过错。“破产管理人对如此重大事项,不向债权人会议汇报,直接自作主张放弃对该案的上诉权,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是在判决生效后才知道此事。”赵振超认为,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处置不透明,导致全体债权人没有办法对处置财产的价格是否合理提出反对意见,并且变卖资产的程序不透明,在变卖资产时不是采用公开的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而是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也未通知债权人,“这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知情权,也让我们失去了公平竞拍的机会,按照相关规定,我们债权人享有优先拍卖权”。

对此,侯见林解释,对债务人财产处置采用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的形式,是为了使债务人财产尽快变现、充分溢价、降低破产成本、维护债权人利益,且财产处置方案是经林州法院认可后才实施的。

2022年10月,林州法院发布重新选任红旗渠电炭破产管理人公告,称本案属于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制定管理人,包括申报机构需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已办理终结的破产案件中,受到过省级以上单位表彰或入选省级以上法院典型案例的;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10人等共七项条件。

侯见林称,林州法院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擅自更换破产管理人。“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撤销我们管理人身份的相关法律文书,这完全剥夺了我们作为管理人的知情权、复议权、上诉权。”

2022年11月7日,安阳中院破产庭组织召开红旗渠电炭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履职情况听证会。据财新了解,听证会主要针对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情况,是否为红旗渠电炭及其管理公司提供服务,处置财产为何不优先选择网络拍卖方式而是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等问题进行听证。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如存在破产管理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等情形,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此外,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将决定书送达原管理人、新任管理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并予公告。

相州所履职听证代理人、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认为,林州法院更换该案破产管理人的公告不具有合法性,更换破产管理人必须有法定事由。“更换破产管理人应当作出书面裁定,且现任破产管理人对于更换的裁定应有救济途径,即进行复议。在没有对更换破产管理人作出裁定时,进行新的破产管理人公告不符合法律程序。

而据河南省开封市中级法院官网消息,2022年12月15日,开封中院组织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召开座谈会,会上宣读了河南省高院对相州所等六家破产管理人进行惩戒的通报。对此,安阳中院回应财新表示,相州所是因为在林州的一起破产案件被惩戒,但具体原因不便透露。财新多次联系相州所,对方未予置评。

近年来,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企业破产案例多发,在一系列爆雷后的破产案中,多多少少都能看到有债权人对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质疑。在蒋玉看来,破产管理人容易受到管理人资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她建议各地法院建立更为公平公正的选任更换机制。此外,对广受关注的《破产法》修订,她建议出台更具可操作性的条款,尤其是要完善债权审核认定及职工社保和税务减免相关制度,以改变目前法条过于笼统和模糊的状态,从而实现债权公平清偿和矛盾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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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王影(ZN040)

来源:《财新周刊》 2023年02月13日第06期 https://weekly.caixin.com/2023-02-11/101996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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