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0时,胡某宇事件新闻发布会在江西铅山县召开,江西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工作专班及市县相关部门,发布胡某宇事件最新调查情况。
针对发布会内容,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撰文评论:
公开透明才能消除怀疑,公众案件应允许善意关注和评论
从2022年10月14日胡鑫宇失踪到2023年1月29日胡鑫宇尸体被发下,历时106天,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焦点。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为民的要求。本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部分源于案件的公开度不够。
对于胡鑫宇是如何从学校到尸体最终发现的粮仓的,其路线是否进行了详细的调查。通报信息未有体现,鉴于时间长,该地雨水较多,对上述问题是否调查及调查后的结果,应进行公开。学校管理的漏洞和粮仓管理的漏洞,胡鑫宇是如何能躲过监控的和网传学校监控的损坏问题应进行调查说明。
对于长期腐烂的尸体的DNA鉴定,采用何种样本进行鉴定,可进行介绍。公众案件不仅是让人们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也是一次对公众的普法教育。
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其结果的认定均是一种概率,而不是一种绝对的事实。刑法中认定自杀有主客观两方面要求。结合本案,在主观方面,认定胡新宇自杀,即要求胡鑫宇不仅应当认识到并且意欲死亡结果发生,而且必自愿地,而且必须自愿地,也即自主决定地选择了自缢死亡。在客观方面,认定胡新宇自杀,还需要胡鑫宇还必须事实性地支配着直接导致死亡的行为,即自己能处理好自缢的所有过程,在将不可逆转地造成死亡结果的最后关键时刻自己控制着事态的发展,即自缢死亡的前,能控制时态的发展。所以,公安部门认定自杀是综合一系列证据,包括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内容来综合认定的一个排除其他怀疑的大概率结果。通常公安机关在认定自杀案件时,应表述为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基于信息的不对称及公开的不透明,对于非恶意的评论和推测应保持宽容,只要基于查明事实,还原真相的评论和推测应保持最大限度的宽容。同时,民间及网络的关注也会集思广益,利于查明事实。
由于该案件已经被认定为胡鑫宇自缢身亡,包括录音笔在内的相关财物已经成为胡鑫宇的遗物,公安机关应当相关财物退还给胡鑫宇的父母。胡鑫宇的父母对其内容有是否决定公开的权利。
转自: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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