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罪名详解
罪名详解
25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发表时间:2021-10-22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罪名构成】

 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本罪原只规定了自然人犯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实践中,存在单位实施本罪的情况,单位实施本罪往往影响更广、危害更严重,除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还应当对单位给予经济制裁,从而有利于更好地预防、打击和惩治单位实施上述犯罪。因此,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七条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第四款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化动控制设备等。
  “数据”,是指所有能输入到计算机并被计算机程序处理的符号的介质的总称,是用于输入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具有一定意义的数字、字母、符号和模拟量等的通称。它不限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身的数据,还包括权利人存放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各种个人信息。脱离计算机信息系统存放的计算机数据,如已经复制到光盘、U盘中的计算机数据不是本罪的保护对象。
  “应用程序”,是指为完成某项或多项特定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它运行在用户模式,可以和用户进行交互,具有可视的用户界面。
  根据1998年11月25日《
公安部关于对破坏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请示的批复》的规定:未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属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7条的安全保护原则、规定,对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系统完全适用。因此破坏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信息系统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
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构成本罪,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行为方式: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多种多样,如进行文件编辑、采集、加工、存储、打印、传输、检索或者绘图、显像、游戏等,可用于不同行业、不同目标。同行业、不同目标的计算机系统其具体功能又会有所差别。如航空、铁路售票、气象形势分析、预测、图书、报刊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等。无论用于何种行业或者用于何种目标,只要对其功能进行破坏即可构成本罪。
  “删除”,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有的一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其中的几项或者全部。
  “修改”,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进行改变,或者将原程序用别一种程序加以替代,改变其功能。
  “增加”,是指通过增加磁记录等手段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添加其原本没有的功能。
  “干扰”,是指通过一定手段如输入一个新的程序干扰原程序,以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行使其功能。
  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是指固定存储中计算机内部随时可供提取、查阅、使用的数据,或者已经进入计算机正在进行加工、处理以及通过线路而由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递过来的数据。计算机应用程序是指用户使用数据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收发室对数据进行操作和运算的程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是指通过输入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的行为。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故意制作、传播”的具体行为方式,学界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是制作、制作并传播;也有观点认为是传播、制作并传播。第二种观点相对更为准确,对于单纯制作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而未传播的行为,由于不可能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不能适用本罪定罪处罚。
  “破坏性程序”,是指包括计算机病毒在内的,隐藏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文件、执行程序里的能够在计算机内部运行,对其功能进行干扰、影响的一种程序。对于是否属于“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根据2011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1)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2)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3)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所谓制作,是指创制、发明、设计、编造破坏性程序或者获悉技术制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所谓传播,则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输入、输出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将已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加以派送、散发等的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造成后果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后果严重”,根据2011年《
信息系统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1)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2)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4)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该《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1)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2)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3)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2007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破坏军事通信罪)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14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的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26年3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2026年4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破坏民航运输企业、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民航运行保障单位等民航运行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实践中,通常是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显示自已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后果特别严重”,根据2011年《
信息系统安全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1)造成五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2)对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3)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4)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5)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该《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3款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1)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2)造成一百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3)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五十人次以上的;(4)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5)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该《解释》第9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1)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2)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3)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司法疑难解析】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并非独立的提供工具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作出了规定,但这一规定有别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关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规定,后者是独立的提供工具犯,对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行为可予以独立打击,而前者并非独立的工具犯罪,制作、销售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其是否“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一种行为方式,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并销售,但病毒并未被植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可能给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影响,不能依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于互联网上制作、销售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无法像制作、提供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数据的程序的行为那样进行独立打击,只有制作、提供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最终被使用并产生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后果的行为,才能依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打击。

 

【刑法条文】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二、刑法原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

名称

颁布日期

人大决定、解释和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

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被修改)

2000年12月28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次修正)

2025年10月28日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2025年01月13日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0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次修订)

2024年03月10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次修订)

2022年0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次修订)

2016年02月06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

2011年01月08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

2011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01月08日



定罪量刑常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2年08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附解读】

2021年0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附解读】(已失效,被2022年新的规定代替)

2014年05月0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11年08月01日



其他(按日期排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次修正)

2026年08月0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6年04月0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修正)

2026年03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2026年被修改)

2023年08月08日

◎网络犯罪案件技术法律术语解释汇编(一)

2019年07月0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2018年11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已失效)

2016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6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2014年0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附解读】

2009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07年06月26日

◎公安部关于对破坏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请示的批复

1998年11月25日



【相关案例】

案例号

名称



典型案例


典型202505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知

典型2025061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

典型2024120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24052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典型20240223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八起“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典型202310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4件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2101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1起“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



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45号

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采用其他技术手段的认定)

指导案例104号

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认定)

指导案例103号

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破坏机械远程监控系统的认定)

指导案例102号

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DNS劫持”行为的认定)

检例第241号

黄某某等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侦查活动监督案

检例第69号

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检例第68号

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房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检例第36号

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超出授权范围登录)

检例第35号

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远程锁定)

检例第34号

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删改购物评价)

检例第33号

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劫持域名)



公报案例


公报2009年02期

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事判决书

公报2000年03期

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审判参考案例


【第1574号】

温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与区分

【第1553号】

丁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司法认定

【第1517号】

舒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掩饰、隐瞒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应当如何准确定罪量刑

【第1514号】

计某彬、付某生、阮某雨盗窃案——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非法办理电信宽带业务并对外出售应如何定性

【第1501号】

朱东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幕交易案——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内幕信息后又实施内幕交易的,应如何定罪

【第1459号】

吴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利用游戏系统漏洞非法充值行为的定性

119013

李俊、王磊、张顺、雷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熊猫烧香”病毒案

【第1049号】

杨丽涛诈骗案——侵入红十字会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第1029号】

乐姿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在无法准确认定经济损失、用户数量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后果严重”

【第820号】

黄某诈骗案——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784号】

孙小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如何认定和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情节

【第783号】

童莉、蔡少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管员非法侵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清除车辆违章信息,收取违章人员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068号】

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060号】

郝景文、郝景龙盗窃案——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高法案例库


20260401253001

袁某东、赖某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制作、提供可以非法获取用户权限外数据的爬虫软件的行为定性

20260401252002

周某、刘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违法所得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

20260401252001

杨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非法侵入战区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药品数据并出售获利行为的定性

20251801254001

姚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黑客DDOS网络攻击行为后果的认定

20250401253001

沈某平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编写爬取用户信息的程序并向他人出售行为的定性

20250401252001

蔡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为获取佣金使用非法技术手段进行广告推广的性质认定

20250301254001

徐某杰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采用拆卸设备等方式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导致采集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定性

20250201254001

袁某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

20241801254004

曾某亮、王某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进而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理

20241801254003

李某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行为的定性

20241801254002

张某清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的定性

20241801254001

张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通过DDoS网站实施网络攻击行为的定罪量刑

20241801253002

叶某星、张某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某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系统案——对“利用窃取的账号密码,以人工大量输入验证码行为撞库方式入侵他人账户”平台组织者的定性

20241801253001

丁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认定

20241801252001

卫某龙、龚某、薛某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侵入”的认定

20241801207007

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断

20240401254001

罗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与路径

20240401253001

余某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提供涉案软件已取得著作权的,是否影响专门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构成

20240401252003

陈某睿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盗取网络游戏运营商游戏币行为的定性

20240401252002

马某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非法使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数据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0240401252001

深圳市帮某科技有限公司、谭某峰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账号密码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数据行为的定性

20240301254001

钱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非法获取政府公共服务管理平台账号并登录审批虚假信息的行为认定

20240301252001

韩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非法控制他人视频监控行为的定性

20240201254001

张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行为人采用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方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相应后果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230601254001

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在无法准确认定经济损失、用户数量的情况下,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要结合技术和法律进行综合审查

20230501254001

孙某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

20230401252001

何某骏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投放木马程序控制应用程序既有功能的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人民司法


司法202512044

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的风险防控及裁判规则

司法202508041

侵入医疗机构挂号系统抢号牟利行为的定性

司法202430044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篡改中考体育成绩行为的定性

司法202422027

为获取佣金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广告推广的定性

司法202408043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价格取财的定性

司法202311015

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

司法202311011

窃取虚拟货币的刑法评价

司法202311007

骗取他人虚拟货币的定性及涉案财产处置

司法202311004

转移、变卖他人虚拟货币的罪名认定

司法20230803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司法202305040

使用非法手机插件外挂秒杀牟利的行为定性

司法202223059

擅自修改终端机应用程序销售彩票的罪名确定

司法202220027

非计算机病毒类破坏性程序的司法认定

司法202214058

非法获取数据出售的行为性质

司法202214022

《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理解与参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有价值数据实施增加、修改,未造成该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司法202202026

制作、销售学习平台辅助程序的定性

司法202123026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

司法202117101

《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理解与参照——扰环境质量检测采样设备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司法认定

司法202117095

《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理解与参照——侵入并破坏机械远程监控系统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司法202117090

《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理解与参照——DNS劫持型流量劫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司法202105028

操控恶意呼叫软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司法202105026

利用挂机辅助软件刷取游戏道具并转卖获利的犯罪构成

司法202102025

网络爬虫技术使用过界的刑法规制

司法202008032

利用网络平台漏洞取财的定性(盗窃)

司法201823052

网络犯罪的刑事对策与审判疑难问题解析

司法201823049

锁定手机并索要财物行为的定性

司法201823046

以黑客手段窃取手机ID密码的刑事责任

司法201823044

窃取、出售他人账号中虚拟装备行为的定性与量刑

司法201808025

超越权限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性质

司法201723050

传播木马程序盗取身份认证信息后进行交易的定性

司法201702028

GRE考试中远程控制计算机代考行为的认定

司法201524030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司法201506095

侵入他人游戏账号窃取虚拟财产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司法201504025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帮助犯的不同入罪标准

司法201312064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

司法201306070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的经济损失

司法201204068

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进行拒绝服务攻击行为之定性

司法201124057

网络安全犯罪的行为甄别与取证障碍

司法201118055

互联网带宽和流量不宜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司法200722067

修改数据非法获取游戏装备之行为定性



中国检察官


中检202408069

网络黑灰产中游技术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

中检202406074

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公司微信公众号行为探讨

中检202222068

提供“翻墙”软件行为定性分析

中检202216071

利用抓包软件篡改计算机交易数据的行为定性分析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4060607

向他人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应按共同犯罪论处——襄阳中院审查申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法报2023070606

提供特定软件破解无人机限高、禁飞区限制的行为定性——福建安溪法院判决陈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法报2022071408

通过补办被害人手机卡登录被害人雷达网账户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江西南昌青云谱法院判决邓某、龚某等人盗窃案

法报2015073006

网络型侵犯财产犯罪的定性分析——江苏涟水法院判决姜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检察日报


检报2022081608

搭建接码平台出售手机验证码的行为如何定性

检报2020011203

从一起以预装广告软件方式非法控制手机用户案谈——未经允许植入“广告SDK”是否具有非法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检报2019053103

手机“盗改销”中解锁账号密码行为的司法认定



江苏省案例


苏法201702

蔡盛开、夏理想等开发、利用“钓鱼网站”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

苏法201011

胡磊、李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以敲诈勒索虚拟网络游戏币案

苏法200902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苏检20210104

触云公司、周汉亮等4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电子数据审查)

苏检20210102

张发勤等8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微信“清粉”)

苏检20170402

何某甲、杨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远程账户锁定后实施敲诈勒索)

苏检20170202

古某甲、郭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盗取QQ号及密码)



【相关观点】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编号

名称



观点集成


观点集成030822

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

观点集成030823

对交警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交通违章信息进行删除,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观点集成030824

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人民司法


应用202225050

接码平台的样态与刑法规制

应用202210021

利用网络爬虫获取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

应用201401080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探析——《网络犯罪公约》与我国立法之比较

应用200819069

计算机犯罪的发展与刑法修正



人民检察


检察202408037

开发售卖手机配件虚增网约车里程数的行为如何定性

检察202324116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司法判定

检察202211072

网络爬虫行为的刑法规制

检察202210037

非法获取交易接口程序后开发并运营证券交易软件的行为如何定性

检察202208030

流量劫持的刑法应对

检察202124045

利用“清粉”软件获取群二维码信息、强制关注公众号行为的判定

检察202124043

操控恶意呼叫软件干扰手机使用的刑法规制

检察202124037

操控恶意呼叫软件干扰他人正常使用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

检察202116033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检察202015026

网络爬虫的入罪标准与路径研究

检察202014043

非法弹送广告行为入罪要素解析

检察202014037

预置广告SDK控制用户手机如何适用法律

检察202010058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适用考察

检察202006047

私自修改获取抖音靓号行为的刑法评价

检察202006041

利用技术手段、系统漏洞将抖音号改为靓号贩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检察202004038

数据爬取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检察201918047

数据爬取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检察201918045

利用爬虫加粉软件“打劫”个人信息牟利如何适用法律

检察201906049

提供VPN“翻墙”服务的行为如何定性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4120506

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

法报2024062007

为裸聊敲诈提供具有强制获取手机通讯录功能软件的行为定性

法报2024051606

安装加油机税控系统作弊工具行为的认定

法报2024032109

窃取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行为定性

法报2023110906

盗窃数字藏品双重属性的规范评价

法报2023082407

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

法报2023010506

网络爬虫犯罪的量刑问题及对策

法报2022030306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法报2021062408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司法认定

法报2020121006

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定罪处罚问题初探

法报2017110106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法报2016062307

用admin账户登录他人信息系统行为的定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法报2014082807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及犯罪形态分析



检察日报


检报2023013106

以类型化思维精准定性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犯罪

检报2021080706

如何办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

检报2021071903

厘清法益准确认定数据犯罪之“获取”

检报2021071306

非法获取消费积分行为的定性分析

检报2020042405

厘清“修改数据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检报2019110504

利用FD抓取并修改充值数据获利如何定性

检报2019090603

“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包取财如何定性

检报2019053104

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非法解锁密码行为适用罪名

检报2018090203

利用计算机技术窃取虚拟财产如何定性

检报2018032503

制售秒杀软件牟利行为构成何罪

检报2017110503

利用外挂软件刷游戏币出售如何定性

检报2017073003

以欺骗方式“锁定”他人手机勒索财物怎样处理

检报2017070703

非法添加游戏道具行为如何定性

检报2014090503

购买偷来账号倒卖游戏币构成何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专家观点


专家20220107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张明楷)



其他


研究20120210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交警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交通违章信息进行删除行为如何定性的研究意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研究20120210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上一篇:25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下一篇:255.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新罪名)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B座1708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