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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非法获取国际秘密罪
发表时间:2021-10-20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罪名构成】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首先是侵犯了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制度。当今世界仍存在许多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并影响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此外,国家秘密还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全球“技术战”、“贸易战”日趋激烈的今天,获取他国秘密已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其次是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我国一系列保密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保密的范围、事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我国的保密法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根据1988年9月5日公布2024年2月27日第二次修订的《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十三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窃取”,是指采取秘密的方式,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窃取的形式包括:直接窃取国家秘密文件,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通过电磁波窃取国家秘密;采用照像的形式偷拍国家秘密等。
  “刺探”,是指行为人暗中对掌握国家秘密的人,采取各种手段探听、侦察国家秘密的行为。探听的方式主要包括:利用与知密者的特殊身份关系向知密者探询国家秘密;利用社交手段打通关系,向知密者探问国家秘密;利用公开合法形式,例如贸易洽谈会、学术交流会等探听国家秘密。侦察的方式主要包括:使用窃听装置侦察国家秘密;使用电子监控及远红外线扫描等高科技手段侦察国家秘密;采用色情引诱、向有关部门渗透等形式侦察国家秘密。
  “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色情以及其他方法,向掌握国家秘密的人交换国家秘密的行为。收买的形式有采用小恩小惠、低价收买的,也有采用重金收买、高价拉拢的。
  “非法获取”,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从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那里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或者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未经办理手续取得该项国家秘密。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方法之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就能构成本罪 。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掇、收买国家秘密的,应当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论处。
  根据2019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却故意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可能是为了金钱,也可能是出于对国家政府某领导人的不满,或者是为了出国。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本罪与
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家秘密,客观上都违反了保密法规。但是二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应注意区分。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的行为是“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罪则表现为“泄露”。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数量比较多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刑法条文】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未改动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无修正

 

【相关规定】

名称

颁布日期

人大决定、解释和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

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被修改)

2000年12月28日



法律法规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2025年0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次修订)

2024年0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一次修正)

2017年11月04日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一次修订)

2013年07月18日



定罪量刑常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20年03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20年03月11日



其他(按日期排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19年09月0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15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

2015年0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

2001年06月04日



【相关案例】

案例号

名称



典型案例


典型20230728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起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公报案例


公报1988年03期

朱佳杰盗窃国家重要机密案



审判参考案例


【第1441号】

王学军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非法获取建造师考试试题、答案后又非法出售、提供的,如何定罪处罚



最高法案例库


20250201418001

周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蔡某、孙某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非法获取中考试卷、答案作弊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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