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
【罪名构成】
一、概念及其构成
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和附属刑法作出的规定。1997年《刑法》吸收上述规定并作修改,对妨害公务罪作出专门规定。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对本条作了第一次修改,增加第五款关于暴力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一条对本条作了第二次修改,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为袭警罪,进一步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侵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使用暴力的手段,除了会干扰人民警察正常的职务活动外,也必然会给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侵害。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警察,而且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根据2012年12月26日修正的《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辅警”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理由是:
1、辅警与公安机关签订劳动合同,不享有行政编制,并不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月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同时规定辅警应在公安机关与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开展执法执勤、行政管理、技术支持等勤务工作。
2、辅警的证件、制服和标识较之人民警察亦有很大差别,一般人能够从外观上对其辅警身份有明确认知,其对违法犯罪分子及普通民众所产生的威慑力远远低于人民警察。
3、从立法本义来看,本罪从原妨害公务罪中分立出来,且法定刑更高,显示了对民警的特殊保护,在罪名认定上更应从严把控。如果将辅警身份拟制为人民警察,将会使袭警罪的适用对象范围过于宽泛,有损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
“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了殴打、撕咬、踢打、抱摔、投掷,驾车冲撞、碾轧、拖拽,或者枪击、刀刺等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袭击”,是指行为人在人民警察没有防备的情况下,直接对其人身实施暴力。本条所称的袭击仅指对人身实施的直接袭击,不包括对物,比如抢夺警械、打砸警车等。但是,如果明知车内有警察而冲撞的,其行为已经危及到车内警察的人身安全,应以本罪论处。同时,袭击表现为积极的攻击行为,不包括消极抵抗,如果多名警察在控制行为人过程,行为人为了挣脱而甩手蹬脚的,即使对警察的身体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暴力,但不能将这种单纯的抵抗行为认定为“袭警”。
根据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1)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人民警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人民警察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例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或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进行袭击,就构成本罪。如果人民警察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行为人予以暴力袭击的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根据2025年《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该《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第3款规定,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依照相应犯罪从重处罚。
同时根据202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本罪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主要看行为人针对的具体对象。如果直接针对的是民警本人,需要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如果针对的不是民警本人,而是其所乘坐的车辆或者正在使用的警械的,只要足以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就可以构成本罪。
如果造成轻伤后果,因为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与袭警罪相同,以袭警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国家维护公共秩序的意图。如果行为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暴力袭警的同时,又有抢劫、抢夺民警枪支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袭警罪和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数罪并罚。
根据202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2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实施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决定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2)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实施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行贿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202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1)在民用航空器依靠自身动力在地面移动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致使应急撤离滑梯释放,足以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的;(2)在民用航空器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的;(3)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情形。有前款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机长、航空安全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2026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决定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2)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实施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行贿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2025年《解释》第6条的规定,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袭击。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予以暴力袭击的,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人民警察,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手段只能是暴力袭击;妨害公务罪不仅可以使用暴力手段,还可以使用威胁手段。
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
(二)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罪侵犯的主要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能是以聚众方式阻碍人民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不以暴力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行为人在不满三人的情况下或者是聚众中的其他参与者为阻碍人民警察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而予以暴力袭击的,应以袭警罪论处。聚众的首要分子如果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同时触犯了两罪,但本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也应以袭警罪论处。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罪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主体。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25年《解释》第2条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1)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2)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3)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该《解释》第3条规定,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2)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3)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4)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该《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该《解释》第11条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注:
袭警是严重危害国家法律秩序的行为,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定罪处罚的依据,要综合考虑袭警行为的手段、方式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袭警罪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对于构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在酌情从宽时,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上述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刑法条文】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
【刑法条文】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
名称 | 颁布日期 |
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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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一次修订) | 2017年02月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次修正) | 2012年10月26日 |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一次修订) | 2011年01月08日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一次修订) | 2011年0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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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常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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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25年12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 2021年07月0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 2017年03月09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被修正) | 2013年12月2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已失效) | 2010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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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按日期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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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附解读】 | 2026年05月10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 2025年04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 2024年10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 2023年12月13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附答记者问】【附解读】 | 2022年06月29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 2021年02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 2020年02月06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2020年01月10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摘录) | 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附解读】 | 2019年01月0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7年02月07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 2016年12月21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 2015年09月18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14年09月09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附解读】(已废止,被2023年新的规定代替) | 2013年12月18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13年11月14日 |
◎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13年07月19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已失效) | 2013年06月17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 2012年11月02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 2010年03月02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08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已失效) | 2007年02月28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 2003年12月23日 |
◎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阻碍和抗拒海关缉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 2003年11月18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03年05月14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 2002年09月04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 | 2001年06月04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 2000年04月24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0年03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 1998年05月08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通知(已失效) | 1994年12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 1994年09月26日 |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 1994年05月21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已失效) | 1993年11月12日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受到不法侵害对侵害人能否按“妨碍公务”处理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 1991年09月22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已失效) | 1989年08月15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 1988年03月10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 | 1986年11月27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 | 1984年0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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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案例号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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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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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20250829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打击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
典型20220429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
典型20220331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
典型20210202 |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十三批) |
典型20200219 |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
典型20200211 |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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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参考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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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9号】 | 范某文妨害公务案——袭警罪的司法适用 |
【第1618号】 | 王某某袭警、危险驾驶案——相对人被追截过程中袭警行为的罪责认定 |
【第1603号】 | 李某某袭警案——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时并罚失衡的,如何处理 |
【第1589号】 | 林某袭警案——袭警行为人主动给予受害民警民事赔偿并取得民警个人谅解的,能否予以从宽处罚 |
【第1408号】 | 段红安妨害公务案——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5条的规定 |
【第1327号】 | 王福兵妨害公务案——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并暴力袭击人民警察行为的定罪量刑 |
【第1326号】 | 谢益波、邵颖妨害公务案——如何准确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的“依法严惩” |
【第1325号】 | 黄潮尧妨害公务案——如何评价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
【第1324号】 | 陈岗妨害公务案——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行为的认定 |
【第731号】 | 周洪宝妨害公务案——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方式阻碍城管队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
【第302号】 | 朱荣根、朱梅华等妨害公务案——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如何定罪 |
【第205号】 | 江世田等妨害公务案——聚众以暴力手段抢回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应如何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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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案例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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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233001 | 李某龙妨害公务案——驾车碰撞、剐蹭配合人民警察执法的辅警行为的定性 |
20250501303001 | 黎某祥破坏监管秩序案——被关押的罪犯在监管场所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行为的定性 |
20250501234002 | 马某凯袭警案——袭警罪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及“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
20250501234001 | 李某德袭警案——袭警罪中“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
20240601055051 | 曹某危险驾驶案——为抗拒民警控制而实施甩手、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的定性及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把握 |
20240501234003 | 江某祥袭警案——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辅警人员的定性 |
20240501234002 | 王某袭警案——行为人犯袭警罪后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酌情从宽处罚 |
20240501234001 | 周某某袭警案——驾驶机动车逃避抓捕的行为的认定 |
20240301233002 | 罗某某妨害公务案——被告人供述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处理 |
20240301233001 | 范某某妨害公务案——依法配合民警执行职务的辅警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
20230501234001 | 朱某祥袭警案——在狭小空间内驾车拖拽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的行为构成袭警罪的加重犯 |
20230501233001 | 周某宝妨害公务案——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方式阻碍城管队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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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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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202417018 | 办理袭警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 |
司法202417015 | 袭警罪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
司法202417012 | 袭警罪中“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正确理解 |
司法202417010 | 在狭小空间内驾车拖拽执法警察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加重犯 |
司法202417007 | 辅警能否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 |
司法202417004 | 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的司法适用 |
司法202114020 | 暴力袭警的构成要件 |
司法202011047 | 暴力袭警的准确认定 |
司法202011044 | 暴力袭击正在执行防疫职务警察的情节认定 |
司法202011041 |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范围 |
司法202011036 | 抢夺民警配枪未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罪量刑 |
司法202008026 | 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依法严惩的把握 |
司法201926028 | 妨害公务案件被害人身份与罪数的关系 |
司法201735027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
司法201318069 | 行为人醉酒驾驶拒不配合检查行为的罪数判断 |
司法201022056 | 强行夺取被行政机关扣押的本人财产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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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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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202420078 | 为逃避酒驾检查逆行挤撞警车行为之辨析 |
中检202412028 | 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的规范判断 |
中检202314073 | 袭警罪的规范解释与实践认定 |
中检202310003 | 袭警罪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 |
中检202306025 | 袭警罪适用范围的合理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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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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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报2024071110 | 强行闯卡造成辅警受伤构成妨害公务罪——吉林长春九台法院判决李某龙妨害公务案 |
法报2020041607 | 疫情期间暴力闯卡行为的认定——河南民权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哲妨害公务罪案 |
法报2018112906 | 执法程序严重违法阻却妨害公务罪的构成——广东潮州中院裁定肖某妨害公务案 |
法报2016080406 | 妨碍公务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福建漳州中院判决陈两成妨碍公务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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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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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报2022020807 | 醉驾又抗拒检查,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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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观点】
案例号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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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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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20250829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打击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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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参考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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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9号】 | 范某文妨害公务案——袭警罪的司法适用 |
【第1618号】 | 王某某袭警、危险驾驶案——相对人被追截过程中袭警行为的罪责认定 |
【第1603号】 | 李某某袭警案——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时并罚失衡的,如何处理 |
【第1589号】 | 林某袭警案——袭警行为人主动给予受害民警民事赔偿并取得民警个人谅解的,能否予以从宽处罚 |
【第1408号】 | 段红安妨害公务案——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5条的规定 |
【第1327号】 | 王福兵妨害公务案——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并暴力袭击人民警察行为的定罪量刑 |
【第1326号】 | 谢益波、邵颖妨害公务案——如何准确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的“依法严惩” |
【第1325号】 | 黄潮尧妨害公务案——如何评价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
【第1324号】 | 陈岗妨害公务案——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行为的认定 |
【第731号】 | 周洪宝妨害公务案——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方式阻碍城管队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
【第302号】 | 朱荣根、朱梅华等妨害公务案——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如何定罪 |
【第205号】 | 江世田等妨害公务案——聚众以暴力手段抢回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应如何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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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案例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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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233001 | 李某龙妨害公务案——驾车碰撞、剐蹭配合人民警察执法的辅警行为的定性 |
20250501303001 | 黎某祥破坏监管秩序案——被关押的罪犯在监管场所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行为的定性 |
20250501234002 | 马某凯袭警案——袭警罪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及“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
20250501234001 | 李某德袭警案——袭警罪中“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
20240601055051 | 曹某危险驾驶案——为抗拒民警控制而实施甩手、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的定性及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把握 |
20240501234003 | 江某祥袭警案——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辅警人员的定性 |
20240501234002 | 王某袭警案——行为人犯袭警罪后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酌情从宽处罚 |
20240501234001 | 周某某袭警案——驾驶机动车逃避抓捕的行为的认定 |
20240301233002 | 罗某某妨害公务案——被告人供述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处理 |
20240301233001 | 范某某妨害公务案——依法配合民警执行职务的辅警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
20230501234001 | 朱某祥袭警案——在狭小空间内驾车拖拽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的行为构成袭警罪的加重犯 |
20230501233001 | 周某宝妨害公务案——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方式阻碍城管队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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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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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202417018 | 办理袭警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 |
司法202417015 | 袭警罪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
司法202417012 | 袭警罪中“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正确理解 |
司法202417010 | 在狭小空间内驾车拖拽执法警察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加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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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202011047 | 暴力袭警的准确认定 |
司法202011044 | 暴力袭击正在执行防疫职务警察的情节认定 |
司法202011041 |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范围 |
司法202011036 | 抢夺民警配枪未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罪量刑 |
司法202008026 | 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依法严惩的把握 |
司法201926028 | 妨害公务案件被害人身份与罪数的关系 |
司法201735027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
司法201318069 | 行为人醉酒驾驶拒不配合检查行为的罪数判断 |
司法201022056 | 强行夺取被行政机关扣押的本人财产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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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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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202420078 | 为逃避酒驾检查逆行挤撞警车行为之辨析 |
中检202412028 | 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的规范判断 |
中检202314073 | 袭警罪的规范解释与实践认定 |
中检202310003 | 袭警罪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 |
中检202306025 | 袭警罪适用范围的合理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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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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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报2024071110 | 强行闯卡造成辅警受伤构成妨害公务罪——吉林长春九台法院判决李某龙妨害公务案 |
法报2020041607 | 疫情期间暴力闯卡行为的认定——河南民权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哲妨害公务罪案 |
法报2018112906 | 执法程序严重违法阻却妨害公务罪的构成——广东潮州中院裁定肖某妨害公务案 |
法报2016080406 | 妨碍公务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福建漳州中院判决陈两成妨碍公务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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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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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报2022020807 | 醉驾又抗拒检查,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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