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52号]陈某强奸案-误认为在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将被害人抛入坑塘致其被溺死,如何定罪及适用法律
刑事审判参考(2026.5第150、15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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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2号]陈某强奸案-误认为在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将被害人抛入坑塘致其被溺死,如何定罪及适用法律
二、主要问题
(1)在依靠客观证据无法锁定被告人作案、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如何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
(2)被告人误认为被害人在被强奸过程中死亡,将被害人抛入坑塘致其溺死,应如何定罪以及适用法律?
三、裁判理由
(一)在依靠客观证据无法锁定被告人作案、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应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准确认定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翻供,称被害人马某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半夜自行离开,其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所供强行发生性关系、发现被害人死亡后抛尸等供述不属实。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翻供否认强奸,但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陈某强奸被害人马某某的事实。理由有以下五点。
第一,本案侦破经过清楚。2005年5月25日,被害人马某某的尸体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因被害人家属未报警,公安机关未能确定尸源,在尸检后将提取的阴道擦拭物送公安部进行DNA检验,检出人精斑及6个基因座分型。2020年,DNA数据库比对时比中阜城县前科人员陈某,6个基因座分型相同,遂认定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此鉴定虽然不能达到同一认定,但在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中比对,阜城县只有陈某比中,似然率3.94×10?,即源于陈某所留的可能性是源于无关个体所留的可能性的394万倍,为侦查提供方向,且陈某虽然事后翻供强奸,但自始至终承认和马某某发生过性关系。
第二,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并结合前期调查摸排,了解到陈某2005年与范某某联系密切,于次日将范某某传唤到案,对二人分别讯问。在第一次讯问中,陈某、范某某均未如实交代犯罪,只承认陈某在案发当晚与陈某某带出来的一个女子发生了性关系。公安机关据此侦查,确定了被害人是陈某某的同学马某某,后经亲缘鉴定确定。
第三,范某某、被告人陈某在第二次讯问中先后供认犯罪。范某某供述其目击了陈某殴打被害人马某某,参与了事后“抛尸”、焚烧物证和恐吓陈某某的全过程,与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一致,亦与陈某某的供述印证。范某某供称,陈某与其带马某某、陈某某喝酒的目的就是把二女灌醉后好发生性关系,其带陈某某去了西屋,陈某带马某某去了东屋;其听到东屋有打人的响声,到东屋看到陈某扇马某某耳光,边扇边让马某某脱衣服,马某某又哭又叫,后其回西屋和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就睡觉了;正睡觉时,其被陈某叫醒,说“马某某死了”,其问陈某怎么回事,陈某说那个女的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又哭又喊,就捂着她的嘴、掐了她的脖子,发生性关系后发现她不动了;其去东屋发现马某某没有反应,认为死了,后陈某驾车拉着其将“尸体”扔到某坑塘内;二人经商议告诉陈某某,马某某和陈某发生完性关系后自己爬墙头走了,并恐吓陈某某不许将四人当晚见过面之事告诉他人,否则都要坐牢。另案处理的陈某某供述,其听到另一间屋里有马某某喊叫、哭泣声;次日晨,陈某告诉其,马某某光着身子爬墙走了,并和范某某威胁其,如果马某某出现意外就说没见过她,如果说出去就要坐牢。
第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被发现时下身赤裸,仅有的内裤退至膝盖以下,与被告人陈某和范某某供述的事后焚烧了被害人的裤子、鞋、胸罩等情节相互印证。陈某辩称,被害人系半夜自行光着身子从其住处离开,显然有违常理,从反面证实陈某系说谎为自己开脱罪责。
第五,陈某归案后有九次有罪供述,均有同步录音录像,并自书悔罪材料。有罪供述相对稳定,内容详细,与另案处理的范某某的供述一致,尤其是捂被害人口鼻等细节,尸检报告没有显示,证人也未提及,合乎情理,真实可信。关于陈某所提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检察机关就公安机关取证的合法性提交了相关证据: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讯问人没有违法行为,陈某供述正常、自然;陈某入所体检表显示其没有异常创伤,陈某签字无异议;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前对陈某的讯问笔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调查笔录记载,陈某自称在公安机关供述属实,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参与讯问的公安人员分别出具说明称:依法讯问,没有违法行为。陈某及其辩护人没有就此提交任何相关的证据或线索。故没有证据或线索证实陈某受到刑讯逼供,对其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予以驳回,对其有罪供述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的翻供显然不可信,不能成立,在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陈某强奸并致被害人马某某死亡的事实。
(二)被告人误认为被害人在被强奸过程中死亡,将被害人抛入坑塘致其溺死,应认定为强奸罪一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对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存在异议,但对于本案应如何定罪,依然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第一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第二个是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抛入坑塘致其溺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应以强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死亡与陈某的强奸行为有因果关系,系陈某的强奸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陈某构成强奸罪一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上述两种意见分歧主要在于,被害人马某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陈某的强奸行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应将马某某的死亡结果归属于陈某的强奸行为。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应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通常情况下,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时,危害结果归属于危害行为,并不存在疑问,但当出现介入因素,导致多因一果时,由于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和介入因素均存在因果关系,危害结果的归属则较为复杂。例如,被害人被被告人打伤,在医院抢救时,因为医生的不当医疗操作而死亡。对于这种存在介入因素导致多因一果的情况,就需要进行结果归属的判断,即判断被害人死亡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还是医疗事故,这是一种规范判断。
介入因素一般包括被害人行为介入、第三人行为介入、行为人行为介入等情形。本案的情形属于行为人行为介入,即行为人前行为与后行为(介入行为)不是一个实行行为,二者共同作用导致结果发生。在判断结果归属于前行为还是后行为,抑或两者并存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行为人的前行为和后行为分别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前行为和后行为的主观方面、介入行为的异常性等。
本案中,虽然尸体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的死因是溺死,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陈某所实施的将被害人抛入坑塘的行为,但如果陈某的强奸行为未致被害人昏迷,则不会出现陈某后续的抛“尸”行为,被害人也不可能任由陈某伙同他人将其抛入坑塘或者不会因此而溺亡。因此,陈某强奸被害人时,为压制反抗,捂被害人口鼻致其昏迷的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提供了原因力。也就是说,陈某的强奸行为虽非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但系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被告人陈某前后实施了两个不同的实行行为,都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属于行为人行为介入。陈某主观上误认为前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出于掩盖罪行的目的,实施了抛“尸”入塘的后行为,才导致其预期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事前的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这一情形。在判断死亡结果的归属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为的连续性。陈某的前行为和后行为是一个连续不中断的过程,后行为即抛“尸”行为,目的是毁灭罪证,是附随于强奸前行为的,前后是一个整体,不应割裂评价。
二是行为的危险程度。虽然马某某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系因陈某后行为(抛入坑塘)介入而产生,但陈某在强奸前行为中实施的是足以致人死亡的捂口鼻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重大危险,事实上已经导致被害人昏迷休克。
三是行为的主观方面。对于捂口鼻导致被害人死亡,陈某的主观方面虽并不直接追求,但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而在后行为中,陈某对于导致被害人被溺死的结果,其主观方面显然不是故意,只是过失。
四是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如果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后行为,也就是本案认定为强奸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死亡结果被过失致人死亡罪评价,则强奸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明显不能做到罚当其罪。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陈某故意实施的强奸前行为具有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大危险,所实施的后行为附随于前行为,且仅为过失,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肯定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前行为,以强奸一罪论处是适当的。
(三)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属于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了两类强奸加重处罚情形,即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和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于“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适用,应局限于强奸的手段行为(采取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性交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例如,行为人为实施强奸,采用扼颈的手段控制被害人,致使被害人窒息死亡。又如,行为人的性交行为直接致被害人性器官受损,导致被害人死亡。而本案中,被害人马某某系被溺死,陈某的手段行为即强奸行为虽然是造成马某某死亡的原因之一,但并非直接原因,因此并不属于“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形。对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奸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是后果的严重程度应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前半部分所规定的“重伤、死亡”的程度相当,也就是该后果的危害程度应限定于对生命或健康所造成的重大侵害;三是严重后果可不限于被害人本人,例如,强奸导致被害人亲属精神受到重创而自杀身亡。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强奸行为与被害人马某某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该死亡后果归属于强奸行为,符合“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依法应对陈某加重处罚。综合考虑陈某强奸犯罪的情节、性质、手段、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一审、二审法院对其判处死刑是适当的。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以强奸罪核准被告人陈某死刑。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翁彤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晓辉 刘娜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李静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