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8号]魏某亮强奸、强制猥亵、诈骗案-利用封建迷信虚构事实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获取钱财等行为的定性
刑事审判参考(2026.5第150、15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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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8号]魏某亮强奸、强制猥亵、诈骗案-利用封建迷信虚构事实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获取钱财等行为的定性
二、主要问题
(1)被告人利用迷信使被害人对发生性关系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能否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2)被告人利用迷信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的,能否认定构成诈骗罪?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利用迷信虚构事实,使被害人因对发生性关系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而不知反抗的,可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亮利用迷信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何某“自愿”甚至积极主动与其发生性关系,何某未遭到殴打、威胁。对于魏某亮是否构成强奸罪,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魏某亮与被害人何某交往密切,发生性行为次数多,二人关系非同一般,不排除通奸可能,因此魏某亮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采纳此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魏某亮利用何某封建迷信的心理,编造谎言,使何某对发生性关系的性质产生错误认知,从而不知反抗,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及二审法院采纳此观点。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强奸罪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认定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行为人以各种手段导致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均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因此,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是否遭到殴打、威胁,有无拒绝、反抗、呼救等行为,还应考察行为人是否采用其他手段,导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即“骗奸”。对于“骗奸”行为能否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所提供的理由或所使用的方法是否使得妇女对发生性关系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而不知反抗。如果行为人所提供的理由或所使用的方法足以使女性对性行为的性质产生认识错误,从而不知反抗,则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司法实践中,“骗奸”行为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的,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利用迷信手段,二是利用或假装治病,三是冒充女性的丈夫。在这三种情形中,妇女要么误以为发生性行为是“神仙”要求或治疗方法,要么误以为系在行使婚内权利或履行夫妻间义务,均对性行为的性质产生了错误认识,导致不知反抗,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但同样是“骗奸”,如果行为人所编造的理由或所使用的欺骗方法,仅使女性对行为人的职业、地位等外在条件或发生性关系能交换的利益等产生错误认识,对发生性行为本身并未产生错误认识,一般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不构成强奸罪。例如,行为人以能够提供工作机会为由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该女性是基于获取工作机会的目的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其对发生性关系的性质并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清楚发生性关系是换取工作机会的筹码,即使行为人并没有提供工作机会的能力,或事后并没有兑现承诺,也不宜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只能在道德层面上予以谴责。又如,行为人假冒官员、名人,或利用职权假以好处,诱骗女性发生性关系,欺骗行为同样并未导致女性对性行为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不宜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亮与被害人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何某的陈述等在案证据证实,魏某亮利用何某的迷信心理,谎称何某身上“有痔有煞气”,需要与其发生性关系方能“去煞”、改善运势、避免子女遭遇灾祸等,何某对此深信不疑。何某陈述:“魏某亮说我脸上的痔是不好的,会克到小朋友,我一听就很害怕。又说我的背部还有肿,更厉害,我就更害怕了。他讲得很恐怖,讲我儿子可能过不了这个关。”“魏某亮每次见到我都讲我煞气重,只有他来跟我性交才能化解。”可见,何某与魏某亮发生性关系,看似自愿,但实质是在魏某亮编造的封建迷信谎言之下,误以为与魏某亮发生性关系是避免灾祸的唯一方法,对性关系的实质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因而陷入不知反抗的境地。因此,魏某亮的行为实际违背被害人意志,构成强奸罪。魏某亮利用封建迷信,使用类似手段对被害人吕某实施猥亵行为,还构成强制猥亵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魏某亮与被害人何某交往密切,发生性行为次数多,二人关系非同一般,不排除通奸可能。对此,我们认为,行为人利用迷信实施欺骗,使被害人在错误认识下长期处于盲从状态,进而在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高度配合,甚至主动与行为人联系,不能仅据此认定被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中,魏某亮与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何某与魏某亮见面均是为了化解“煞气”,二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等均由魏某亮提出并控制,可见,魏某亮系利用何某基于错误认识而产生的盲从状态,持续控制、支配何某,实施奸淫行为,不能仅因二人交往密切、发生性行为次数多就否认魏某亮的行为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相反,何某未及时报警或求助,配合甚至积极主动发生性关系,正是因被魏某亮欺骗不知自身性权利受到侵犯而不知反抗,恰恰说明其受骗程度之深。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利用封建迷信虚构事实,常伴随恐吓因素,如声称“若不发生性关系则有灾祸降临,甚至死亡”等,但该种“灾祸威胁”不具有现实可能性,有别于以人身安全、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我们认为,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须具备现实性,一般是指行为人以可实现的恶害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因害怕产生心理强制,从而忍辱屈从,不敢反抗。但行为人采用迷信手段实施欺骗,是利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发生性关系可以避免灾祸发生,从而不知反抗,“心甘情愿”接受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其本质是因错误认识而不知反抗,而非因恐惧不敢反抗,故将利用迷信手段的“骗奸”认定为以其他手段实施强奸更为准确。
(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迷信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大量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在本案审理中,对于被告人魏某亮以被害人何某“有煞气”为由向何某索取大额钱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魏某亮看风水、看面相虽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但在民间一定范围内存在。何某主动找魏某亮看风水并支付一定报酬是基于对魏某亮的信任,属于一般的民间习俗,并非刑法规制范围,故魏某亮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魏某亮的行为已超出一般的民间看风水、看面相行为范畴,其利用迷信虚构事实,导致何某陷入错误认识支付高额“功德钱”,构成诈骗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从事看面相、看风水、卜卦等活动的人员收取合理报酬作为劳务对价,以及群众基于宗教信仰或民间习俗支付一定数额的“香火钱”“功德钱”,通常属于一般的社会生活范畴。但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对方的迷信心理,虚构某种恶害即将发生、自己可以帮助对方消除灾祸或改运等事实,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为避免“灾祸”而向行为人交付大额财产,则不同于一般的民俗活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诈骗罪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亮日常帮人看风水的行为虽可归于正常的民俗活动范畴,但其针对被害人何某,多次编造“去煞”等理由,要求何某支付高额“功德钱”,与一般民间看相、看风水给红包或表达“诚意”的“功德钱”数额悬殊,甚至在已超出何某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让何某通过借款的方式交付102999元“功德钱”。何某之所以借钱向魏某亮支付数额巨大的“功德钱”,是因为魏某亮虚构何某有“煞气”“儿子会出事”“过不了这一关”“问题很严重”等事实,使何某陷入如不交付大额钱财灾祸很快就会发生的错误认识。魏某亮利用他人迷信心理,编造谎言,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陷入认识错误,“自愿”处分大额财产,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应依法以诈骗罪论处,与其所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并罚。
(撰稿: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龚帆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翁彤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