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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3号]钟某猥亵儿童案-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发表时间:2026-10-06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第1743号]钟某猥亵儿童案-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刑事审判参考(2026.5第150、151辑)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和说明问题,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第1743号]钟某猥亵儿童案-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始终否认猥亵儿童的,如何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三、裁判理由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发生在校园内的教师猥亵低龄儿童案件,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始终否认猥亵,且缺乏直接客观证据,被害人赵某某在案发时年仅5岁。对于能否认定被害人陈述真实并以此定罪,在案件审理期间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仅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直接证明猥亵事实,且赵某某年纪较小,不同陈述间存在一定差异,认定钟某猥亵儿童的证据不足。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某虽年幼,但其关于被钟某猥亵等关键事实的陈述较为稳定,其他细节存在一定差异符合其年龄特点,陈述具有真实性,应予采信,钟某构成猥亵儿童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猥亵等性侵害类犯罪通常发生在较为私密的空间内,隐蔽性较强,一般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场,缺少证明力强的旁证或客观性证据,加之被告人到案后往往拒不认罪或仅有限供认,证据大多呈现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一对一”的状况。尤其是针对低龄儿童实施的猥亵行为,因低龄儿童缺乏性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多数情况下受侵犯而不自知,不能主动、及时地告发。其中,教师利用职业便利猥亵学生的,学生出于对教师身份的敬畏和信任,在遭受性侵害时更加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遭受侵害后不敢告发,更易错失取证良机,导致此类案件证据“先天不足”,事实认定难度较大。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23〕4号)第二十九条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证明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立足于证据的基础上,结合经验常识,充分考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较成年被害人在人际关系、社会交往、思维想法等方面更为简单纯粹,通常不会也难以编造猥亵等性侵害事实,因此对此类案件,应以被害人陈述为中心进行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其中,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客观、真实,应当从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特点,是否自愿、完整,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是否存在诬告陷害可能等方面,综合予以判断。

(一)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

由于低龄儿童尚无对性象征意义行为的认知能力,对于事件感知的视角、记忆的重点有别于成年人,导致有的被害儿童难以详细描述被猥亵的细节、感受,对于一些与猥亵行为关系不大的细枝末节却记忆深刻。例如,讲不清楚被猥亵的过程,但能清楚地描述被告人为哄骗而送给自己的玩具的特征。此外,受限于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被害儿童对同一问题的陈述,可能因为不同的提问方式以及询问时间而出现差异,导致陈述可能不尽完整或者数次陈述在细节上存在差异。以上问题均符合低龄儿童自身特点,不能仅以此认定被害人陈述虚假或不可信,事实上,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细节,或部分细节前后有偏差,反而能够说明被害人陈述来源真实,是儿童自主的表达,没有受成年人的诱导,反而能增强办案人员对其陈述真实性的内心确信。

本案中,被害人赵某某稳定陈述被告人钟某“伸手摸其尿尿的地方”,第一次是在学校厨房,后三次是在休息室。其中,赵某某对第一次以及最后一次(案发当天发生的猥亵行为)记忆较为清楚,有细节描述,例如,第一次猥亵之前钟某让其站到厨房的电子秤上,最后一次猥亵前钟某给其柑橘吃,中间两次则笼统陈述给了水果和糖,还有弹弹球。对于多次同类事件的首次、末次记忆较为清楚,符合记忆规律;赵某某关于“伸手摸其尿尿的地方”的表述符合低龄儿童的认知和语言特点;以厨房的秤、钟某给其物品的不同来区别数次猥亵行为也符合低龄儿童的记忆偏好和习惯。因此,赵某某的陈述符合其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赵某某关于最后一次是洗手在先还是猥亵行为在先、裤子被脱至大腿处还是膝盖处等细节,三次陈述存在一定差异。经审查,赵某某的第二次陈述与第一次陈述间隔两月余,第三次陈述与第二次陈述间隔一月余,对这些细枝末节成年人尚可能存在记忆偏差,何况5岁儿童的记忆和表达能力。以上陈述差异不仅在容忍范围内,而且能够进一步佐证被害人陈述系赵某某自主作出,没有指证、诱证,真实性较强。

(二)被害人陈述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一是证人证言能否印证被害人陈述。在证据“一对一”的猥亵儿童案件中,证人证言主要是被害人转述后形成的传来证言,或证明被害人发案前后表现的相关证言。一般来说,因亲属、朋友具有利害关系,其传来证言的证明力较低,但在猥亵儿童案件中,儿童的亲属、朋友、老师等作为密切接触儿童的主体,其所做出的儿童对侵害事实的描述的传来证言以及反映发案前后情况的证言,不仅具有对陈述的印证价值,而且能证明案发的经过是否自然。本案中,赵某某的姐姐(时年8岁)证实,发案当天妹妹对其讲学校的钟校长叫她去钟校长的房间里,给了她一颗糖,糖是菠萝味的,并用手摸她尿尿的地方,其听后就叫妹妹回家告诉妈妈和奶奶。赵某某的父母证实赵某某到家后告诉家人自己被钟校长摸了尿尿的地方,所证实的赵某某所述内容与赵某某到案后陈述内容一致。

二是在案的其他客观性证据能否印证被害人陈述。在案客观性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猥亵事实,但所反映的现场情况等客观事实也能佐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本案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赵某某陈述中提到的电子秤位于学校厨房的更衣室内,较为隐蔽,不打开更衣室的门难以发现,属于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这佐证了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三是辩解细节能否印证被害人陈述。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为逃避罪责往往否认猥亵行为,但即使被告人完全否认犯罪,其辩解仍具有价值,需要详细分析,发现辩解中是否有细节能够印证被害人陈述,佐证被害人陈述真实。本案中,被告人钟某辩解,平时与被害人赵某某有过接触,赵某某找其要过水喝,还向其要过棒棒糖,最后一次是去其休息室拿柑橘,并承认在赵某某进其休息室时,其因担心学生乱拿东西也跟着进去了。钟某所述关于与赵某某接触的主要地点以及给赵某某水果、糖果等细节,与赵某某陈述相互印证,一方面佐证赵某某的相关陈述真实,另一方面也证明钟某有作案时空条件。

(三)发案经过是否自然,能否排除诬告陷害可能

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还应重点排除是否存在诬告、陷害可能。一般来说,受传统文化影响,中国人极为重视对女性性声誉的保护,尤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更甚,因此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较少存在诬告陷害,但并非绝对不存在,需要通过证据予以审查判断。一方面,审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父母等亲属是否与被告人存在矛盾,是否具有诬告陷害的动机;另一方面,审查发案和破案经过是否自然,能够帮助办案人员形成内心确信。

本案中,案发当天,被害人赵某某将被钟某猥亵一事告诉姐姐,听从姐姐的话回家告诉了母亲,其母转告其父,其父到学校寻找赵某某的班主任老师核实,并将老师请到家中,由赵某某的母亲当着老师的面再次向赵某某询问是否确有其事,后孩子父亲才前去报案。从案发经过可见,赵某某的父母出于对女儿名誉的保护,对此事态度极为谨慎。在案证据显示被害方与被告人钟某不存在矛盾纠纷、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诬告陷害的动机。另外,钟某从未提出过被害方系诬告陷害;且钟某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钟某看到被害人父亲到学校找班主任老师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便先后主动向两位老师电话询问情况。一般来说,家长来学校找班主任询问孩子情况较为常见,作为校长不太会主动关心,但钟某十分关注,行为反常。钟某在得知学生家长要报警后,第二天一早要求老师带他去学生家,遭拒后又主动打电话给赵某某父亲要求“商量一下”,其异常表现符合心虚及欲掩饰罪行的迫切心理,更能排除被害方诬告陷害可能。

综上所述,猥亵儿童等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中,被告人拒不供认,又缺乏足以锁定被告人猥亵的客观性证据的,应重点围绕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予以审查判断。经细致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对被害人陈述符合其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陈述自然、完整,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尤其是陈述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且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的,一般应采信被害人陈述,认定被告人的猥亵事实。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石楚楚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邹兆科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李静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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