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1号]魏某某强奸再审改判无罪案-双方关系暧昧期间发生的强奸案件中证据的审查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2026.5第150、15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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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1号]魏某某强奸再审改判无罪案-双方关系暧昧期间发生的强奸案件中证据的审查认定
二、主要问题
对于双方关系暧昧期间发生的强奸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裁判理由
认定构成强奸罪,在案证据必须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强奸故意,客观上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了强行奸淫行为。上述主客观要件均须具备,才能构成强奸罪。而强奸案件由于犯罪空间隐蔽、被害人延迟报案等因素,较少有监控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加之被告人往往作无罪辩解,常出现供述和陈述“一对一”的证据局面,因而如何准确审查证据、查明事实较为复杂。
在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在暧昧关系、情侣关系的强奸案件中,双方的特殊关系进一步增加了证据审查认定的难度。一方面,实践中确实存在事后关系交恶,因而女方反悔或恶意报复等情况,在审查时需着重注意排除该可能;另一方面,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尤其是双方曾发生过性关系的,在违背妇女意志问题上,比发生在陌生人或毫无感情基础的熟人之间的案件,判断难度更大。一般来说,被告人实施了诸如压住身体、按压双手等行为的,通常可以认定为存在暴力强制行为;但对于发生在存在暧昧关系、情侣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上述行为,则不能将被告人在求爱过程中因女方拒绝而实施的一些轻微控制行为等同于被告人实施暴力强奸行为,避免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司法人员应当在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既不能因被害人的单方陈述而先入为主,也不能因双方关系特殊就轻易下结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司法人员要不断将目光往返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既要注重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可信,又要注重审查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从二者之间、二者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程度入手,结合双方案发前的交往情况、案发时的行为状况、案发后的行为表现等,对全案证据作整体性考察;要避免机械、孤立地看待某一证据,确保对被害人意愿、被告人有无强奸故意和有无实施强制行为等事实作出准确认定,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双方存在暧昧关系的强奸案件,案发于被害人住处,现场没有第三人,缺乏监控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一对一”。对于能否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陈述有证人证言、伤情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且事后魏某某主动给林某某发送认错的微信,如“是我的错,喝了酒就有点犯浑”等,进一步印证林某某的陈述,应予采信,认定魏某某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其他间接证据虽能对被害人陈述的一些细节形成印证,但均不能佐证被害人所陈述的魏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一核心犯罪事实;相反,被害人陈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魏某某提出没有强奸故意的辩解存在合理性,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锁链,不足以认定魏某某强奸(未遂)的事实。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陈述的魏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的核心事实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存在疑点
首先,被害人林某某陈述的关键情节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林某某陈述,当晚其没有锁房门,醒来就看到魏某某赤裸全身压在其身上,其反抗,使劲踢踹,魏某某没有殴打但有捏其手臂和展开其膝盖的行为,之后因听到宿舍隔壁房间阿姨起床洗漱的声音,又见其给陈某打电话,魏某某畏惧事情败露才不得不放弃强奸行为。然而,住在同一宿舍隔壁房间的阿姨许某证明,案发当天其睡到下午,中途并未起床洗漱或上厕所,也没有听到林某某房间有什么异常。林某某陈述的关键情节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其次,被害人陈述的核心犯罪事实没有证据予以印证。证人陈某证实,听林某某说,林某某在睡觉时被魏某某压住,林某某让魏某某离开,魏某某不走,林某某说不走她就要叫隔壁阿姨了,魏某某才离开,但陈某证言中始终未提到魏某某实施暴力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证人吴某某证明,听林某某说,魏某某进入其房间讲了一大堆话,在床上留下两个安全套,其很害怕,该证言亦未提到魏某某实施了暴力强奸行为。即证人陈某、吴某某的证言均仅能印证林某某所述的魏某某擅自进入其房间一事,但不能印证林某某所述的魏某某对林某某实施了暴力强奸这一核心犯罪行为。相反,吴某某关于听林某某说魏某某进入其房间讲了一大堆话的证言,侧面印证了魏某某所辩解的希望挽留被害人故前去找被害人商谈的情节。本案系因陈某、吴某某替被害人林某某向魏某某“讨个说法”不成而案发,若魏某某确对林某某使用暴力试图强奸,林某某在告知陈某、吴某某时完全未提到这一点不符合常情和常理。
最后,相关间接证据不能对被害人所述核心犯罪事实形成排他性印证。一是被害人林某某陈述,魏某某暴力压制其反抗,使劲掰其膝盖,导致其右腿膝盖瘀青。该处淤青系原审裁判认定魏某某构成强奸罪的重要证据之一。从公安机关当时采集的照片来看,该淤青不超过一个拇指大小,颜色偏黄且极其浅淡,无相关鉴定意见证实其形成原因及时间。再审阶段,质证的新证据能够证实林某某在案发一个月前骑车摔伤膝盖,故不能排除该淤青系林某某之前摔伤所致的合理怀疑。二是魏某某在案发当天下午给林某某发微信“是我的错,喝了酒就有点犯浑”,系原审裁判认定魏某某构成强奸罪的重要证据之一。但结合当日凌晨魏某某离开后不久,魏某某与林某某就“三角关系”发生争论来看,魏某某给林某某发送的较多道歉信息,均围绕不应该破坏林某某和陈某的关系展开,因此对该句认错不能排他性地理解为是为强奸行为而道歉。魏某某关于发这条信息是对其破坏了林某某和陈某之间的关系而道歉的辩解具有合理性。
(二)魏某某关于没有强奸故意的辩解存在合理性,且有相关证据印证
首先,在案证据证实林某某与魏某某之间关系暧昧,案发前一周内两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案发前一周内,林某某与魏某某关系暧昧,林某某瞒着男友陈某两次自愿与魏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间都在凌晨两三点之后,其中一次还是林某某在凌晨3时左右主动叫魏某某捎带啤酒开瓶器到自己住处;在发生性关系后林某某又主动删除两人聊天记录,交代魏某某如何应付其男友陈某的疑问,足以证明二人关系暧昧,交往密切。
其次,魏某某关于其案发当晚前往林某某住处是想挽留对方,并想同以前那样再次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无强奸故意的辩解,具有合理性。某饭店大堂经理刘某证实,林某某在案发前一天提出要辞工,理由是她与魏某某的关系没处理好,需要马上走。魏某某的朋友李某证实,案发当晚其与林某某、魏某某三人一同喝酒到凌晨2时许,林某某先行离开,5时许魏某某说喜欢林某某、要去找林某某把她留下来。综上所述,林某某虽在两人第二次发生性关系后发微信给魏某某表示“这是最后一次了”,但并未断绝与魏某某的来往,案发当晚仍与魏某某一同饮酒,魏某某在林某某提出辞工要离开的情况下意欲挽留,甚至想要同之前一样再次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而前往林某某住处的辩解符合常情和常理,亦有证人证言佐证。
最后,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实,案发当时林某某拒绝与魏某某发生性关系,即给其男友陈某连续拨打了两次语音电话,但均未接通;林某某陈述和魏某某供述均称,魏某某当时坐在旁边,未阻止林某某打电话,说明魏某某在得知林某某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并未阻断林某某与外界的联系,且在林某某与外界并未实际取得联系、宿舍隔壁房间阿姨许某也未起床的情况下,选择离开。即使魏某某一开始确实压在林某某身上欲发生性关系,甚至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压制行为,但总体上行为有所节制,结合二人此前的暧昧关系,尚不足以评价其具有强奸故意。
综上所述,法院再审认为,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得出魏某某实施强奸行为未遂的唯一结论,原审认定魏某某构成强奸罪错误,故依法改判魏某某无罪。
(撰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旭炟 范贤毓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翁彤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