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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3号]宋某等人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坦白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他主要毒品犯罪,并有重大立功情节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发表时间:2026-10-06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第1693号]宋某等人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坦白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他主要毒品犯罪,并有重大立功情节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2025.12第145、14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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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3号]宋某等人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坦白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他主要毒品犯罪,并有重大立功情节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二 、主要问题

涉案毒品数量明显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如何把握死刑适用标准?

三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绝大部分已流入社会,系共同犯罪和毒品犯罪链条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职业毒贩、累犯,但同时具有坦白、重大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对其是否适用死刑,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以下简称《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涉毒犯罪分子的死刑适用应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严格审慎作出决定。本案被告人宋某涉及如下三个主要从宽处罚情节,具体分析如下。

(一)重大立功

《昆明会议纪要》规定,关于立功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应当以“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标准进行判断,具体以被告人罪行严重程度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结合其立功类型、价值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实践中,被告人对侦破其他案件、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所起实际作用有价值大小之分,价值越大,越应体现从宽处理。本案中,被告人宋某到案后,不仅详细供述贩毒上下线信息,还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通过打电话、发信息或即时通讯等方式稳控上线凤某科和董某国、同伙杨某峰,协助抓获三人并固定有关证据,对抓获三人起到实际、重要作用。其中,凤某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宋某的协助抓捕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宋某交代并协助抓捕多名上线和共犯,对公安机关查明全案事实、迅速打掉特大贩毒网络、抓获多名重要涉毒人员具有重要价值,对其量刑产生直接影响。

(二)积极坦白余罪

根据《昆明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精神,已查明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被告人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的,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里的“ 已查明 ”既包括已查获毒品的情况,也包括虽未查获毒品但司法机关根据现有证据已掌握涉案毒品犯罪的情况。本案中,被告人宋某坦白前,公安机关仅从其下线处查获600余克甲基苯丙胺并掌握李某玲涉案线索,加上李某玲后来到案时查获的300余克甲基苯丙胺,共计查获900余克甲基苯丙胺,其余主要犯罪事实均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符合《昆明会议纪要》规定的依法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8号)第四条的规定,宋某主动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虽不认定自首,但一般应予从轻处罚。

(三)大部分涉案毒品未查获实物

根据《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主要犯罪事实中未查获毒品的,判处被告人死刑应当特别慎重。该规定旨在从证据角度严格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适用万无一失。主要理由是,主要犯罪事实中未查获毒品的,无法对未查获的涉案毒品进行含量鉴定,某些情况下不能排除存在假毒品或者毒品含量极低的可能性,影响对被告人罪行严重程度的评价,从坚持死刑案件最高证明标准的角度出发,应当慎用死刑。本案中,查获甲基苯丙胺900余克,只占全案毒品数量的很小比例,绝大部分事实中没有查获毒品实物,无法作成分和含量鉴定,难以确保涉案物品均系毒品,也不排除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能,从死刑案件的证据要求上应当慎重把握。

综上所述,全面考虑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掌握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角度出发,对被告人宋某予以从宽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张 琼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李静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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