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罪名详解】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l997年《刑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伪造的对象作了调整,删去“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并将该罪由情节犯调整为数额犯,完善了法定刑;二是增加倒卖真票证和倒卖伪造的票证的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制度。有价票证都表示一定的货币数额,对于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邮电等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上述票证,不仅直接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而且给国家的票证管理活动以及同票证管理有关的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动造成危害,因此,必须依法惩处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
“有价票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印制,并向社会公众发放、销售的,具有一定票面价格,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流通、使用,能够证明持票人享有要求发票人或者受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提供特定服务的权利,或者能够证明其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书面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价值和权利。具体包括车票、船票、邮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
“伪造”,是指仿造有价票证的形状、图案、面值和颜色等,制作假票证,企图以假充真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从中牟利的行为。
“倒卖”,是指将伪造的有价票证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
伪造行为是否包括变造,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变造是对有效票证或作废票证的改造,面值一般不会很大,行为人牟取的非法利益也较小,对这种行为,一般不按伪造有价票证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票证的面值越来越大,变造一张或数张票证的,就能获得数额较大的非法利益。因此,对于变造有价票证,牟取较大非法利益的,也应按伪造有价票证罪论处。
根据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0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规定: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是数额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2008年6月25日发布2017年4月27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的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4)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会造成扰乱经济秩序的后果,仍故意为之。对于伪造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营利目的;对于倒卖行为,一般都要求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等非金融性质的有价票证;而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性质票证。如果行为人既伪造有价票证,又伪造金融票证的,应以数罪并罚处理。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对于伪造有价票证罪来说,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了上述票证,不论是否已经销售或者使用,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和倒卖车票、船票罪而言,只要以营利为目的,有购买成者销售行为完成之一的,就构成犯罪既遂。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数额巨大”,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实践中,参照类似犯罪,一般按立案追诉的标准五倍以上认定。
【刑法条文】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未改动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无修正
【相关规定】
名称 | 颁布日期 |
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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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次修正) | 2015年04月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 1990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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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常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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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17年被修正) | 2008年06月25日 |
◎公安部关于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 2010年08月3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2000年12月05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 1999年0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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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按日期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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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2017年11月24日 |
◎铁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 2006年01月27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2003年04月02日 |
◎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已失效) | 1985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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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案例号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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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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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20250218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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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参考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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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号】 | 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有价票证”如何认定 |
【第379号】 | 刘建场、李向华倒卖车票案——以出售牟利为目的购买大量车票尚未售出的行为如何处理 |
【第213号】 | 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行为的定性 |
【第170号】 | 赵志刚伪造有价票证案——伪造洗澡票的行为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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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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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172001 | 王某强、王某倒卖车票案——以牟利为目的有偿代购车票行为性质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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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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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202320022 | 利用抢票软件有偿代购构成倒卖车票罪 |
司法200710068 | 铁路乘车证应被认定为有价票证 |
司法200704036 | 采取挖补、剪贴等方法变造数额较大的火车票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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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观点】
编号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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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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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成020506 | “其他有价票证”的认定 |
观点集成020507 | 以出售牟利为目的购买大量车票尚未售出行为的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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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价票证”的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被告人赵志刚伪造的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营业性公共浴池的洗澡票,这种洗澡票是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在当地社会上流通使用,具有确定面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尽管其在发行、使用范围上具有地域性,但从性质上讲,与车票、船票、邮票等具有相同的属性,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
(二)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认定
“数额较大”是伪造有价票证构成犯罪还是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标准。这里的“数额”是指有价票证载明的价额。虽然目前没有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予以明确规定的司法解释,但对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定罪处刑具体标准的案件,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认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关于伪造有价票证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是将其与倒卖车票这种有价票证行为并列加以规定的,因此,伪造有价票证犯罪行为与倒卖车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可比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规定,伪造有价票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
——【第170号】赵志刚伪造有价票证案——伪造洗澡票的行为如何定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规定,以“数额”作为定罪和判处主刑的标准,以“票证价额”作为判处罚金刑的依据。这里的“数额”和“票证价额”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的范围要大于后者。如前所述,有价票证的情况非常复杂,比如本案这种铁路乘车证,与车票、船票、邮票相比,一个重大区别就是没有票面价额。因此,认定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案件时应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具体分析:对于有票面价额的有价票证,可以票面数额、非法所得数额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伪造有价票证的犯罪行为与倒卖车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可比性,执行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无票面价额的有价票证,可以结合伪造或者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的张数,给国家、企业、公民个人等造成的损失,非法所得数额,伪造、倒卖伪造相关证件、证明文件的数量等综合认定。本案属于被告人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乘车证被他人免票乘车给铁路企业造成价款损失的情况。由于乘车证本身无票面价额,其价额应依使用情况定,使用人乘坐相应车次、铺席的票价即是乘车证的价额。如果是无人使用,则乘车证有价但尚无价额,被害方也无财产损失,不宜认定为犯罪数额。
……
——【第426号】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有价票证”如何认定
以出售牟利为目的购买大量车票尚未售出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 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干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9月6日,法释〔1999〕17号)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规定,以“数额”作为定罪和判处主刑的标准,以“票证价额”作为判处罚金刑的依据。这里的“数额”和“票证价额”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的范围要大于后者。如前所述,有价票证的情况非常复杂,比如本案这种铁路乘车证,与车票、船票、邮票相比,一个重大区别就是没有票面价额。因此,认定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案件时应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具体分析:对于有票面价额的有价票证,可以票面数额、非法所得数额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伪造有价票证的犯罪行为与倒卖车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可比性,执行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无票面价额的有价票证,可以结合伪造或者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的张数,给国家、企业、公民个人等造成的损失,非法所得数额,伪造、倒卖伪造相关证件、证明文件的数量等综合认定。本案属于被告人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乘车证被他人免票乘车给铁路企业造成价款损失的情况。由于乘车证本身无票面价额,其价额应依使用情况定,使用人乘坐相应车次、铺席的票价即是乘车证的价额。如果是无人使用,则乘车证有价但尚无价额,被害方也无财产损失,不宜认定为犯罪数额。
……
——【第379号】刘建场、李向华倒卖车票案——以出售牟利为目的购买大量车票尚未售出的行为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