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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串通投标罪
发表时间:2026-10-05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166.串通投标罪

【罪名构成】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又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到一定时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选择其中质量最精良、价格最合算者为中标人,再由招标方与之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手段,必然竞争激烈。这样,就出现了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根据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修正的《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罪主要有以下两种行为方式:
  1、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是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串通投标报价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相互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际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际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根据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8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互相串通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均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发生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后果,仍故意为之。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等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
  (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互相串通投标的同时,特别是在与招标人串通时,往往会伴随实施行贿、受贿、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如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诱使其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或者招标人索取或收受贿赂,主动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等。、行为人实施上述多个行为,如果触犯多个罪名的,除有特别规定,应按牵连犯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之。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条文】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未改动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无修正

【相关规定】

名称

颁布日期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订)

2025年0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次修订)

2019年03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次修正)

2017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年0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次修正)

2014年08月31日



定罪量刑常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2022年04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附解读】(已失效)

2010年05月0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2001年04月18日



其他(按日期排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7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6年02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的通知

200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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