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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发表时间:2026-09-27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条文】

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名称

颁布日期

人大决定、解释和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被修改)2000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1988年09月05日


法律法规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0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次修订)2024年0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0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07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10月31日


定罪量刑常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01月17日


其他(按日期排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0年03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0年03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2001年06月04日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关于执行《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08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批捕起诉和实行备案制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0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1989年09月30日

【案例】

案例号

名称



典型案例
典型20220416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19041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


其他
pt01006付健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
pt01007美国籍案犯彼德·吴为境外机构、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案
pt01008林某亮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4月16日

  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发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招聘、网络交友等社交软件成了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的温床,其利用网络发布高薪兼职信息,宣称“兼职技术含量不高、工作时间灵活、且报酬优厚”,极具诱惑性和误导性,网络求职者就业需求强烈,加之对国家安全知识缺乏了解,在“高报酬”的诱使下极易成为境外不法分子的“猎物”。尤其是学生、务工人员以及无业青年,他们大多在网络求职期间或者使用社交软件交友期间易被境外人员策反利用。
  “门徒会”(也叫“三赎基督”)是被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近年来,“门徒会”冒用基督教的宗教名义以“祷告祛病”传播伪科学;鼓励信徒向神“献爱心”、缴纳“慈慧钱”;违背常理宣称信得虔诚要涨“生命粮”;一系列歪理邪说蛊惑人心,蒙骗招徕大量信徒,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1 陈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被告人陈某某系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2020年2月中旬,陈某某通过“探探”APP平台结识了境外人员“涵”。陈某某在明知“涵”是境外人员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于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间,按照“涵”的要求,多次前往军港等军事基地,观察、搜集、拍摄涉军装备及部队位置等信息,并通过微信、坚果云、rocket. chat等软件发送给“涵”。陈某某先后收受“涵”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报酬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以及鱼竿、卡西欧手表等财物。经密级鉴定,陈某某发送给“涵”的图片涉及1项机密级军事秘密、2项秘密级军事秘密和2项内部事项。
  最终,陈某某因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2 黄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黄某某,案发前系婚纱摄影师。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与境外人员“琪姐”结识。在“琪姐”的指示下,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间,黄某某利用在某军港附近海滩从事婚纱摄影的便利,使用专业照相器材、手机等远景拍摄军港周边停泊的军舰,为了避免暴露自己,黄某某还采用欺骗、金钱引诱等方式委托他人为自己拍摄该军港附近海湾全景。黄某某以每周2到3次的频率,累计拍摄达90余次,其中涉及军港军舰照片384张。黄某某将拍摄的照片通过网络以共用网盘、群组共享等方式发送给境外人员“琪姐”,共收取对方提供的报酬人民币4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照片涉及绝密级秘密3项,机密级秘密2项。
  最终,黄某某因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3 吴某某间谍案
  被告人吴某某,男,案发前系某机场航务与运行管理部运行指挥员。2020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自己及其姐姐、哥哥等人的闲鱼账号在“闲鱼”软件承接跑腿业务,某间谍组织代理人“鱼总”通过“闲鱼”软件的自动回复号码搜索添加了被告人吴某某的微信。后吴某某在金钱诱惑下被“鱼总”发展,并接受其要求吴某某提供政府机关重要人员到某机场的行程信息,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自己在该机场运行管理部担任运行指挥员的便利,多次刺探、截获政府机关重要人员的行程信息,并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发送给“鱼总”,共收取“鱼总”提供的间谍经费人民币2.6万余元。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为间谍组织代理人“鱼总”提供的信息涉1项机密级军事秘密,2项秘密级军事秘密。
  最终,吴某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4 赵某某等5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赵某某,女,57岁,初中文化,常年胃痛、脚痛,在小诊所长期吃药不见明显好转。2015年,其亲友告诉她,可以加入“门徒会”,在家诚心祷告,病就会好。于是她加入“门徒会”,并逐渐成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然而,赵某某的病却丝毫未见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案发后,通过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转化,赵某某是最早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赵某某等人的供述,“门徒会”引诱老百姓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神话“季三保”,鼓吹其无所不能。“门徒会”在发展信徒的时候,会宣称“季三宝能量很大,他最后成了神,向他祷告后哑巴能开口,聋子能听见,死人能复活,大病绝症得平安”,以此蛊惑人心,拉拢信徒。二是在传播过程中主打“治病”,治病功能生效的条件就是“刚强”地信仰该教,治病治不好就是信仰不刚强。这也是此类邪教最危险之处--用“两头堵”来糊弄老百姓,症状轻的人自愈了,觉得神奇,症状重的好不了,认为是自己信仰不刚强,从而耽误治疗时间。三是“高价”的精神关怀。为营造对信徒关心关爱的假象,信徒聚会时互相倾诉家长里短及烦恼,带给彼此被关怀的满足感,让信徒误认为有“家”的感觉,从而心甘情愿“献爱心”、缴纳“慈慧钱”。
  “都是让这个邪教害的!如果能早点到大医院治疗,我的病就不会这样严重。”赵某某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的法庭教育后,深深忏悔道。通过承办检察官扎实有效的教转工作,最终赵某某等5人认罪认罚,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
2019年4月15日

  一、典型案例
  1.黄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军港附近进行观测,采取望远镜观看、手机拍摄等方式,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至案发,黄某某累计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收取报酬5.4万元。经鉴定,黄某某向境外人员提供的信息属1项机密级军事秘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接受境外人员指使,积极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黄某某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2.周某破坏军事设施案
  2016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先后三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油料转运站配电间内电缆线,致使配电间内的配电柜遭受破坏,配电间不能为库区油料转运输送泵房提供电力支撑,无法完成担负的战备油料转运任务。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40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军事设施而予以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鉴于周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周某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3.张某某破坏军事通信案
  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工人对某招待所楼顶太阳能进行拆除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军事通信光缆损毁,造成军事通信阻断。随后部队维护人员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抢修,并告知张某某待军事通信光缆损毁事宜处理完后再行施工。后张某某自行组织工人再次施工,并再次将同一位置的军事通信光缆损毁,造成军事通信阻断。张某某在明知是军事通信光缆且在未向部队报告取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损毁的光缆进行熔接,造成国防通信线路中断120分钟,经鉴定两次损毁的军事光缆恢复费及线路中断造成的阻断费合计人民币294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设施,仍然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损毁,并私自熔接该通信线路,致使军事通信中断,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鉴于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队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4.王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驾校停车场内,雇用铲车司机,在未告知铲车司机地下有国防光缆的情况下让其驾驶铲车施工,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总部某通信团埋在该驾校停车场地下的一根一级国防光缆挖断。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王某某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六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三)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四)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观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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