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间谍罪
【条文】
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解释】
【间谍罪】司法解释
名称 | 颁布日期 |
法律法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一次修订) | 2023年04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 2017年11月2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2015年07月01日 |
|
|
其他(按日期排序)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2020年03月1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2020年03月11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批捕起诉和实行备案制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1998年01月12日 |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审判工作经验初步总结(节录) | 1956年06月0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外国使领馆人员或外侨要求探视其本国犯人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 1955年03月22日 |
【案例】
暂无
【观点】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