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投敌叛变罪
【条文】
一、刑法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解释】
名称 | 颁布日期 |
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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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2015年07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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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按日期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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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批捕起诉和实行备案制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1998年01月12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非法越境去台人员的处理意见 | 1982年0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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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暂无
【观点】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