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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发表时间:2022-01-01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条文】

一、刑法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解释】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

名称

颁布日期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一次修正)2017年1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07月01日


其他(按日期排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024年05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批捕起诉和实行备案制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01月12日


【案例】

暂无


【观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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