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凶出现”之三:辽宁营口李化伟“故意杀人”改判无罪案
文/连大有
核心内容
李化伟案是我国刑事司法史上典型的真凶出现型冤案,发生于1986年辽宁营口县(现大石桥市)。被害人邢伟怀有身孕在家遇害,其丈夫李化伟回家发现妻子遇害并报警。
侦查机关基于“丈夫杀妻”的固有预判,将李化伟锁定为唯一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以李化伟衬衣领口存在喷溅血迹、李化伟曾作出有罪供述、其母亲证言等证据定案;而现场菜刀、录音机、碗柜上提取到的陌生指纹,本属于指向外部凶手的关键无罪物证,却被办案机关长期搁置、不予核查。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李化伟的有罪供述系非法获取。
1989年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维持原判。李化伟及其家属多年持续申诉,均被驳回。服刑14年后,2000年警方在办理另一起抢劫杀人案件时抓获江海,江海主动供述1986年杀害邢伟的犯罪事实;指纹比对证实,现场遗留指纹正是江海所留。经过复查,辽宁省高院启动再审,2001年宣告李化伟无罪。
本案深刻暴露上世纪80年代刑事侦查与审判中,有罪推定、口供中心主义、物证审查流于形式、疑罪从轻留有余地裁判、公检法配合大于制约等突出问题。与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案相似,本案依靠另案抓获真凶才得以平反,纠错具有高度偶然性;本案警示:“命案侦查不能先入为主预设亲属作案,客观物证尤其是现场指纹等痕迹证据必须全面核查,不能随意舍弃指向第三方凶手的物证”。
引言
在中国刑事错案谱系当中,李化伟故意杀人案属于典型的真凶出现型冤案,区别于佘祥林、赵作海等“亡者归来”类错案。这类案件的共同特征是被害人确已死亡,原审判决依靠被告人供述、间接推测性证据定罪,案件本身存在大量无法排除的疑点;冤案平反高度依赖另案侦破,真凶偶然落网并主动供述,配合现场遗留生物、痕迹物证比对成功,才推翻原生效判决。
如果真凶没有因为其他犯罪被抓获,冤案极有可能永久无法纠正。
李化伟案发于1986年,发生在辽宁营口大石桥水泥厂家属楼。怀有六个月身孕的邢伟在家中遇害,丈夫李化伟下班回家发现惨案,随即报警。但侦查机关形成“丈夫杀妻”的思维定式,直接将李化伟列为重大嫌疑人。
本案最核心的悲剧点在于:现场勘查已经提取到凶手遗留的多枚指纹,这些指纹不属于李化伟,属于外来人员。这份能够直接指向案外人作案的痕迹物证,在原审程序中被办案机关选择性忽略,没有开展指纹排查比对工作。办案机关把全部重心放在获取李化伟的有罪供述上,通过刑讯获取口供,再用衬衣上的血迹、母亲的证言等间接证据构建证据链条。
1989年,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化伟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辽宁省高院复核维持原判。李化伟入狱之后始终坚持申诉,多次主张自己无罪,但是两次申诉复查均被驳回。
历经14年牢狱,直到2000年,江海因另案抢劫杀人被抓获,主动交代1986年杀害邢伟的事实,指纹比对结果与现场物证完全吻合,案件才迎来转机。再审之后,李化伟被宣告无罪。
李化伟冤案发生在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初期,当年侦查技术、证据规则、程序保障制度不完善,有罪推定、口供至上的办案模式十分突出。本案与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案可以形成一组对照:
杜培武案依靠DNA物证发现真凶;
张氏叔侄案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存在排除被告人的DNA物证;
李化伟案则是现场指纹物证被搁置,没有排查外来嫌疑人。
三案共同警示:客观痕迹物证的证明效力高于口供;只要存在指向第三方凶手的物证,就不能简单依靠被告人供述定罪;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本质上是牺牲无辜公民人身自由换取所谓“不纵犯罪”的妥协,会造成长久的司法伤害。
复盘李化伟案,能够清晰看到一起冤案从侦查、起诉、一审、复核到申诉驳回的完整形成链条,对于理解我国刑事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原则的发展历程,具备极高的样本价值。
本文分为案件简介、原审认定的犯罪构成及其争议、再审改判无罪的理由、冤案成因反思、防范同类案件中公检法与律师职责、社会影响与教训、结论七个部分完整评析。
一、案件简介(案件的经过)
1.案发经过与嫌疑人锁定
1986年10月29日下午四点左右,辽宁省营口县(现大石桥市)水泥厂工人李化伟下班回到位于水泥厂家属楼一楼家中,发现妻子邢伟倒在室内血泊之中。邢伟当时怀有六个月身孕,身上存在多处刀伤、钝器伤、掐压伤,已经死亡。李化伟看到惨状之后,立刻跑到父母家中报信,随后家属报警。
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开展勘查。现场门窗完好,没有明显撬压痕迹,家中财物没有丢失。现场勘查人员在作案凶器菜刀、屋内录音机、碗柜表面提取到陌生人指纹。凶手作案时,把录音机音量调大,用来掩盖行凶时的声响。
侦查人员现场勘查之后形成初步判断:现场门窗完好,外人入室作案难度较大,优先考虑熟人、亲属作案;丈夫李化伟是最后接触被害人、第一个发现尸体的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机关随即把李化伟作为本案唯一重点嫌疑人开展审讯。
李化伟最初稳定陈述:“自己下班回家,推开门发现妻子已经遇害,他没有杀害妻子,对案件毫不知情。”但是侦查机关已经形成“李化伟因夫妻矛盾杀妻”的预判,不采信李化伟的辩解,审讯重心放在获取李化伟的有罪供述。
2.审讯取证,刑讯逼供与证据收集
在长时间审讯过程中,李化伟遭受刑讯逼供,在压力之下作出了有罪供述,供述内容大致为因为夫妻感情矛盾,在家中杀害妻子邢伟。但是李化伟的供述前后不稳定,作案动机、作案工具、行凶细节存在多处矛盾。李化伟后来翻供,陈述有罪供述是刑讯之下被迫编造。
侦查人员提取李化伟所穿衬衣,在衣领位置发现喷溅血迹,法医鉴定血迹血型与被害人邢伟一致。侦查机关认定:“该喷溅血迹是李化伟行凶过程中,被害人血液喷溅到衣服上,是李化伟杀人的关键物证。”而李化伟辩解:“自己回家看到妻子倒地,上前俯身抱起、摇晃妻子查看情况,血迹是此时沾染上的,不是行凶喷溅形成。但是侦查机关没有采纳该解释。”
侦查机关还获取李化伟母亲的证言。李母在笔录中陈述李化伟曾经告诉她自己杀了妻子。后续李母翻供,陈述该证言是侦查人员诱导、逼迫之下作出的虚假陈述。
最为关键的物证:“现场菜刀、录音机、碗柜上提取的陌生人指纹。该指纹和李化伟指纹比对,不是李化伟所留”。这说明现场存在李化伟之外的第三人接触作案工具。但是当年办案机关认为,该指纹无法确定和杀人行为存在关联,没有对指纹建档、大范围排查,这份指向外部凶手的痕迹证据就此搁置。侦查方向彻底封闭,不再排查其他潜在嫌疑人。
3.审查起诉、一审与死刑复核
案件侦查终结之后,移交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化伟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原有罪供述,陈述遭受刑讯,自己没有杀人。但是检察机关没有对刑讯线索、指纹疑点、血迹成因等重大疑问开展实质性核查,仍然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化伟犯故意杀人罪。
1989年12月4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李化伟当庭翻供,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现场存在第三方指纹,无法排除外来人员作案;衬衣血迹完全可以是李化伟发现尸体、救助被害人过程中沾染,不能等同于行凶喷溅血迹;被告人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母亲证言属于非法取证,证据链条存在大量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应当宣告无罪。”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方全部辩护意见,采信李化伟曾经作出的有罪供述、衬衣血迹、李母证言,认定李化伟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考虑案件存在部分疑点,按照当年“疑罪从轻、留有余地”裁判思路,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化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990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本案,裁定维持死缓判决。判决生效之后,李化伟被投入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李化伟持续坚持申诉,坚称自己无辜。但是两次申诉复查,法院均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决。
4.真凶落网,指纹比对,再审平反
2000年,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另一起抢劫杀人案件,抓获被告人江海。江海归案之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1986年10月29日下午,他闯入邻居邢伟家中,意图侵犯邢伟,遭到被害人激烈反抗,于是持菜刀杀害邢伟,作案时打开录音机放大音量掩盖行凶声音。江海当年17岁,居住在李化伟家斜对门。
公安机关立刻将江海指纹,与1986年案发现场菜刀、录音机、碗柜上提取的指纹进行比对。比对结果完全吻合,证实现场遗留指纹就是江海所留。
营口市政法委成立专案组对李化伟案全面复查。复查确认,江海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作案手段、现场录音机细节、凶器情况,全部与当年现场勘查笔录高度吻合,足以认定江海才是杀害邢伟的真凶。原判决认定李化伟杀人的事实,完全错误。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2001年,辽宁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一审判决、原复核裁定,宣告原审被告人李化伟无罪。李化伟在遭受14年牢狱之后,终于平反出狱。后续李化伟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相关办案人员的违法问题启动调查程序。
二、原审认定的犯罪构成及其争议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构成
原审生效判决认定李化伟构成故意杀人罪:
1. 犯罪主体:李化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被害人邢伟的丈夫,具备接触被害人、在室内作案的条件。
2. 主观方面:李化伟因夫妻感情矛盾,产生杀害妻子邢伟的直接故意,明知持刀行凶会造成邢伟死亡结果,仍然积极实施杀人行为。
3. 客观方面:李化伟在家中使用菜刀等工具,对怀有身孕的邢伟实施暴力加害,造成邢伟死亡的危害结果。
4. 犯罪客体:李化伟的行为非法剥夺被害人邢伟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原审用来支撑定罪的证据体系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李化伟在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二是李化伟衬衣领口检出被害人邢伟血型的喷溅血迹,办案机关认定为行凶过程中形成;三是李化伟母亲的证言,证明李化伟曾向其承认杀人。对于现场遗留的第三方指纹,原审判决认为该指纹不能证明与杀人犯罪有关,不予采信。
(二)本案核心争议点
现场遗留第三人指纹,属于重大无罪证据,原审错误搁置。现场凶器菜刀、录音机、碗柜上提取陌生人指纹,排除李化伟。作案工具上的指纹,通常是凶手接触凶器所留,属于命案当中非常关键的痕迹物证。这份证据直接说明有第三人进入现场、接触作案工具,存在外来人员作案的重大可能性。原审没有对指纹开展排查,没有合理排除第三方作案的可能,直接舍弃该物证,属于证据采信上根本性错误。
衬衣血迹的形成原因存在两种合理解释,原审单方面作出有罪推定解释。血迹鉴定只能证明衣服上是被害人邢伟血液,但是无法区分血迹是行凶喷溅形成,还是李化伟发现尸体之后,上前抱扶被害人时沾染。这两种解释都具备合理性。刑事案件定罪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在存在两种合理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但原审直接选择对李化伟不利的解释,将血迹作为杀人的核心物证。
有罪供述以及李母证言,取证程序违法,真实性存疑。李化伟当庭翻供,提出刑讯逼供线索,有罪供述内容前后矛盾;李化伟母亲后续翻供,陈述证言是受到诱导、胁迫作出。原审法庭没有启动程序核查取证合法性,直接采纳两份存在重大瑕疵的言词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言词证据本身稳定性差,一旦存在非法取证可能,证明力应当大幅降低。
有罪供述本身存在大量无法排除的内在矛盾。李化伟的有罪供述,关于行凶动机、行凶顺序、砍刺次数、凶器放置位置等关键细节,多次修改,前后不一致。供述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部分细节无法相互印证。原审只是选择性采信能够匹配指控的部分供述内容,回避供述当中大量矛盾之处。
“疑罪从轻”的裁判思路,在证据不足情况下保留有罪认定。原审法院已经感知案件存在多处疑点,第三方指纹无法解释、血迹成因存疑、供述不稳定。按照现代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证据存疑就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但是受限于上世纪80年代司法理念,法院采用“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判处死缓,既满足打击犯罪的诉求,又为将来案件翻案留下空间。这种裁判模式,牺牲被告人权益,是当年错案得以维持的重要原因。
三、再审改判无罪的理由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宣告李化伟无罪,核心理由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出现颠覆性新证据,证实本案真凶是江海;二是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达不到刑事案件定罪证明标准。
第一,新证据证实江海是本案真凶。江海另案落网之后主动供述1986年杀害邢伟的犯罪事实,供述的作案时间、现场环境、作案手段、利用录音机掩盖行凶声响等细节,与当年现场勘查记录高度吻合。指纹鉴定比对结论证实:案发现场菜刀、录音机、碗柜上遗留指纹,就是江海所留。客观痕迹物证与江海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杀害邢伟的凶手是江海,不是李化伟。
第二,原审定罪证据体系整体崩塌,原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化伟实施杀人犯罪。原审核心定案证据是李化伟侦查阶段有罪供述、衬衣血迹、李母证言。李化伟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供述内容不稳定,多处与现场情况矛盾;李母证言属于非法取证,已经翻供;衬衣血迹只能证明沾有被害人血液,但是无法证明是行凶喷溅形成,存在李化伟救助被害人沾染血迹的合理解释,不能单独作为杀人证据。原审舍弃了能够指向外来凶手的指纹物证,没有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第三,原判决认定李化伟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李化伟案属于典型真凶出现型冤案,和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案有共性:
被害人确已死亡,原审依靠口供和间接证据定罪,案件本身存在重大疑点;
冤案平反高度依赖真凶因为其他案件落网,属于偶然纠错。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提取到真凶江海的指纹,这份物证一直保存在卷宗内,只是办案机关主观上认定李化伟就是凶手,没有对指纹开展比对排查。如果江海没有另案犯罪被捕,这份指纹物证将一直沉睡,李化伟的冤屈永远无法昭雪。
四、该案为什么被判有罪(哪些地方应当反思)
李化伟冤案不是单一办案人员的个人错误,而是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死刑复核、申诉复查全诉讼链条连续失守;叠加上世纪80年代司法理念局限、侦查技术有限、口供中心主义、命案破案压力、公检法“互相配合”压倒“互相制约”多重因素共同造成。
(一)侦查阶段:有罪推定先行,由人找证,漠视第三方痕迹物证
先入为主,锁定亲属嫌疑人。案发之后,侦查人员受“杀妻案件一般是丈夫作案”的惯性思维影响,直接将李化伟列为唯一重点嫌疑人。侦查工作不再客观全面收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侦查目标变成收集材料印证“李化伟杀妻”这个预设结论。侦查机关对于现场指纹这一指向外来凶手的物证,主观上认为和案件无关,放弃指纹排查工作,直接关闭了排查真凶江海的可能性。
口供中心主义,依靠刑讯逼供获取虚假供述。案件缺少直接、独立的客观物证证明李化伟行凶。侦查人员将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作为破案核心手段。李化伟不认罪,就采用刑讯手段逼迫其作出有罪供述。当年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尚未建立,刑讯行为很难被固定、查实,被告人后续翻供很难举证证明非法取证。
对间接证据进行单方面有罪解读,不考虑无罪可能性。衬衣上被害人血迹,本身属于间接证据,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但是侦查机关只采信有罪解释,完全忽略李化伟发现尸体、上前救助被害人而沾染血迹的合理解释。这是典型的证据偏见:所有证据都朝着指控被告人有罪方向解读,无视有利于被告人的合理解释。
命案破案压力,追求尽快结案恶性杀人命案,社会影响大,存在巨大破案压力。在当年考核环境之下,侦查机关急于侦破案件、完成破案任务,一旦锁定嫌疑人,就倾向于快速结案,不愿意承认案件存在疑点、无法破案。宁愿依靠存疑证据定案,也不愿意接受“本案凶手另有其人”的侦查结论。
(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监督职能弱化,案件过滤机制失效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承担客观公正义务,应当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发现存在刑讯线索、重大证据疑点、无罪物证,应当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本案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没有对现场指纹、血迹成因、被告人翻供、刑讯线索开展实质性核查,仍然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公检之间更强调互相配合追诉犯罪,互相制约的功能弱化,本应当拦截错案的关口失效。
(三)一审审判阶段:庭审虚化,不审查证据合法性,无罪辩护意见被无视
一审庭审流于形式。法庭没有对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的线索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对于辩方重点提出的现场第三方指纹、血迹成因疑点,没有予以重视;直接采信存在重大瑕疵的言词证据,作出死缓判决。一审法院没有守住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死刑复核阶段:复核程序流于形式,没有发现案件重大疑点
当年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质审查功能不足。辽宁省高院复核时,没有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审查,没有关注现场指纹物证带来的合理怀疑,维持了死缓判决。复核程序没有发挥纠错功能。
(五)申诉复查阶段:申诉渠道门槛高,两次申诉均被驳回
李化伟入狱之后持续申诉,主张自己无罪。但是两次申诉复查,法院均驳回申诉。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原审卷宗内已经存在的疑点,很难启动再审。这也反映出当年申诉再审启动门槛很高,依靠当事人单方申诉很难纠正生效错案,错案纠正高度依赖外部偶然事件,也就是真凶另案落网。
(六)辩护权保障不足,辩方意见难以影响裁判结论
在当年司法环境下,刑事辩护的空间有限。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物证疑点,很难被法庭采纳。辩方无法有效挑战控方证据体系,庭审无法形成有效对抗。
五、如何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公检法与律师的职责
李化伟案完整展示真凶再现型冤案的形成路径。防范同类亲属被害类错案,必须重塑司法理念,落实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重视指纹、痕迹等客观物证,严格禁止刑讯逼供,强化公检法之间互相制约,完善辩护权保障和申诉再审机制。
(一)公安机关:坚持客观全面侦查,破除“亲属作案”思维定式,物证优先
1. 侦查必须坚持客观中立,同时收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不能在案发初期,仅凭被害人亲属是第一发现人,就直接锁定亲属为嫌疑人。亲属被害案件,必须同等排查外人入室作案可能性。凡是现场提取到的指纹、足迹等痕迹物证,必须全部建档、比对排查;只要物证指向案外人,就必须开展侦查,不能随意舍弃痕迹物证。侦查模式应当由“由供到证”转为“由证到供”,客观物证优先于口供。
2. 严格禁止刑讯逼供、变相肉刑。讯问过程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重大命案讯问录音录像完整留存,固定讯问过程,防范非法取证。被告人翻供并提出刑讯线索时,应当调取录音录像、体检记录核查。
3. 客观、中立评估间接证据。血迹、痕迹等间接证据,应当全面评估所有合理解释,不能只选择对指控有利的解释。间接证据如果存在多种合理解释,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核心依据。
4. 改革不合理的命案考核机制。破除“命案必破”带来的畸形压力,允许部分案件因为证据不足无法侦破;不能为了追求破案率,人为简化证据审查、强行定案。
(二)人民检察院:恪守客观公正义务,强化侦查监督,守住案件过滤关口
1. 检察官不是单纯追诉犯罪一方,负有客观公正义务,必须同等重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重点核查痕迹物证、口供合法性、被告人翻供理由。案件存在无法排除的第三方作案可能性、物证存在重大疑点时,应当依法不批捕、不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对指纹等痕迹物证全面排查。
2. 强化侦查监督职能。接到当事人、辩护人提出刑讯逼供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核实;确认属于非法证据,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依据。
3. 认真对待申诉案件。对于服刑人员提交的申诉材料,发现卷宗内存在物证疑点、证据矛盾,应当主动开展复查,必要时启动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激活纠错机制,不必等待真凶偶然落网。
(三)人民法院:坚守证据裁判原则,落实庭审实质化,彻底摒弃疑罪从轻
1. 证据裁判是刑事审判底线。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依靠合法、客观、充分证据。口供不能单独定案,口供必须有独立客观物证印证。案件只要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就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宣告无罪,彻底摒弃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处死缓这种折中裁判模式。
2. 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线索并且提供相关材料,法庭应当启动专门调查程序。经核实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 庭审实质化,重视辩方质证意见。对于指纹、足迹、血迹鉴定这类客观证据,应当重点审查。凡是现场提取到第三方痕迹物证,必须审查是否已经穷尽排查手段,是否排除外来人员作案。二审、死刑复核应当对全案证据开展实质性审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直接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不能降格量刑维持有罪结论。
4. 完善再审启动机制。对于生效判决的申诉,应当对原审卷宗内原有物证、证据矛盾进行审查;即使没有发现新的“真凶供述”类证据,如果原有证据本身存在重大缺陷,也应当依法启动再审,降低错案纠正对于偶然事件的依赖。
(四)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重视痕迹物证审查,代理申诉激活纠错机制
1. 尽早介入案件,会见当事人,了解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重点审查现场指纹、足迹、血迹等客观痕迹证据,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第三方痕迹物证,挖掘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线索。
2. 庭审阶段针对口供合法性、鉴定意见、痕迹物证开展实质质证,提出完整无罪辩护意见,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对现场遗留的第三方指纹等物证进行核查比对。
3. 判决生效之后,如果发现原审物证没有得到充分核查、证据链条存在重大缺陷,代理当事人申诉,持续推动案件复查,激活再审纠错机制,减少冤案纠正依赖“真凶偶然落网”这种偶然性事件。
六、本案对社会的影响与深远教训
李化伟案作为我国上世纪80年代发生的典型真凶出现型杀妻冤案,平反之后,在司法实务界、法学研究领域产生巨大影响,推动国内法学界对于亲属类命案、痕迹物证审查、疑罪从轻裁判模式开展深刻反思。本案留下诸多长久的法治教训。
第一,破除“丈夫大概率杀妻”的侦查惯性思维。很多命案当中,丈夫作为第一发现人,天然容易被侦查机关怀疑。李化伟案警示:不能依靠生活经验、概率推测预先锁定被害人亲属作为嫌疑人。亲属作案只是众多可能性当中的一种,外来人员入室作案可能性不能被轻易排除。侦查必须依靠客观物证,不能依靠经验预判。
第二,指纹、足迹等痕迹物证,价值高于被告人供述。口供具有很强的可强迫性、可伪造性,但是现场指纹这类客观痕迹,稳定性强。本案现场早就提取到真凶江海指纹,仅仅因为办案机关主观预判,没有开展比对排查,造成冤案持续14年。客观痕迹物证一旦指向第三方,必须穷尽手段排查,不能随意搁置。
第三,间接证据不能单方面有罪解读,刑事案件定罪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衬衣血迹,只能证明沾有被害人血液,但是无法证明是行凶喷溅形成。当一份证据存在两种或者多种合理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不能选择性采纳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疑罪从轻、留有余地”裁判模式蕴藏巨大错案风险。原审法院已经发现本案存在多处疑点,但是没有宣告无罪,而是判处死缓,保留有罪结论。这种裁判思路本质是“宁可错判,不可错放”。李化伟案和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案共同证明,疑罪从轻看似折中稳妥,代价却是牺牲无辜公民自由,让错案长期生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现代刑事司法确立疑罪从无原则,正是为了杜绝此类悲剧。
第五,依靠真凶落网纠正冤案,偶然性极强,纠错代价巨大。李化伟能够平反,完全是因为江海后续犯下其他重罪被捕之后主动交代旧案。如果江海没有再犯罪、没有供述1986年杀人事实,现场指纹物证将永远沉睡,李化伟将在监狱服刑直至刑满。依靠偶然抓获真凶纠错,是代价极高、不可复制的纠错路径。预防错案,重心必须放在侦查、起诉、审判前端程序,依靠程序规则、证据规则防范错案,而不是寄希望于事后偶然发现真凶。
第六,刑事辩护、申诉制度是防范和纠正错案重要机制。李化伟及其家人十多年坚持申诉,虽然多次被驳回,但始终没有放弃。辩护权、申诉权是公民面对强大国家追诉权的重要保障。完善辩护保障、降低再审启动门槛,建立常态化错案复查机制,才能够及时发现卷宗内隐藏的证据疑点,不必等待真凶出现。
第七,错案会对个人、家庭造成毁灭性伤害。李化伟失去14年人身自由,家庭常年奔走申诉,承受巨大精神、经济压力;被害人邢伟被害,真凶长期逍遥法外,正义迟迟无法实现。一起冤案,同时伤害被告人家庭、被害人家庭,也严重损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七、结论
李化伟故意杀人案是我国典型的真凶出现型刑事冤案。1986年辽宁营口,怀有身孕的邢伟在家遇害,丈夫李化伟发现尸体报警。侦查机关受“丈夫杀妻”固有思维影响,将李化伟锁定为嫌疑人,通过刑讯获取有罪供述;现场菜刀、录音机、碗柜上提取到真凶江海的指纹,这份能够指向外来凶手的关键痕迹物证被办案机关搁置,没有开展指纹比对排查。原审以衬衣血迹、被告人有罪供述、被告人母亲证言构建证据链条,虽然察觉案件存在疑点,但采用疑罪从轻思路,1989年判处李化伟死缓,辽宁省高院复核维持原判。李化伟及其家属十多年持续申诉,两次申诉复查均被驳回。2000年,江海因另案抢劫杀人被抓获,主动供述杀害邢伟的事实;指纹比对证实现场指纹为江海遗留。2001年辽宁省高院再审,宣告李化伟无罪。
复盘李化伟冤案,有罪推定、口供中心主义、漠视现场痕迹物证、对间接证据单方面有罪解读、刑讯逼供、疑罪从轻留有余地裁判、公检法互相制约机制失效,共同促成冤案发生。本案与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案形成对照,共同揭示真凶再现类错案的共性:被害人死亡,原审依靠口供和存疑间接证据定罪,案件本身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冤案平反高度依赖另案抓获真凶,纠错具有极大偶然性。
李化伟案留给刑事法治长久的警示:命案侦查不能凭借经验预设亲属作案;指纹等客观痕迹物证证明力高于口供,只要物证指向案外人,就必须全面排查;间接证据存在多种合理解释时,不能用来单独定案;证据存疑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彻底抛弃疑罪从轻折中裁判模式;防范错案重心必须前置到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依靠证据规则、程序规则、辩护保障机制守住司法底线,而不是寄希望于多年之后真凶偶然落网。只有落实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规范侦查取证,强化公检法互相制约,保障辩护权与申诉权,才能最大限度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八、连大有律师论“冤假错案”平反翻案“六要素法则”
连大有律师认为冤错案件平反应具备“六要素法则:即①原审核心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②出现足以推翻指控的客观性新证据;③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偏差,混淆罪与非罪边界;④辩护方持续、体系化的申诉抗辩;⑤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独立审查证据并勇于纠错;⑥案件具备公开讨论空间,专业舆论与媒体监督助力纠错。六大要素叠加,促成这起十年冤狱的平反。具体到李化伟案几乎全部命中六大问题,这也是原审判决最终被推翻的根本原因。
1、原审关键定罪证据缺失
故意杀人案件定罪,需要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原审用来认定李化伟杀人的核心证据只有三份:“不稳定的有罪供述、衬衣血迹、李母证言。”没有任何独立客观物证能够直接证明李化伟动手杀人。
衬衣血迹只能证明衣服上沾有被害人血液,无法区分是行凶喷溅还是救助被害人沾染;口供属于刑讯之下的虚假供述;母亲证言属于非法取证。
三份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且各自存在重大瑕疵,缺乏独立、稳定客观物证支撑。
原审认定李化伟杀人,实质上缺少能够直接指向李化伟实施杀人行为的关键证据。
2、关键无罪证据被办案机关无视
现场菜刀、录音机、碗柜上提取到的第三人指纹,属于本案最重要的无罪证据。
指纹留在作案工具和现场物品上,证明有第三人接触凶器、进入中心现场,存在外来人员作案的重大可能性。这份证据自侦查阶段就已经保存在卷宗中,并非再审阶段才发现的新证据。但侦查、起诉、一审、复核全流程,办案机关主观上无视这份无罪证据,简单粗暴认定指纹和案件无关,放弃指纹排查工作。无视卷宗内现成无罪证据,是很多冤案共有的特征。
3、虚假、非法证据被错误采信
原审两份核心言词证据均存在非法取证问题。李化伟有罪供述来源于刑讯逼供,供述内容反复、矛盾;李母证言是在诱导、胁迫下形成,后续直接翻供。
按照证据规则,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但是在当年的司法环境下,法庭没有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将两份存疑、非法证据直接采信,作为构建有罪证据链的支柱。一旦非法言词证据被拿掉,整个定罪证据体系会直接崩塌。
4、核心证据未经实质审查,判决说理严重缺失
原审判决对于本案两大核心证据 —— 衬衣血迹、现场指纹,没有开展实质性审查。
针对血迹,没有分析两种完全不同的形成可能性,没有委托专门鉴定区分是喷溅血迹还是接触转移血迹。
针对现场指纹,没有分析指纹的位置、形成时间、与作案行为的关联性,直接一笔带过,简单认定不影响定罪。
判决书回避证据矛盾,不回应辩方提出的质证意见,没有对证据疑点作出充分说理,属于典型对核心证据浅尝辄止、不做实质审查。
5、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辩方合理意见在判决书中被遗漏
一审庭审中,辩护律师完整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现场第三方指纹证明外人作案;血迹存在两种合理解释;被告人存在刑讯线索,供述不能采信;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但是原审判决书几乎没有回应辩方提出的全部无罪理由,没有记载、没有评价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辩护观点,相当于在裁判文书中直接 “遗漏” 辩方全部抗辩理由。这也是很多错案判决书的共性问题:只记录控方有罪证据,对辩方提交、当庭提出的无罪证据与辩护观点视而不见。
6、案件应当开展指纹比对、血迹形态鉴定,却未依法鉴定
本案最关键的程序缺陷:“现场已经提取到陌生指纹,本应当立刻进行指纹建档、比对排查,寻找指纹所有人,但是侦查机关没有开展这项鉴定比对工作。”同时,衬衣上血迹形态存在争议,应当通过法医血迹形态鉴定,区分血迹是喷溅形成还是接触沾染,办案机关也没有委托该项鉴定。
对于足以影响案件定性的专门性问题,应当鉴定而不予鉴定,直接剥夺被告人查清案件事实的机会,属于重大程序漏洞。
对照六要素可以清晰看到:李化伟冤案不是单一环节失误,而是侦查到复核全链条连续失守,六大证据与程序缺陷叠加,最终酿成错案。
李化伟冤案,同时伤害被害人家庭、无辜被告人家庭,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被害人邢伟遇害,真凶逍遥法外长达 14 年;李化伟失去 14 年自由,全家常年奔走申诉,承受巨大精神与经济创伤。
本案最大的警示是:“客观物证的证明效力远高于口供。指纹这类客观痕迹证据一旦被忽视,冤案就有了发生的空间。同时,不能依靠偶然抓获真凶来纠正错案。司法纠错机制不能寄希望于凶手再次犯罪、主动坦白。错案防范,必须前置到侦查、起诉、审判前端程序,依靠证据规则、程序规则守住底线。”
从法治进步角度看,李化伟这类真凶再现型冤案,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理念转型: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逐步落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广;重视痕迹物证鉴定,杜绝应当鉴定而不鉴定的程序疏漏。连大有律师总结的平反六要素,既是复盘旧案的分析工具,也可以作为刑事辩护、申诉案件寻找突破口的参考框架,帮助法律人识别证据缺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特别说明:
本文基于公开新闻报道所载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不能生搬硬套其他案件的的辩护,不作为任何案件诉讼依据;本文观点仅为法律学术探讨,以现行有效法律、司法解释为基础,以公开的案件材料为依据,作者未能阅读相关案件的卷宗。如遇到专业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
连大有,又名连有,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首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