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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真凶出现”之二: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改判无罪案
发表时间:2021-10-26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真凶出现”之二: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改判无罪案

文/连大有

核心内容

张辉、张高平叔侄案是我国司法史上标志性的真凶出现型刑事冤案,俗称浙江5?19奸杀案。2003年杭州一名17岁少女王冬遇害,侦查机关认定搭载被害人的安徽货车司机叔侄张辉、张高平有重大嫌疑,通过刑讯逼供、利用狱侦耳目袁连芳逼迫张辉认罪。原审证据体系高度依赖二人的有罪供述与袁连芳的证言,现场提取到的被害人指甲内男性DNA,与张氏叔侄DNA并不匹配,该关键无罪证据被办案机关忽视。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二审沿用“疑罪从轻”思路,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十五年有期徒刑。

服刑期间,张高平坚持申诉,驻监检察官张飚持续帮助推进案件复查,后续比对发现,被害人指甲内的DNA与另案抓获的罪犯勾海峰DNA完全吻合,属于颠覆性新证据。

浙江省高院启动再审,2013年宣告叔侄二人无罪。本案深刻暴露有罪推定、非法使用狱侦耳目、忽视无罪物证、庭审虚化等多重问题,和杜培武案一样依靠真凶出现平反,但本案中原本就存在无罪DNA物证却被长期搁置,警示意义极强,有力推动我国物证优先、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制度落地。

引言

在中国刑事错案谱系中,张辉、张高平叔侄案与杜培武案同属于真凶出现型冤案,区别于佘祥林、赵作海、滕兴善这类“亡者归来”冤案。在“亡者归来”案件中,被害人重新出现,直接否定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而真凶再现类案件,被害人确已死亡,冤案纠正依赖另案抓获真凶、发现新客观证据推翻原判决。张氏叔侄案最为特殊、也最令人扼腕之处在于:“案发之初,现场就已经提取到可以排除叔侄二人作案的DNA生物物证,但这份无罪证据被办案机关选择性忽略。”冤案的形成,并非缺少洗冤证据,而是有罪推定思维下,办案机关只收集、采信指向被告人有罪的材料,刻意无视能够证明无罪的客观物证。

2003年,17岁少女王冬在杭州遇害,搭乘被害人的货车司机张辉、张高平叔侄迅速被锁定为嫌疑人。侦查人员对二人实施刑讯逼供,并且违规使用同监室狱侦耳目袁连芳,逼迫、诱导张辉作出虚假有罪供述。原审定罪几乎完全依靠口供与袁连芳的证言,而那份DNA物证被搁置一旁。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二审虽然察觉案件疑点,却没有贯彻疑罪从无,而是采用当年典型的“留有余地”裁判方式,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十五年有期徒刑。

入狱之后,张高平自始至终拒绝认罪,即便认罪可以获得减刑机会,他仍然坚持申诉。驻监检察官张飚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坚持数年推动案件复查。数年之后,警方抓获勾海峰,其DNA分型与被害人指甲内遗留男性DNA完全匹配,证实勾海峰才是本案真凶。浙江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2013年3月,再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本案历经十年冤狱,叔侄二人失去自由,家庭遭受毁灭性打击。复盘全案,有罪推定、口供中心主义、刑讯逼供、违规使用狱侦耳目、漠视无罪物证、公检法多环节把关失效是冤案形成的完整链条。

本案深刻警示:客观物证应当优先于口供;任何案件,不能因为获取了被告人供述,就无视能够排除作案嫌疑的生物物证;同时,狱侦耳目这类侦查手段必须严格规范,不能用来强迫被告人编造口供。张氏叔侄案的平反,极大推动我国刑事司法重视DNA等生物物证、严格限制非法侦查手段、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是我国刑事法治转型的里程碑案件。本文分为案件简介、原审犯罪构成与争议、再审改判理由、冤案成因反思、防范同类案件的公检法与律师职责、社会影响与教训、结论七个部分完整评析本案。

一、案件简介(案件的经过)

1.案发经过与嫌疑人锁定

2003年5月18日,安徽歙县货车司机张辉、张高平叔侄,驾驶货车前往上海。途中,17岁女孩王冬拦下货车,请求搭车前往杭州。叔侄二人同意搭载王冬。车辆抵达杭州之后,王冬下车离开。次日,也就是5月19日清晨,路人在杭州西湖区留下镇路边溪沟内发现王冬尸体,被害人遭强奸后遇害。

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经过走访调查,王冬最后接触的人就是搭乘她的张氏叔侄。侦查机关立刻将张辉、张高平列为本案重大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形成初步判断:叔侄二人搭载年轻女孩,途中见色起意,在货车内对王冬实施强奸,之后杀人抛尸。

2003年5月23日,张辉、张高平被刑事拘留。二人自始至终供述:搭载王冬至杭州之后,王冬正常下车离开,他们随后驾车前往上海,没有实施任何侵害行为。但是侦查机关已经形成固定的有罪预判,不采信叔侄的辩解,将全部侦查重心放在获取二人有罪供述之上。

2.刑讯逼供与违规使用狱侦耳目袁连芳

张辉、张高平被分开审讯,两人均遭受长时间的审讯、疲劳审讯以及刑讯逼供。张高平陈述,办案人员对其殴打、用烟头烫鼻孔、向鼻孔灌水,在持续折磨之下,二人被迫作出有罪供述。

除此之外,侦查机关违规使用同监室在押人员袁连芳作为狱侦耳目。袁连芳被安排与张辉关押在同一监舍,逼迫、诱导张辉按照办案人员预设的内容进行供述。袁连芳还对张辉进行暴力威胁,一旦张辉供述内容不符合办案人员要求,就对张辉进行殴打。袁连芳后续出庭作证,陈述张辉在监舍内主动向自己承认强奸杀人,这份证言成为原审判决的重要证据之一。

侦查阶段,法医从被害人王冬的八个指甲缝里提取到男性DNA样本。鉴定结果显示:该DNA分型,排除张辉、张高平。这份生物物证,本可以直接证明叔侄二人没有实施犯罪。但是办案机关认为,该DNA只是被害人日常生活接触留下的,与本案犯罪无关,直接搁置这份无罪证据,没有将该DNA作为核心证据审查。

3.一审、二审审理与判决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庭审中,张辉、张高平当庭翻供,陈述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狱侦耳目逼迫下形成;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本案存在能够排除叔侄作案的DNA物证,口供系非法取得,袁连芳证言不具备可靠性,案件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方意见,采信了二人的有罪供述以及袁连芳的证言,对于指甲内DNA排除二被告人的证据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张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张高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张辉、张高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已经察觉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证据链条并不扎实。但是受限于当年“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裁判思路,二审没有直接宣告无罪,而是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之后,张辉、张高平被投入监狱服刑。

4.漫长申诉,真凶DNA比对出现,再审平反

服刑期间,张高平始终坚持自己无罪,拒绝减刑,持续书写申诉材料。驻新疆石河子监狱检察官张飚,收到张高平的申诉材料。张飚认真审查材料,发现本案DNA物证存在重大疑点,坚持多年推动案件复查,多次向浙江省检察院反映案件问题。

2011年,另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勾海峰被抓获。公安机关进行DNA数据库比对,勾海峰的DNA分型,与被害人王冬指甲内遗留的男性DNA完全吻合。勾海峰供述,其在杭州对王冬实施强奸并杀害,与本案现场情况相互印证。颠覆性客观证据出现,证明本案真凶是勾海峰,并非张氏叔侄。

浙江省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全面复查之后,向浙江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3年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院再审开庭,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一审、二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当庭释放。

冤案平反之后,张辉、张高平申请国家赔偿,共计获得国家赔偿金221万余元。同时,案件启动相关办案人员责任调查;狱侦耳目袁连芳因伪证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原审认定的犯罪构成及其争议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构成

原审判决认定张辉、张高平共同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

1. 犯罪主体:张辉、张高平,均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二人共同搭乘被害人,具备共同作案条件。

2. 主观方面:张辉、张高平搭乘被害人王冬途中,主观上产生强奸的故意,具有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在强奸被害人之后,为掩盖罪行,产生杀人灭口的故意。

3. 客观方面:张辉、张高平在货车内,共同对王冬实施强奸行为,之后杀害王冬,抛尸路边溪沟,实施了侵害妇女性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 犯罪客体:共同侵害被害人王冬的性自主权利以及生命权。

原审定罪的证据链条: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同监室袁连芳的证言,以此认定叔侄二人实施强奸杀人。对于被害人指甲内DNA排除张辉、张高平的生物物证,原审不予采信,认为该DNA不排除被害人其他日常接触来源,与犯罪行为无关。

(二)本案核心争议点

存在关键无罪DNA物证,原审错误予以排除。被害人指甲缝内提取的男性DNA,鉴定结论明确排除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案件中,被害人指甲内往往会遗留搏斗过程中凶手的皮肤组织、生物物证,属于命案中极为关键的客观证据。原审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直接否定该DNA与案件关联性,属于证据采信上的重大错误。

有罪供述属于刑讯逼供、非法手段获取,合法性严重存疑。张辉、张高平当庭翻供,陈述遭受刑讯、疲劳审讯。同时侦查机关违规使用狱侦耳目袁连芳,在看守所内以暴力、胁迫方式逼迫张辉编造口供。袁连芳本身就是侦查人员安排的线人,其证言天然存在重大偏向性,不能单独用来印证被告人供述。原审法庭没有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直接采纳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核心定案依据。

口供本身存在大量无法排除的内在矛盾。张辉、张高平二人的有罪供述,在作案地点、车辆停放位置、作案顺序、抛尸细节等关键情节上,前后多次不一致,叔侄二人供述内容也互相冲突。对于口供之间的矛盾,原审没有合理排除,而是选择性采信能够印证指控的部分内容。

侦查方向封闭,先锁定嫌疑人,再收集有罪证据,无视无罪线索。侦查机关在案发初期,直接将最后接触被害人的张氏叔侄锁定为凶手,侦查工作变成专门收集有罪证据,对于能够证明叔侄无罪的证据,选择性忽略。这种有罪推定、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关闭了排查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在本案中,真正凶手勾海峰当时已经在杭州活动,但是侦查方向完全锁定叔侄,没有开展其他排查。

二审疑罪从轻,留有余地裁判,没有落实疑罪从无。二审法院已经发现案件证据存在重大疑点,但是没有作出无罪判决,只是将死刑改为死缓、无期徒刑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这种“留有余地”判决,本质是证据不足情况下仍然保留有罪认定,牺牲被告人权利换取所谓“不纵犯罪”的结果,是当年刑事司法实践中典型错误裁判方式。

三、再审改判无罪的理由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主要理由分为两大层面:新发现的颠覆性客观证据,以及原审证据体系本身存在根本性缺陷,达不到刑事定罪标准。

第一,新的DNA比对结果证实,本案真凶是勾海峰。勾海峰的DNA分型与被害人王冬指甲缝内提取的男性DNA完全匹配,勾海峰供述强奸杀害王冬的作案过程,与案发现场情况吻合。这份生物物证,直接证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是勾海峰,不是张辉、张高平。

第二,原审据以定罪的证据体系不能成立。原审定罪高度依赖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以及袁连芳的证言。张辉、张高平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狱侦耳目胁迫诱导下形成,取证程序严重违法;袁连芳作为侦查安排的狱侦耳目,证言真实性无法保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全案缺乏独立客观物证印证叔侄二人实施犯罪。相反,现场DNA物证本身就能够排除张辉、张高平作案,原审不当否定这份无罪证据。

第三,原审判决认定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张氏叔侄案属于真凶出现型冤案,和杜培武案有相似之处:被害人确实遇害,依靠另案抓获凶手,比对生物物证之后才得以平反。但本案更特殊:“无罪物证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存在,只是被办案机关刻意搁置。”刑事辩护的律师应该对这种现象很熟悉“办案机关只提供有罪的证据,而基本不提供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刑事案件展示的证据往往都是片面的。”

因此本案平反的偶然性相比杜培武案更高,如果勾海峰没有因为其他案件落网,这份DNA物证可能永远不会被重新比对,张氏叔侄的冤屈永远无法昭雪。

四、该案为什么被判有罪(哪些地方应当反思)

张氏叔侄冤案,不是单一办案人员的失误,而是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诉讼链条连续失守,叠加有罪推定、口供中心主义、侦查手段滥用、考核压力、证据理念偏差等多重因素共同造成。

(一)侦查阶段:有罪推定,由供到证,滥用狱侦耳目,漠视无罪物证

有罪推定,预先锁定嫌疑人。侦查机关简单以“最后搭乘被害人”作为怀疑理由,直接将张氏叔侄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先形成“叔侄强奸杀人”的结论,再开展侦查。侦查工作不再客观全面收集有罪、无罪证据,而是专门寻找材料印证预设结论,对于能够排除嫌疑人的DNA物证,直接不予采信。

口供中心主义,依靠刑讯逼供获取虚假供述。案件缺少客观物证支撑指控,侦查重心变成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办案人员对张辉、张高平实施刑讯、疲劳审讯,逼迫二人作出有罪供述。在当年,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尚未严格落实,刑讯逼供取证行为很难被发现、固定。

违规使用狱侦耳目袁连芳,制造虚假证言。侦查机关把袁连芳安排进监舍,利用袁连芳胁迫、诱导张辉认罪,并且将袁连芳的证言作为关键证据提交法庭。狱侦耳目制度本身存在巨大风险,如果缺乏严格规范,很容易变成逼迫被告人认罪、人为制造证据的工具。袁连芳不仅在本案中制造虚假证言,在另一起马廷新案件中同样充当狱侦耳目制造虚假口供。

证据采信双重标准,无视无罪生物物证。DNA生物物证是客观性极强的证据,一旦匹配或者排除,证明力很高。但办案机关主观上已经认定叔侄是凶手,于是对这份DNA证据作出主观化解释,强行认定DNA和案件犯罪无关。这是典型的证据偏见:采信有利于指控的证据,排斥有利于被告人的客观证据。

命案压力,追求破案成果。恶性强奸杀人命案,社会关注度高,存在巨大破案压力。在“命案必破”的考核导向下,办案人员急于侦破案件,追求破案指标,放松证据标准,优先追求结案,忽视程序正义。

(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监督职能弱化,案件过滤机制失效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客观审查全部证据,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发现证据不足、存在非法取证线索时,应当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本案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没有对刑讯逼供线索、狱侦耳目取证合法性、DNA无罪证据进行实质性核查,仍然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公检之间“互相配合”压倒“互相制约”,本应当拦截错案的关口失效。

(三)一审审判阶段:庭审虚化,不审查证据合法性,否定无罪辩护

一审庭审流于形式,法庭没有对被告人提出的刑讯逼供线索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无视辩方提出的DNA无罪证据;采信存在重大瑕疵的口供和袁连芳证言,作出死刑、无期徒刑的重刑判决。一审没有守住司法公正最后防线。

(四)二审审判阶段:疑罪从轻、留有余地裁判,没有坚持疑罪从无

二审法院已经发现案件证据存在疑点,但是没有作出无罪判决,采取降格量刑方式,改判死缓和十五年有期徒刑。这种裁判模式,根源是“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的传统司法观念,担心一旦宣告无罪,就是放纵凶手。疑罪从轻本质上是放弃证据裁判底线,是造成此类冤案长期无法纠正的重要原因。

(五)辩护权保障不足,申诉渠道艰难,依靠个人坚持才迎来复查

一审、二审阶段,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没有被法庭采纳。入狱之后,常规申诉渠道阻力很大。本案能够启动复查,很大程度依靠张高平本人十年坚持申诉,以及驻监检察官张飚多年持续推动。如果没有当事人不屈的坚持和检察官的坚守,本案很难进入再审程序。

五、如何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公检法与律师的职责

张氏叔侄案揭示了真凶再现类冤案的完整生成路径。防范同类案件,必须从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申诉全流程重塑司法理念,落实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严格规范狱侦耳目等特殊侦查手段。

(一)公安机关:坚持客观全面侦查,严禁刑讯逼供,规范狱侦耳目,物证优先

1. 侦查必须坚持客观中立,同时收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不能先锁定嫌疑人,再寻找有罪证据印证猜想。发现DNA等生物物证能够排除嫌疑人作案时,必须高度重视,不能主观随意否定物证价值。侦查模式应当由“由供到证”转向“由证到供”,客观物证优先于口供。

2. 严格禁止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变相肉刑。重大案件讯问必须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完整保存,防止非法取证。

3. 严格规范狱侦耳目(看守所内线)侦查手段。狱侦耳目不能用于暴力胁迫、诱导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耳目证言必须经过严格审查,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禁止安排耳目在监舍内威胁、殴打嫌疑人获取口供。

4. 改革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不能简单以命案破案率作为考核指标,破除“命案必破”带来的畸形办案压力,允许部分案件因为证据不足无法侦破,禁止为完成破案指标人为制造证据。

(二)人民检察院:恪守客观公正义务,强化侦查监督,守住案件过滤关口

1. 检察官不只是追诉犯罪的一方,负有客观公正义务,必须同等重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重点核查生物物证、口供合法性、狱侦耳目证言等证据。对于存在刑讯逼供线索、关键无罪物证、证据链条存在重大缺陷的案件,依法不批捕、不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

2. 强化侦查监督职能。接到当事人、辩护人提出非法取证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核实;确认属于非法证据,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依据。

3. 驻监检察部门应当认真对待服刑人员申诉,像张飚检察官一样,认真核查申诉材料,发现案件证据疑点,主动推动案件复查,激活申诉纠错机制。

(三)人民法院:坚守证据裁判原则,落实庭审实质化,彻底摒弃疑罪从轻

1. 证据裁判是底线。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依靠合法、客观、充分证据。口供不能单独定案,口供必须有独立客观物证印证。只要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应当坚决适用疑罪从无,宣告无罪,彻底杜绝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处死缓等折中裁判模式。

2. 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线索并提供相关材料,法庭应当启动专门调查程序。经核实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3. 庭审实质化,重视辩方意见。对于DNA、生物物证这类客观性强的证据,必须重点审查。对于狱侦耳目证言这类风险极高的证据,应当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取证背景,不能轻易采信。二审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直接改判无罪,不能降格量刑。

(四)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重视生物物证,代理申诉,激活纠错机制

1. 尽早介入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了解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狱侦耳目胁迫等情形。重点审查DNA、痕迹等客观物证,重视能够排除被告人作案的生物证据。

2. 庭审阶段针对口供合法性、物证解读、证人(含狱侦耳目)证言真实性开展质证,提出完整无罪辩护意见,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3. 判决生效之后,如果发现新证据、物证疑点,代理当事人申诉,持续推动案件复查,减少冤案纠正对于“真凶偶然落网”这类偶然事件的依赖。

六、本案对社会的影响与深远教训

张氏叔侄案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标杆案件,对证据制度、侦查规范、疑罪从无理念的普及,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确立客观物证优先,纠正口供中心主义的司法观念

本案最核心教训:口供的可伪造性很强,而DNA等生物物证具有高度客观性。办案机关不能因为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就无视能够排除嫌疑人的生物物证。本案之后,全国司法机关更加重视DNA、指纹等客观物证,口供不再被当作证据之王。

(二)推动规范狱侦耳目侦查手段,严格限制该手段的适用范围

袁连芳作为狱侦耳目制造虚假口供和证言,是本案冤案的重要推手。张氏叔侄案曝光之后,司法机关开始反思狱侦耳目制度巨大风险,严格规范狱侦耳目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禁止利用耳目暴力胁迫、诱导嫌疑人认罪,耳目证言采信标准大幅收紧。

(三)彻底反思“疑罪从轻、留有余地”裁判模式,疑罪从无真正落地

本案二审留有余地改判死缓、十五年有期徒刑,充分暴露疑罪从轻模式的巨大危害。该案平反之后,司法界形成共识:证据不足,就应当无罪,不能通过降格量刑折中处理。疑罪从无从纸面上的法律原则,逐步变成审判实践刚性准则。

(四)强化驻监检察申诉职能,完善冤案申诉复查渠道

驻监检察官张飚坚持多年推动本案复查,让社会看到申诉渠道对于纠正冤案的价值。本案之后,检察机关更加重视服刑人员申诉,完善申诉受理、复查机制,常态化审查陈年积案,建立常态化纠错机制,而不是等待真凶偶然出现。

(五)警示全社会: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错案受害者

张辉、张高平只是普通货车司机,没有犯罪前科,仅仅因为搭载被害人,就被锁定为凶手,承受十年牢狱之灾。本案提醒公众:无罪推定保护每一个普通人;司法程序正义,不仅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更是保护每一个公民免于被错误定罪。

(六)揭示依靠“真凶出现”平反冤案具有极强偶然性

本案平反依靠勾海峰另案落网、DNA比对成功。如果勾海峰没有被抓获,那么这份DNA物证将永远沉睡,张氏叔侄冤屈无法昭雪。依靠偶然抓获真凶纠正冤案,是代价极高的纠错方式。防范错案,重心必须前移到侦查、起诉、审判前端程序,依靠程序规则预防冤案,而不是寄希望于事后偶然发现真凶。

结论

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是典型的真凶出现型冤案。2003年杭州少女王冬遇害,侦查机关将最后搭载被害人的张氏叔侄锁定为嫌疑人,通过刑讯逼供、违规使用狱侦耳目袁连芳获取虚假口供,无视被害人指甲内可以排除叔侄二人的DNA无罪物证。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二审受疑罪从轻理念影响,留有余地改判死缓和十五年有期徒刑。入狱之后,张高平坚持申诉,驻监检察官张飚持续推动复查,多年之后另案抓获勾海峰,DNA比对证实勾海峰是本案真凶。2013年浙江省高院再审宣告二人无罪。

复盘全案,有罪推定、口供中心主义、刑讯逼供、滥用狱侦耳目、漠视无罪生物物证,是冤案发生的根源。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多环节连续失守,疑罪从轻的裁判思路,让错误判决长期生效。本案区别于杜培武案的关键点:无罪DNA物证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存在,只是办案机关出于主观预判,刻意不予采信。

张氏叔侄冤案留给中国刑事法治长久的警示:客观生物物证的证明力高于口供;狱侦耳目这类特殊侦查手段必须严格管控;只要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就必须坚持疑罪从无,不能用降格量刑的方式妥协。纠正冤案依靠真凶落网属于偶然奇迹;完善证据规则、规范侦查行为、落实非法证据排除、保障辩护权、建立常态化申诉复查机制,才是防范冤案的根本保障。张氏叔侄案作为里程碑式错案,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理念转型,用十年冤狱的沉重代价,换来了物证优先、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在实务中落地。

八、连大有律师论“冤假错案”平反翻案“六要素法则”

连大有律师认为冤错案件平反应具备“六要素法则:即①原审核心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②出现足以推翻指控的客观性新证据;③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偏差,混淆罪与非罪边界;④辩护方持续、体系化的申诉抗辩;⑤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独立审查证据并勇于纠错;⑥案件具备公开讨论空间,专业舆论与媒体监督助力纠错。六大要素叠加,促成这起十年冤狱的平反。具体到本案

1、原审认定的犯罪构成及其核心争议(对照六要素①:原审核心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

原审判决认定张辉、张高平共同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二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搭载被害人途中产生强奸故意,共同实施强奸,之后杀人抛尸,侵害被害人的性权利与生命权。原审定罪证据主要依靠叔侄二人有罪供述以及狱侦耳目袁连芳证言,对应平反六要素第一条:原审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

第一,存在关键无罪DNA生物物证,原审不当否定其证明效力。被害人指甲内提取的男性DNA,明确排除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案件,被害人指甲内的生物样本,通常来自搏斗凶手,属于高证明力客观证据。原审没有充分依据,就主观认定DNA与本案犯罪无关,属于重大证据采信错误。

第二,有罪供述取证程序违法。叔侄二人供述来源于刑讯逼供、疲劳审讯;侦查机关违规使用狱侦耳目袁连芳,在看守所内胁迫张辉编造口供。袁连芳作为侦查安排的线人,证言带有强烈倾向性,不能单独用来印证口供。原审没有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直接采纳非法证据作为定案核心。

第三,口供内容内部矛盾重重。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在作案地点、车辆停放、作案顺序、抛尸细节等关键情节前后不一致,两人供述互相冲突。原审没有合理排除矛盾,选择性采信有罪内容。

第四,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偏差(对照六要素③: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偏差,混淆罪与非罪边界)。全案存在大量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达不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本应作出无罪认定。一审直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二审察觉到证据缺陷,却没有贯彻疑罪从无,采用留有余地方式降格改判。这种疑罪从轻裁判模式,证据不足仍然保留有罪认定,属于法律适用层面的妥协与偏差。庭审流于形式,辩方提交的无罪证据、辩护意见没有得到实质审查。

2、再审改判无罪的核心理由(对照六要素②:出现足以推翻指控的客观性新证据)

再审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首要原因是出现颠覆性客观新证据,对应平反六要素第二条。另案抓获勾海峰,DNA比对证实被害人指甲内生物物证来自勾海峰,勾海峰供述作案过程与现场情况吻合,直接证明凶手是勾海峰,不是张氏叔侄。

其次,原审定罪证据体系整体崩塌。原审核心证据是非法获取的口供以及狱侦耳目袁连芳证言,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法保障。现场原本就存在可以排除叔侄作案的DNA物证,原审错误不予采信。原审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本案属于真凶再现型冤案,被害人真实遇害,依靠抓获真凶、DNA比对才得以平反。本案与杜培武案相比,悲剧性更强:无罪物证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存在,仅仅因为办案机关主观预判有罪就被搁置。如果勾海峰没有另案落网,冤案永远无法被发现。

3、冤案何以发生:全链条的程序失守(对照六要素④:辩护方持续、体系化的申诉抗辩)

张氏叔侄冤案不是单一环节失误,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多环节连续失守。

侦查阶段奉行有罪推定、由供到证。办案人员先锁定嫌疑人,之后只收集有罪证据,无视无罪DNA物证;依靠刑讯获取口供;违规使用狱侦耳目胁迫嫌疑人认罪;命案破案压力之下,急于结案,放松证据标准。

审查起诉阶段法律监督弱化,过滤功能失效。检察机关面对刑讯线索、无罪DNA物证,没有实质核查,仍然起诉,公检“互相配合”压倒“互相制约”。

一审庭审虚化,不审查口供合法性,直接否定无罪辩护。二审虽然发现疑点,但固守疑罪从轻理念,降格量刑折中处理,没有守住司法底线。

辩护层面对应六要素第四条:辩护方持续、体系化的申诉抗辩。一审、二审阶段辩护律师完整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入狱之后张高平本人十年持续申诉,驻监检察官张飚坚持多年推动案件复查。若无当事人与检察官持续抗辩,即便后续真凶落网,案件纠错也会严重延迟。

4、如何防范同类冤案:公检法与律师的职责(对照六要素⑤: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独立审查证据并勇于纠错)

对照六要素第五条,本案平反关键一环:新DNA证据出现之后,司法机关尊重客观事实,主动启动再审,坚持疑罪从无纠正错案。想要从源头防范真凶再现类冤案,公检法、辩护律师各司其职,构建相互制约诉讼机制。

公安机关必须摒弃有罪推定,坚持客观全面取证,同等重视有罪、无罪证据;落实由证到供,生物物证优先于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疲劳审讯;严格规范狱侦耳目,禁止利用耳目暴力胁迫嫌疑人认罪;改革不合理命案考核指标,破除“命案必破”带来的畸形压力。

检察机关恪守客观公正义务,履行侦查监督。对于存在刑讯线索、关键无罪物证、证据链条缺陷的案件,依法不批捕、不起诉。驻监检察部门认真对待服刑人员申诉,发现证据疑点主动推动复查。

人民法院坚守证据裁判原则,落实庭审实质化。被告人提出非法取证线索应当启动调查程序;证据存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坚决适用疑罪从无,彻底摒弃疑罪从轻、留有余地裁判。对于DNA、狱侦耳目证言这类证据,严格审查证明力。二审证据不足应当直接改判无罪,不能降格量刑。

辩护律师尽早介入案件,重点核查生物物证、口供合法性、狱侦耳目证言。庭审开展实质质证,提出无罪辩护;判决生效之后协助当事人申诉,寻找新证据,激活再审纠错机制,降低冤案纠正对“真凶偶然落网”的依赖。

5、案件的社会影响与深远教训(对照六要素⑥:案件具备公开讨论空间,专业舆论与媒体监督助力纠错)

张氏叔侄案经媒体报道,法学界、社会公众广泛讨论,理性舆论监督推动案件持续受到关注,对再审纠错形成正向助力,对应平反六要素第六条。舆论不能替代司法裁判,但公开讨论有助于推动司法反思,倒逼侦查、证据制度完善。

本案留下深刻教训:第一,口供极易伪造,DNA等客观生物物证证明力更强,办案不能重口供轻物证;第二,狱侦耳目存在巨大风险,必须严格规范使用;第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决是错案维持的重要原因,证据不足必须无罪;第四,依靠真凶落网平反冤案偶然性极强,预防错案重心必须前置到侦查、起诉、审判前端。

张氏叔侄案推动非法证据排除、物证优先、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落地,促使司法机关重新审视狱侦耳目侦查手段,完善服刑人员申诉复查机制。

总之,对照连大有律师平反六要素复盘张氏叔侄案:“原审证据体系根本性缺陷、法律适用偏差构成冤案根基;真凶勾海峰落网、DNA匹配带来颠覆性新证据是平反核心支点;当事人与检察官持续申诉抗辩、司法机关勇于纠错、媒体学界公开讨论共同促成冤案纠正。”

张氏叔侄十年冤狱警示我们:“刑事司法目标不只是打击犯罪,更要防止无辜者被定罪。侦查不能先入为主,起诉应当守住监督关口,审判坚守证据裁判,充分保障辩护权。”

真凶落网,属于纠正冤案的偶然奇迹;完善证据规则、严格程序约束、公检法相互制约、常态化申诉纠错机制,才是防范冤案的根本保障。张氏叔侄案作为法治转型的标志性案件,时刻提醒法律人:面对客观物证,不能被主观预判蒙蔽;只要案件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正义就不能妥协。


(作者单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特别说明:

本文基于公开新闻报道所载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不能生搬硬套其他案件的的辩护,不作为任何案件诉讼依据;本文观点仅为法律学术探讨,以现行有效法律、司法解释为基础,以公开的案件材料为依据,作者未能阅读相关案件的卷宗。如遇到专业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

连大有,又名连有,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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