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不是追星基金:贫困可以听歌,但不能拿兜底保障买“诗与远方”
文/连大有
根据赣州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9月7日通报称,网传女孩系该区居民黄某某,其自行赴港观看演唱会,触发低保对象动态监测预警,社区干部已做政策宣传和提醒;家属担心被取消低保,才上网求助。有关部门仍表示将按程序核查、依法依规处置。因此,虽然目前不能把把网传“全家已经断保”当成最终结论;但“赴港看演唱会触发高消费预警、可能启动停保复核”的规则争议,已经足够值得讨论。
这起事件真正刺痛公众的,不是“穷人是否配快乐”,而是三个问题被混在一起了:低保到底是生存救济,还是生活福利;家庭共同体内的消费责任由谁承担;行政机关发现高消费后,能否以及应当怎样退出救助。
第一,贫困者不享受音乐的贫穷,不是道德缺陷。音乐、演出、体育、阅读、旅行,都不是富人的专利;一个人再困难,也有权在能力范围内接近美、释放压力、获得尊严。对低保家庭的年轻人尤其如此:如果长期只能被允许“活着”,而不被允许“生活”,社会救助就会滑向羞辱性救济。这个立场必须站稳。江西相关评估办法虽把自费出境旅游娱乐列入高消费核查,但“享受文化生活”本身不应被污名化。
第二,但是,权利的成立不等于实现方式不受限制。低保的全称是最低生活保障,功能是兜底基本生存,不是补贴兴趣、梦想和圈层消费。乡镇街道门口的公益电影、校园社团演出、几十元的本地音乐会、图书馆、文化馆、青年活动,同样可以安放精神需求;而“去香港看演唱会”通常不是单张门票,而是交通、住宿、餐饮、通行证签注、周边应援共同构成的跨境享受型消费。它可能确实是女孩暑假打工和省吃俭用攒下的钱,但低保核查看的不是某一笔钱的“道德来源”,而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特定时点表现出的可支配能力和消费水平。一个正在为药费、学费、房租挣扎的家庭,和一个能够从容跨境追线下演出的家庭,客观支付能力显然不同。把后者继续识别为“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既稀释救助资源,也对更困难者不公。
第三,更关键的是“明知后果仍执意”。据网帖与媒体转述,帮扶人员和家属事前反复劝阻,明确告知出境高消费可能触发动态复核;这一点还需核查,但若属实,性质就变了。它可以不是诈骗,也可以不是恶意骗保,却至少说明当事人清楚规则边界,仍把个人愿望置于家庭基本保障之上。青春当然可以冲动,喜欢偶像也不可笑;但制度的善意不能被理解为“先享受了再说,出了事再闹一闹,压力大了自然会恢复”。低保有动态管理,正因为它是稀缺兜底资源,而不是情绪稳定器。
第四,贫困家长对孩子有教育、约束和边界管理的义务,这一点不应回避。若女孩未成年,监护人责任更重:不能既管不住孩子的重大越界消费,又在风险兑现后要求制度继续无条件托底。若她已成年但仍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务也不是“各挣各花、出事国家兜底”的无限连带温情,而是共同申报、共同受益、共同接受核查的责任共同体。很多家庭把“孩子还小”“打工辛苦”“就这一次”当作理由,可恰恰是一次又一次“就这一次”,掏空的不仅是存款,也是家庭信用。贫困不是原罪,但没有边界的消费主义会把贫困变成无底洞。所谓“既要又要”,就是既要兜底保障的确定性,又要高消费自由;既要求别人尊重孩子追梦,又不肯承担孩子越界后的管教责任;事前把预警当吓唬,事后把断供当天塌。
当然,支持制度刚性,不等于支持粗暴执法。低保涉及吃饭、看病、就学,行政机关即便依法启动退出,也应守住程序与比例原则:书面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保障陈述申辩;区分一次性娱乐消费与持续稳定脱贫能力,不能仅凭一条出入境记录就当然等同“已经不具备困难身份”;对医疗、就学、残障照护等刚性支出设置过渡或豁免,避免把对未成年追星冲动的惩罚,放大成全家断药断粮;同时保留行政复议和诉讼渠道。
若事件属实,取消低保于法有据,但单次娱乐消费即终止全家低保,在行政比例原则上仍有讨论空间;民政部门停发低保也应书面说明理由。同样是退出,可以是“一关了之”的冷处理,也可以是“说明—整改—复核—必要退出”的法治流程;后者才配得上“依法依规”四个字。
由此看,这件事不该简化成“穷人配不配看演唱会”的站队题。更准确的说法是:贫困者有权快乐,但低保无权为高成本快乐担保;孩子有梦想,但梦想不能建在全家生存安全网上;家长可以有愧疚和疼爱,但不能用公共兜底替代家教与边界;政府应当精准识别、动态管理,也应避免把大数据预警当成道德宣判。真正值得守护的公平,是让救助回到最困难者手里,也让每个受助者明白:兜底是底线,不是福利幻觉;自由很珍贵,但自由的价格不能总让别人替你支付。
作者简介:
连大有,又名连有,山东人,民进会员,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仲裁员、研究员、经济师,主任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现被聘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本溪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沟通与谈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兼职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导师、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客座教授、重庆工程学院职业能力发展研究中心特聘法治教育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法治日报》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法商智库高级研究员。另为《中国商报》、《法制晚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上游新闻》、《澎湃新闻》、《上游新闻》、《红星新闻》、《新黄河》等媒体评论员。并担任国内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获奖情况:2009年度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2020年被评为年度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
研究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经济法(公司与企业法、金融法、互联网与反垄断)、民商事合同、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研究。
案件代理:近5年来代理上百起案件分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新疆、西藏等地。
媒体采访:自2015年以来,连大有律师曾接受中央电视台、央广新闻、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网、光明日报、法治日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商报、新京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半岛都市报、浙江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上海东方电视台、东方网、上游新闻、界面新闻、封面新闻、中国产经新闻、江苏卫视、中国新闻周刊、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民主与法治、民生周刊、华夏时报等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各类媒体的采访、点评热点案件或撰写案评1000余件。
学术成果:自2007年以来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等出版专著及教材30余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