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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走了,老百姓邮寄给湘潭的《对***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申请书暨刑事控告信》 就“查无此人”?!……
发表时间:2026-09-08     阅读次数:     字体:【

书记走了,老百姓邮寄的《对*、*、*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申请书暨刑事控告信》就“查无此人”?

——一封退件背后的官僚主义与法治之问

/连大有

背景:一封被退回的实名举报信

2023年起,安徽合肥人张某某持续实名举报湖南省湘乡市公安系统多名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至今已历时三年。随着湘乡市龙洞派出所原所长万琪俊于202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这起被指为“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的案件更多细节逐渐曝光——一份生效判决书显示,案件背后涉及近百万元系统性权钱交易,多名公安干警被指收受贿赂、徇私枉法。

张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后,张某某便委托了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律师要对对判决书上已经查明的万琪俊案涉及的其他公安机关收取好处、钱财进行办案的公安人员进行刑事控告和举报。

连律师在带着相关材料到湘潭市政法委提交举报和控告信时,其单位接待人员称不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如若提交材料,应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提交。

2026年9月1日连律师将张某某实名举报和立案查处申请寄往湘潭市政法委,信封上端端正正写着单位名称湘潭市政法委,收件人一栏写的是“某某某书记”(网查的湘潭市政法委委此人)邮寄内容“张某某调查申请书暨刑事控告信”。然而,这封承载着一个公民监督期盼的信件,最终却以“查无此人”四个字被退了回来——原因是这位书记已因落马或工作调整离开岗位。【后记:据说新的政法委书记还没有到位,已经空缺很久了,真实原因不详】

(被“查无此人”退回的《调查申请书暨刑事控告信

这一幕颇具荒诞意味:寄信人寄的是一个单位,收信的是一个职务,退件的理由却是一个具体的人不在了。

表面上看,这只是一次普通的退件,是收发室的“机械操作”;但往深里看,这一退件暴露的是对职务概念的糊涂认识、对法定职责的消极回避,以及对公民监督权的轻慢漠视。一封实名举报信被以“查无此人”退回,退掉的不只是几张纸,更是群众对当地政法机关的信任,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检举控告权能否落地的现实检验。


一、从职务角度看:书记是常设职务,不是某个人的专属姓名


首先我们要厘清一个基本常识:信封上写的“某某书记”,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中,从来不是某个自然人的私人住址,而是职务称谓

(一)职务具有法定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组织法意义上,任何一个党政机关的领导人职务,都是由“三定”规定和组织架构所设定的常设岗位。岗位在,职责就在;职责在,受理群众来信的义务就在。这个岗位今天由甲担任,明天换作乙担任,岗位本身并不会因为人员的进退留转而消失。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的职能部门,其设立、撤销、合并须履行严格的组织程序,决不会因一任书记的离开而“查无此人”——单位尚在运转,楼还在,牌子还在,工作人员还在,何来“查无此人”?


(二)以人不在为由退件,混淆了职务行为个人行为

假设群众寄的是一封私人信件,专门寄给某位老朋友,朋友调走了,查无此人退回,合情合理。但这封实名举报信寄往的是党委政法委这个机关,收件人写的是职务。群众寄信的指向,是通过“书记”这一职务,将诉求导入政法委的受理渠道。此时,信件属于公务来文,处理原则是“文经我手无差错,事交我办请放心”,应当按照收文登记、分送、拟办、批办、承办的法定流程处理。即便原任书记离任,收文人员也完全可以、且应当将信件登记后转呈新任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处理。以“查无此人”退回,实质是把公务文书的处理逻辑,错误套用了私人信件的逻辑,是对职务行为属性的根本性误读


(三)退件行为暴露的是责任传导的断裂

更值得注意的是,“查无此人”往往不是收发员的个人即兴发挥,而是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惯性思维:人走了,责任似乎也就没了;责任没了,信自然就成了“无主之物”。这恰恰说明,在一些地方,职务的责任属性被严重虚化——人们记得职务是“官位”,却忘了职务更是“责任”。官位可以因人去而悬空,责任却不能随人走而消失。

另外,无论政法委书记是否调离、落马,甚至对外公布的名字不对(因为很多单位领导名字、办公电话、工作点点都保密,拒绝公开或者从网上根本无法查询,114电话查询台也没有备案电话),写单位***书记,单位也应该接受文件或者联系邮寄人进行说明。每天都有无数的官员落马或者调整。


二、从职责角度看:受理群众举报是政法委的法定职责,不是对某个人的情分


(一)政法委的职责定位决定了其不能关门谢客

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负有协调指导执法司法活动、监督政法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解决等重要职责。群众就政法领域问题向政法委实名举报、申请立案查处监督,正是政法委职责范围内的“正业”。可以说,群众寄来的不是一件普通邮件,而是一份履职提示——它在提醒这个机关:有政法干警或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需要你依职责介入、转办、督办。

面对这样的履职提示,正确的姿态是登记、呈报、转办、答复;错误的姿态则是把信退回,把问题推出门外。退回一封信,看似省了事,实则把一个可能存在职务违法、司法不公的线索拒之门外,这与其承担的监督协调职责背道而驰。


(二)查无此人是典型的不作为

从作风建设的视角审视,“查无此人”式退件是官僚主义的一种精致变体。它不打、不骂、不拒绝,只是轻飘飘地盖上退件章,就把一个公民的实名举报化解于无形。这种行为的危害在于:

其一,推诿塞责。群众依法定渠道反映问题,渠道却以技术性理由自行关闭,让群众求告无门,再辗转寻找其他途径,徒增维权成本。

其二,贻误处置。实名举报往往关联具体的违纪违法线索,时过境迁则证据可能灭失、涉案人员可能串供、涉案财产可能转移。退件拖延的每一天,都可能让查处窗口悄然关闭。

其三,消解实名举报的制度善意。实名举报意味着举报人放弃了匿名保护,以个人身份担责作证,这本身就需要极大的勇气。制度鼓励实名举报,政法机关理应对实名件“优先办理、限期答复”。结果当头一棒是“查无此人”,这无异于是对实名举报人公开宣示:你的勇气,我们不领情。


(三)职责的履行不因领导更替而中断

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职务的连续性公务的不间断性。一个机关不能因为领导落马或调离而出现职责真空。书记空缺期间,通常由常务副书记或班子成员主持工作;即便处于换届空档期,办公室收文处理的职责也一刻不能停摆。“查无此人”退件,实质是制造了人为的职责真空,让一个本来运转正常的机关,在群众面前表演了一出“无人负责”的“空城计”。


三、从法治角度看:退回举报信触碰的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底线

(一)宪法第四十一条是这封举报信的分量所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信正是公民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权利的载体。

“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八个字,课以有关国家机关的是作为义务。面对一封写明单位、注明实名举报的邮件,该机关的法定反应是受理和核查,而不是以“查无此人”拒绝接收。退件行为虽未构成传统意义上的“打击报复”,却属于对公民检举权的变相压制与拒绝——用程序上的“技术性冷漠”,架空了实体上的受理义务。


(二)信访工作条例等法规划出了清晰的红线

信访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公民信访权利的保障、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办理时限、答复义务均有明确规定。其核心精神可概括为:有访必登、有诉必理、理必限时、限必有果。群众信件只要写明了有权处理的机关,就进入了法定受理程序,机关就负有登记、处理的义务。以“收件人已调离”为由整信退回,明显违反"首办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基本受理原则。


(三)程序正义的失守往往始于细节

法治的逻辑是:实体正义的实现,必须经由一套可被检验、可被追责的程序来保障。一封举报信的登记、呈批、转办,看似只是收发室里的细枝末节,实则是一个机关法治素养的试金石。如果连“收不收信”这样的程序起点都可以随意关闭,那么“查不查事”的程序中段、“答不答复”的程序终点,也就同样失去了保障。程序正义一旦在入口处失守,群众对整个法治链条的信任就会随之崩塌。


(四)对举报人权利的二次伤害

实名举报人付出了个人信息暴露的代价,依法享有受保护、受答复的权利。退件行为使其在“举报无果”之外,又额外承受了"渠道不通"的打击,构成对其信访权利的二次伤害。长此以往,受损的将不只是某一个举报人,而是"实名举报受鼓励、受保护"这一制度设计的公信力。


四、危害与反思:退掉的是信任,暴露的是短板

一封退件,其危害不可小觑。

其一,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 群众写实名信,本就是带着“信法不信访、信访找政法”的最后期待。机关以“查无此人”拒之,等于亲手关上了法治维权的一扇门,把群众推向失望、观望乃至无奈的网络曝光等非常规渠道。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许多舆情事件正是这样发酵的。


其二,纵容违法违纪线索的流失。 举报信里可能藏着政法队伍害群之马的线索。退件一日,线索沉睡一日;信封辗转退回的邮路,可能就是问题干部逃避查处的“护身符”。对政法机关而言,这本身就是一种履职失职。


其三,暴露机关日常管理的粗放。 规范的做法是:凡涉公务来信,一律登记、一律交办公室统一处理,领导个人姓名只是分送线索而非拒收理由。“查无此人”退件的发生,说明该机关收发文制度要么缺失,要么形同虚设,把机关门户交由收发室人员的随意判断。


五、对策建议:让查无此人不再成为推责的借口

要堵住这一漏洞,需要从制度上、作风上多管齐下:

第一,树立“职务常设、职责永续”的收文理念。 各机关应明确:凡寄往本机关、无论收件人写谁,只要单位名称准确,一律登记接收;涉及领导个人的,转办公室按规定分送;领导离任的,转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信访部门处理,严禁以“人已调离”“查无此人”为由整件退回。


第二,健全离任交接与空窗期值守机制。 领导干部工作调整或接受审查期间,机关应明确指定收文、信访、应急事务的代收责任人,并向邮政、信访部门做好信息衔接,确保职责无缝衔接、群众来件不断线。


第三,严格实名举报的登记与反馈义务。 对标注“实名举报”的来件实行台账管理,做到件件有登记、有去向、有反馈;逾期不办、擅自退回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第四,把“是否依法受理群众来信”纳入监督和考核。 上级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可对随意退件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将此类“软拒绝”纳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整治范围,倒逼各机关把受理义务从纸面落实到签收台。


结语:门开着,职责就在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一封实名举报信,背后是一位公民对公平正义的托付。寄信人写的是单位,靠的是职务,求的是职责。书记可以调整,落马可以更替,但单位不撤,牌子还在,职责就不容许出现哪怕一天的真空。“查无此人”四个字退回的,是一封信;失去的,是民心。

职务的意义,从来不在于谁坐那把椅子,而在于那把椅子所承载的、必须有人接续履行的责任。法治的进步,也往往不体现在宏大的宣示中,而体现在收发室里那一次郑重的签收、登记与转办之中。愿每一个机关都懂得:签收一封写给职务的信,就是签收一份必须兑现的职责;接住群众的信,就是接住法治的尊严。


附:张某某的《对***、***、***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申请书暨刑事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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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和控告材料来源于举报人张福军2026年9月8日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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