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院长署名并指令再审的行政拘留案:理由违法或显失公平
文/连大有
连大有律师按:
打5元麻将,总“赌资”575元,却行政拘留顶格处罚15日。王女士为了讨回自己的清白,花费了7年的时间。经查,这个案件发回重审的裁定竟然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的《裁定书》。如果各级法官和执法人员能以王女士的执着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待一个错误的拘留案件的态度,则会减少很多冤假错案。
首先,应该感谢王彬如的执着,为大家带来一个经典的案例。

根据媒体报道:
2011年,成都温江的王女士与朋友打5元一局的四川麻将被温江区公安局抓获,“共计查获赌资575元”,王女士被拘留15日。为了撤销这项“处罚”,她耗费了近7年时间。
王女士认为,打牌的另外两人都是朋友,输赢数量也不大,不应该被认定为赌博。随后将温江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行政处罚,但一二审均败诉。
王女士不服,坚持申诉,2015年最高法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直到今年6月28日,四川高院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的判决,同时撤销行政处罚。
失去自由的时间虽不长,但关乎自己的清白名声。王女士说,她准备申请国家赔偿,挽回失去15天自由的损失。
经查询,发现该案再审的裁定信息:
王彬如诉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处罚案
【案件字号】 (2014)行监字第187号 【审理法官】 周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结日期】 2015.01.19
王彬如诉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处罚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行监字第1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彬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吴影梦,该局局长。
王彬如因诉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1)温江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维持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对王彬如作出的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存在违法或显失公正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