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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法官(违法办案的法官)攻略(附法律依据)——连大有律师总结
发表时间:2020-04-26     阅读次数:     字体:【

举报违法办案的法官攻略(附法律依据)

/连大有

司法的恶比其他领域的恶更甚。有人说三个领域如果腐败了,这个社会也就娘希匹了。这三个领域是司法、教育和医疗。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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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有一万个自信的理由认为目前我们的各项制度,包括司法制度是全人类、全社会最先进的制度,但是总有蛀虫去腐蚀这种最先进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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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历过司法实践的人,无法理解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天壤之别。


如果仅仅是司法(下边主要讲法官)认知水平的问题,对案件作出了不符合法律、法理规定的判决(或做法),那是有情可原的,毕竟文化、认知等存在差异,这个问题是永远不可避免的,这种错误是可以原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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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是故意歪曲案件事实(如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对诉讼中一方提供的关键性证据既不说理也不在判决书中释明、黑白颠倒,是非不分;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确实没在案发现场的证据,被害人不存在的证据不采纳);恐吓当事人(主动索贿)等是绝对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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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行为(如枉法裁判)只有在大量存在的时候,且违反了应保护的法益,才可能会规定为犯罪,才会由刑法来进行调整。所以司法人员的犯罪是存在一定概率的,司法人员也不都是公平正义的。当然,理论上来讲,司法人员总体上或者大概率肯定是公平正义的。出现违法犯罪的是小概率事件,虽然是小概率,但是影响及其恶劣,如人们发现某某省高院院长居然是犯罪分子(可参阅中纪委曝光的最近省高院院长、副院长被查被判刑的案例),甚至最高院也出现了奚晓明、黄松有俩副院长被判刑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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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恶的是法院在判案的时候故意隐瞒事实,歪曲法律。这种案子不胜枚举,层出不穷。


有的案子法律适用非常简单,稍微有点常识就能得到答案,如行政协议能否复议;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判重了)能否加刑;审判是否应该公开;庭审笔录能否复印;被告人家属特别是委托律师的家属(哪怕在侦查阶段做过笔录,但是庭审中不作为证人)能否旁听;当事人是否有委托外地律师的权利;律师是否必须代收法律文书;实习律师能否发言;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设立赔偿委员会;审判人员能否自行决定回避……但是恰恰是这种情况,法官故意违法,让人无法接受。现根据亲身经历或代理的案件举例如下:


1.审判不上网(庭审直播),笔录不让复印。我代理的山东某地基层法院刘某某刑事案件,不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申请网络直播被拒绝,复印笔录被拒绝。不涉及案件评论,这方面江、浙、闽等地区做得好,温州中院甚至可以免费复印案卷,打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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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让聘请外地律师,对当事人家属进行恐吓。如上述案件,法官对当事人家属称别说找北京律师,找美国律师在我这里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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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让委托人旁听。如上述刑事案件,在委托书上签字的家属,在庭审中并不作为证人,必然是有权利旁听的。因为律师的辩护权也是委托人委托产生的。不让家属旁听既违反法律也违反人性。实践中还有各种限制人们旁听的案件(法律规定符合旁听事由的),都要提防其枉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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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决书不上网。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上网的案件外,正常的案件如果判决书不上网,则可能存在枉法裁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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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四项,公开是让案件在阳光下运行的前提,不公开就极有可能为黑交易、黑司法做掩护。对于不公开的案件理论是存在问题的。对于这类案件的审判人员要做好举报和控告的准备。


5.强迫律师代理授权委托书之外的事项。如在芜湖中院,法官强迫律师代理收法律文书(判决书)事项。否则不让出庭,不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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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判人员自行决定回避事项。如在江苏某地中院,因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私下接触被告,被原告当庭提出并要求法官解释,法官拒绝解释。在申请法官回避后,法官自行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后导致原告方和法庭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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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私下更改诉讼请求,对案件想当然的判决。如连有诉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官孙丽君对原告的诉求在判决书中进行了变更。对案件对诉讼双方的观点均不采纳,任意解读法律。【本人诉讼案例,对实名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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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关键性证据不采纳,不说理,在判决书中不体现连有诉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建刚、杜丽霞、解学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杨建玲、王士欣、彭红运对一方关键性证据不采纳,不说理,在判决书中不体现。法律及最高院的规定均对诉讼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要求必须在判决中进行说理,但是实践中,所有枉法裁判的案件,在枉法裁判时对一方提供的证据采取根本不在判决书提及的做法。【本人诉讼案例,对实名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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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然否认有其相关职能。司法机关公然说自己没有设立相关部门或只能的。如夏某某的土地在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前提下(已经有法院判决),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案,县政府拒绝回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国家赔偿申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已该院没有国家赔偿委员会进行拒绝。2020年4月24日夏某某去合肥市中院时的明确答复,当天去安徽省高院反映,安徽省高院也拒绝受理。)中院设有赔偿委员会这件事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应忽悠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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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禁止说话实习律师在广西某地铁路法院,禁止实习律师开庭发言。法律只规定实习律师不能单独代理案件,法官将其解读不能发言,这种扩大解释的目的令人匪夷所思。


11.将不同法律关系或事件混为一体的处理。如连有诉日照国税岚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岚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牟立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阳城、王田、高月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许琳、曹林灿、王云阁将不同的事件混为一谈,且将山东省高院自己的规定做任意性解读【本人诉讼案例,对实名承担一切责任】


12.不告知审判人员名单等。对于二审不公开审理、谈话审理、书面审理的。不按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和代理人审判庭组成人员的,都涉嫌违法。因为在实践中,很多法院在二审案件中,可能采用谈话或书面的形式,导致当事人、代理人见不到法官(或全部法官),这就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法官连自己负责的案子都不愿意告知名字,后果可想而知。在江苏某某故意杀人案件中,某高院直至二审判决作出,才让代理人得知三个法官的名字,之前仅与一法官联系。


13.对代理人除法律规定手续及信息的调查。如我在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代理的行政拘留案件(被告分局)。该法院法官通过其他方式将我名下所有的电话号码均写在开庭通知的邮件上(因我只提供给法院一个工作电话,但该法院在EMS上写了4个我曾经使用过的电话号,充分怀疑其对律师采取了技术侦查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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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法官禁止性规定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2条对法官的行为规定了禁止性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现实中,法官偏袒一方,甚至明显感觉占到对方的比比皆是】

第十四条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十五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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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违法特别是侵犯自己权利举报的依据和部门


依法办案是法院的办案人员的基本原则,他们在进行办案的时候,必须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进行办案。当法官有违法行为时,如何举报法官的违法行为呢?

一、本级法院院长和院纪检部门举报

(1)在法院普通法官违法时,可以向法院院长举报

理由:院长负责制。院长有权监督法官的审判工作。

法律依据:

《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2)本法院纪检委

理由:

法院纪检委负责指导本院纪检、监察工作;对本院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

(六)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察纠正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和损害司法公信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腐败工作,开展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案件涉嫌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以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毁损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批准,可以责令有违反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执行公务;

(五)经批准,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六)向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查询;

(七)列席被监察单位、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采取前款(一)、(一)、(二)、(四)、(五)项措施时,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并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纪律,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违反人民法院纪律,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三)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四)需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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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级法院纪检委(不仅上一级,而是所有上级法院)

理由:同上。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可以办理所辖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二、上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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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法官法》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所以,对于案件本身来说,如果认为法官违法判案,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判决已经生效的,可以申请法院再审予以纠正。

三、向产生法官的同级及上级人大、人大常委会举报

理由:

法官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也应对法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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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宪法》第十八条 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一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四、同级及上级纪委和监察委

理由:纪委和监察委为党的部门,党领导一切,对违法违纪进行调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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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五、同级检察院及上级检察院

理由: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宪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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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媒体举报监督

近年来,基本上所有平反的案件都有媒体报道的功劳。甚至,前几天在内蒙发生的一起案件,媒体刚报道。法院就对刚判决的案例进行重新审查。媒体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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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媒体曝光举报

现在自媒体的重要性也很明显,微博、公众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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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举报法官违法,小伙伴们还有什么办法呢?欢迎留言互动。

最后提醒:举报有风险,举报须谨慎!现实生活中,举报信可能直接又还回到被举报人手里,遭受被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不再少数。甚至有举报人被打击被冠以寻衅滋事、诬告陷害等莫须有的罪名被拘留被判刑,或许被灭口都有可能。所以,在举报前一定要权衡利弊 ,一定要权衡清楚,毕竟举报人可能处于弱势地位。


(再次特别声明: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权利归于原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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