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刑事“橡皮筋”式立案乱象下的法治反思
——评山西运城 13 岁幼女被性侵案
文/连大有
2026 年 4 月山西运城发生 13 岁幼女遭成年男子性侵一案,从家属报案、警方拖延受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到舆论发酵后成立联合调查组复核、撤销不立案文书、正式刑事立案并刑拘嫌疑人,短短一个多月内案件历经 “报案→迟滞受案→不予立案→复核纠错→重新立案” 的剧烈反转,形成极具争议的立案程序乱象。该案绝非单一办案失误,而是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执法理念偏差、程序严重违法、法律适用倒置、监督机制失灵的集中暴露。
该案件已经严重违反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从案件程序、公安机关法定职责、分层追责主体与依据、区域法治环境等存在严重的问题,同时也给人们以警示,该案绝对不是个案。当一个房间里发现了一只蟑螂,大概率房间里已经有无数的蟑螂了。
一、案件完整法律脉络与多重程序违法事实
(一)案件事实梳理
案发于2026 年 4 月 18 日深夜至 19 日凌晨,13 周岁被害人张小敏(未满 14 周岁,法定幼女范畴)在出租屋内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收取对方 500 元。
家属于4 月 30 日向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报案,距离案发已间隔 12 天。
但公安机关直至5 月 14 日才出具受案回执,受案程序拖延近半月。
6 月 12 日,盐湖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核心理由为 “无犯罪事实”,支撑依据两点:一是报案间隔久、物证灭失;二是被害人曾对外谎称年满14 周岁,嫌疑人辩称不知其为幼女,无法认定主观明知。
该决定引发家属强烈质疑与网络舆论关注。
6 月 23 日当地紧急成立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复核。
6 月 24 日 23 时盐湖分局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出具《立案告知书》对韩某某涉嫌强奸罪刑事立案,同日对韩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侦查与复核同步推进。
(二)三重法定程序、实体法律适用错误
该案受案严重超期,违反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快速处置强制性规范两高两部2023 年出台的性侵未成年人办案意见明确: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报案,应当及时受理,重大疑难案件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 7 日;有证据证明性侵发生的应当直接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本案家属4 月 30 日报案,5 月 14 日才出具受案回执,拖延 14 天,远超法定审查时限。幼女性侵案件物证极易随时间灭失,迟滞受案直接加剧取证难度,属于典型不作为,直接造成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
立案审查标准倒置,混淆“立案门槛” 与 “定罪标准”刑事立案。法定标准仅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仅需初步线索证明存在侵害行为即可启动侦查;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被害人年龄,属于侦查终结后检察院、法院实体评判的定罪要件,不得在立案阶段直接作为不予立案理由。本案中,被害人陈述、嫌疑人承认发生性关系、转账记录500 元赔偿,已经形成初步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存在性侵幼女的客观行为。盐湖分局却以“无法认定主观明知” 直接否定立案条件,颠倒侦查逻辑:先预判定罪障碍,再拒绝启动侦查,属于根本性法律适用错误。
对幼女性侵案件定性规则完全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无论被害人是否同意、是否谎称年龄,只要客观发生性关系,即具备强奸罪客观构成要件。嫌疑人是否不知情属于侦查阶段需要通过取证核实的抗辩事由,而非直接阻却立案的法定理由。同时,强奸罪属公诉重罪,不存在私了、调解结案空间,即便双方存在金钱给付,仅能作为后续量刑情节,不能免除公安机关侦查、追诉义务。办案机关将民事赔偿、被害人年龄谎言作为不立案依据,实质弱化对幼女的特殊司法保护。
二、本案中公安机关的法定责任边界与履职过错
办理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公安机关承担优先保护、快速受案、全面取证、应立必立、全程救助、严格保密六项法定刚性职责,盐湖分局在本案中全面履职缺位,法律责任清晰可分:
(一)法定受案与立案职责未履行,构成行政、刑事双重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报案材料应当迅速审查,符合条件立即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接报后3 日内完成受案登记、出具回执。盐湖分局拖延出具受案回执、违法作出不立案决定,属于有案不受、有案不立的执法过错。对于不满14 周岁幼女被性侵,属于法定应当直接立案情形,公安机关未穷尽侦查手段(调取出租屋监控、固定聊天记录、核实嫌疑人是否核实被害人身份、固定恐吓被害人证言、开展人身医学检查等),仅以证据不足直接结案,未履行全面取证的侦查义务。
(二)违反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执法规范,未尽被害人救助义务
依据性侵未成年人办案意见,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必须由女民警开展,办案机关应当同步提供心理疏导、临时安置、隐私保护等配套救助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现有信息未体现办案单位落实女性民警询问、未成年人保护专员介入、隐私信息封存等要求,仅简单听取双方陈述即作出结论,未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原则,忽视未成年人因恐惧、胁迫不敢完整陈述的客观心理特征,机械采信嫌疑人辩解,未考量幼女被恐吓、不敢及时报案的合理情形。
(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失效,纠错程序被动滞后
公安系统内部设有法制审核、督察监督双重防线,不予立案文书需经法制部门审核、县级公安负责人审批方能出具。本案明显存在法律适用低级错误,法制部门未发现立案标准倒置问题,审批领导未履行把关职责;直至舆论倒逼才启动复核,证明日常执法监督流于形式,依靠外部舆论才能启动内部纠错,执法监督完全失灵。
三、分层追责主体、追责法律依据与责任类型
本案存在多层级违法履职人员,责任分为纪律政务处分、监察问责、刑事追责三类,追责对象覆盖一线办案民警、法制审核人员、审批负责人、属地公安分管领导,监督机关同步承担监督补位责任。
(一)直接办案民警:一线侦查人员
过错:拖延受案、未全面固定物证、法律适用错误,错误提出不予立案处理意见;未落实未成年被害人特殊询问、保护程序。
追责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玩忽职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监察法规定公职人员不作为可给予政务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责任形式:暂停执行职务、内部执法过错通报、政务记过/ 记大过处分;若存在收受好处、徇情包庇嫌疑人,则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制审核工作人员
过错:负责对不予立案文书开展法律审核,未能识别立案标准倒置、幼女性侵定性法律错误,违法通过审核,属于执法把关失职。追责形式:通报批评、政务警告,年度执法考核降级。
(三)盐湖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审批负责人
过错:行使刑事案件立案审批权,未严格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违规签发不予立案通知书,负主要领导责任。追责形式:政务记大过、调整分管执法岗位,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问责。
(四)盐湖公安分局分管刑侦、法制的领导(分管领导责任)
过错:分管领域长期存在未成年人案件执法不规范问题,内部监督、业务培训缺失,系统性执法漏洞未及时整改,承担领导管理责任。追责形式: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予降级处分。
(五)监督机关的补位监督责任
同级检察机关负有刑事立案监督法定职责,家属若前期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应当依法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理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公安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对所有涉案人员开展监察调查,同步制发监察建议督促公安系统整改。上级运城市公安局联合调查组除复核案件事实外,需同步开展全流程执法过错倒查,启动系统内部追责程序。
四、该案对运城本地甚是山西省法治环境的多重负面影响
(一)削弱基层公安执法公信力,冲击群众司法信赖
公安机关是刑事追诉第一道关口,幼女被性侵本是社会高度关注的恶性案件,群众对执法公正期待极高。先不立案、后被迫立案的反转流程,让公众产生“案件需要舆论施压才能公正办理” 的负面认知,弱化群众依靠法定程序维权的信心,降低公安执法权威。
(二)暴露本地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短板
该案折射运城基层存在三大治理漏洞。一是基层民警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专业执法能力不足,对特殊司法解释不熟悉;二是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虚化,出租屋、社区、学校未建立常态化侵害线索上报渠道;三是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救助机制缺失,案发后无配套心理、医疗、法律救助,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停留在纸面。长期将导致当地未成年人安全防护薄弱,潜在性侵犯罪风险上升。
(三)损害区域法治化营商、社会治理形象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衡量一地法治建设水平的核心指标,立案乱象经网络传播后,对外形成基层执法随意、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薄弱的负面标签,不利于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推进,倒逼当地必须系统性修复法治短板。
五、应当以本案为镜鉴: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范基层执法的法治建设路径。法律规定不应成为橡皮筋。
(一)统一基层办案标准,开展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专项业务培训
针对本案暴露的法律适用误区,全市公安系统开展专项普法,明确立案阶段只审查客观侵害线索,主观明知问题交由侦查取证核实;明确不满14 周岁被害人一律优先立案、7 日内完成审查,统一不予立案内部审核标准,杜绝立案标准倒置类低级错误。设立未成年人案件专职办案组,配备女性民警、未成年人保护专员。
(二)健全双重监督机制,杜绝“舆论倒逼纠错” 的被动局面
首先,从公安内部,应当强化法制、督察常态化前置审核,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一案双审”,不予立案案件必须同步报上级公安法制部门备案,建立执法过错终身倒查机制;
其次,从外部检察院的监督,应当常态化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畅通未成年人家属监督申请渠道,对有案不立、拖延受案案件快速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刚性督促公安纠错。
(三)完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配套法治机制
落实性侵未成年人被害人一站式取证中心建设,同步配套医疗检查、心理干预、法律援助、临时安置;压实社区、学校、出租房经营者强制报告义务,对隐瞒侵害线索人员依法追责;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形成打击、救助、预防闭环。
(四)严肃全面追责,以个案整改推动系统治理
本次联合调查组不能仅停留在纠正案件本身,必须同步出具完整执法过错调查报告,对全部失职人员依规依纪处分并公开通报;向盐湖公安分局、运城市公安局制发监察、检察整改建议,限期完成执法流程、人员培训、监督制度整改,以刚性追责倒逼基层规范执法。
综上,山西运城13 岁幼女被性侵案的立案反复乱象,本质是基层执法权力运行不规范、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法律规则落实不到位的典型样本。幼女是法律重点倾斜保护的弱势群体,奸淫幼女零容忍、应立必立是不可突破的法治底线。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不能随意放宽性侵案件立案标准,更不能颠倒侦查逻辑、让未成年被害人承受程序不公带来的二次伤害。唯有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压实分层执法责任、强化内外双重监督、系统性补齐未成年人保护法治短板,才能真正实现 “有案必受、受案必查、有罪必追”,重塑基层执法公信力,筑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屏障,不要让法治成为“笑谈”,更不能让立案成为“橡皮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