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四部门宣布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婴幼儿纸尿裤甲酰胺问题展开核查。从6月18日《经济参考报》报道引爆舆论,到6月22日国家级调查组落地,不过短短四天——这一速度,回应了公众的焦虑,也回应了调查记者王文志在前一晚公开信中“恳请”的呼声。
调查组成立,是第一步。但法律的追问,才刚刚开始。
国标不是免罪牌——企业责任如何界定
风波至今,涉事企业最核心的抗辩理由始终是四个字:“符合国标”。我国现行纸尿裤国标包括《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GB 15979-2024)、《婴幼儿及儿童用纸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43631-2023)及《纸尿裤 第1部分:婴儿纸尿裤》(GB/T 28004.1-2021),均未将甲酰胺列为强制性检测项目。
然而从法律上看,“符合国标”并不构成免责的充分依据。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指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应当具备“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这一基本使用性能。婴幼儿纸尿裤直接接触最脆弱的消费群体,企业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国标尚未将甲酰胺列为强制检测项目,但甲酰胺被欧盟REACH法规列为高关注物质(SVHC),被欧盟归类为1B类生殖毒性物质——一种被科学公认为有毒的物质出现在婴幼儿贴身用品中,这本身就构成“不合理的危险”。
连大有强调,国标设定的是最低门槛,而非免责金牌。用“符合国标”来回应“检出毒性物质”的质疑,是以最低法律底线冲撞最基本的安全红线——这在法律逻辑上站不住脚,在道义上更是苍白。国标绝不是“毒纸尿裤”的遮羞布。
三道防线皆失守——制度缺口如何修补
从法律视角审视,婴幼儿用品安全本应有三道防线,而此次风波暴露的是:三道防线,道道失守。
第一道防线,企业自检形同虚设。王文志在公开信中指出,企业拿出的“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均为自行挑选送检样本。企业自行送检的结果,在法律上属于单方证据,其证明力远低于监管部门随机抽检的结论。当自证成为规避监管的手段,法律监督功能便被架空。
第二道防线,标准滞后留下巨大监管盲区。我国婴幼儿纸尿裤现行国标均未将甲酰胺列为强制性检测项目。甲酰胺主要来源于纸尿裤底层或腰贴部分的EVA发泡材料——这道生产工艺中的隐秘环节,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灰色地带。
第三道防线,消费者维权门槛高不可攀。连大有指出,消费者要证明损害与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需完成从溯源产品、锁定批次到医学鉴定的完整证据链——“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成本之高、技术之艰,足以让绝大多数受害者望而却步”。
机构信义被谁弃——权力之手如何收束
比标准滞后更令人心惊的,是于兆衍在录音中那句“真的是押着我”——“十几个领导坐那个地方,一脸严肃地看着我,我们书记来了一句:就是你惹的祸。全程没有一个人去关心这些孩子们怎么治疗,这些孩子们怎么检测,这些家长的诉求怎么办。”
一份被指“在领导多次施压下被迫签署”的声明,不仅是新闻伦理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作为公立医疗机构,对公众负有信义义务——当发现婴幼儿体内检出甲酰胺这一公共健康信号时,第一反应应是追问来源、守护健康,而非压制内部专业声音。若录音内容属实,医院领导以职权施压专家改口,已远超“内部管理”范畴,可能涉嫌滥用职权、妨碍公共安全信息传递。
调查不是终点——制度完善才是终极答案
联合调查组的成立是对公众关切的积极回应,但调查本身不是终点。
连大有建议,应参照欧盟标准制定GB强制性标准,明确婴幼儿纸尿裤中甲酰胺限量值,统一检测方法,建立“黑名单”制度,用制度淘汰不合格产品与企业。从个案查处走向制度完善,才是这场风波的终极意义。公众期待的是:标准不再滞后、监管不再缺位、违法不再低成本。
四部门的联合调查,是国家队对“孩子的安全不容妥协”这一底线的重申。但再高级别的调查,最终指向的只有一个问题——那些体内检出甲酰胺的孩子,需要一个回响。这个回响,是法律的落锤、标准的升级、制度的闭环,是每一片纸尿裤上市之前,都有一双眼睛替孩子确认过安全。
王文志在公开信中写道:“我只为那些体内检出甲酰胺的孩子。”这份“恳请”不该被辜负,联合调查组的重视更不能止于一份通告。愿这次启动,是一次真正的抵达——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中长大,不再有甲酰胺的阴影,不再有被遗忘的疼痛。(资深媒体人 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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