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8日,《经济参考报》关于纸尿裤“甲酰胺风波”的报道刊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最新消息,针对媒体反映的“婴幼儿纸尿裤甲酰胺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四部门已高度重视,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婴幼儿纸尿裤中甲酰胺有关问题展开核查,并承诺依法依规处理、及时公布情况。
甲酰胺(Formamide)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常用于塑料加工中的发泡剂、溶剂。在婴幼儿纸尿裤中,甲酰胺主要可能来源于纸尿裤底层或腰贴部分的EVA(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发泡材料。研究表明,甲酰胺具有生殖毒性和发育毒性,对婴幼儿这一特殊敏感人群存在潜在健康风险。欧盟REACH法规已将甲酰胺列为高关注物质(SVHC),并对儿童用品中的甲酰胺含量设定了严格限制。
婴幼儿纸尿裤成分中含有甲酰胺,不是简单的问题,无论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生产企业应担首责
首先,生产企业要承担首要且不可推卸的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婴幼儿纸尿裤直接接触婴幼儿皮肤,且使用群体为最脆弱的消费者,企业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第一,生产企业因产品缺陷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03条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者无需证明企业存在过错。第二,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9至52条关于生产企业行政责任的规定,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产品,可对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第三,依据《刑法》第146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规定,若造成严重后果(如婴幼儿健康损害),直接负责人员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即使企业主观上“不知道”产品中含有甲酰胺,只要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国家标准,即构成产品缺陷,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产品责任领域的严格责任原则。
其次,企业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人身生命安全的信息,企业绝对不能“沉默”,没有豁免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若企业明知或应知产品含有甲酰胺等潜在有害物质,而未在标签中充分披露,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的,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构成欺诈的,退一赔三。
最后,产品责任应严格供应链管控。甲酰胺问题往往源于上游原材料(发泡材料)。企业若未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和原材料检测,放任不合格材料进入生产环节,属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过错认定上难以免责。
监管部门要积极履责
首先,要强化事前监管,做到有法可依。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标准,做到有法可依,严把准入关。我国婴幼儿纸尿裤目前主要执行GB/T 28004-2021《纸尿裤(片、垫)》和GB 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但上述标准中并未明确将甲酰胺列为强制性检测项目,这与欧盟等地区的严格监管存在差距。因此,应及时修订标准,将甲酰胺等高风险物质纳入强制性检测目录;应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检测项目覆盖范围;应强化对上游供应链的监管穿透,对生产许可审批中包含原材料溯源审查,严格准入门槛。
其次,要加强日常巡查与风险监测,切实履行事中监管职责。虽然《产品质量法》第15条赋予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等职权,但若此前已有行业内部或消费者投诉反映甲酰胺问题,而监管部门未予重视或处置不力,则存在履职不到位的可能。
最后,落实事后监管,成立联合调查组释放出积极信号。四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体现了跨部门协同监管的升级。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应着重负责产品质量、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应负责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疾控局应负责健康风险评估和公共卫生安全。该调查组具有“行政+技术+卫生”的联合模式,有利于打破部门壁垒,实现从生产端到消费端的全链条调查。但联合调查的效率和透明度仍需观察:“有关情况将及时公布”的承诺,需要以具体时间表和信息披露机制来保障。
调查程序应公开透明
程序公正透明,才能被公众信服。联合调查组应在30日内公布初步调查结果,包括涉事品牌、批次、甲酰胺含量数据、企业责任认定等。而且,调查程序公开透明有法可依,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信息应主动公开。若调查过程“黑箱化”,可能引发公众恐慌和市场信任危机,反而不利于行业整顿。
树立产品标准,强化监督检查。建议参照欧盟标准,制定GB强制性标准,明确婴幼儿纸尿裤中甲酰胺的限量值(如欧盟玩具标准中甲酰胺迁移限量为20mg/kg)。同时,建议检测方法标准化,统一甲酰胺检测方法(如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避免企业“钻空子”。还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屡次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用制度淘汰“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
优质企业和产品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企业要将生产合格的产品作为第一要务。首先,生产企业要从源头抓起,对原材料实行严格管控,如要求供应商提供甲酰胺检测报告,建立原材料批次追溯系统。其次,生产企业要实现自检升级,如配备检测设备或委托第三方,将甲酰胺纳入出厂检验项目。再次,生产企业要完善标签,对含有EVA发泡材料的产品,增加“含发泡材料”提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最后,生产企业要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问题主动召回,减轻法律责任。
消费者面对缺陷产品,应积极维权。若已购买涉事产品,应保留购买凭证和产品包装,关注官方通报;若婴幼儿出现皮肤过敏、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及时就医并保留诊断记录;对购买的产品(或)和构成伤害的,可依据《民法典》第1203条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或向消协投诉要求集体维权。若查实企业明知产品含甲酰胺仍生产销售,或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消费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由监管部门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追究刑责。
婴幼儿纸尿裤甲酰胺问题,再次将儿童用品安全这一底线问题推至公众视野。从法律视角审视,企业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是第一道防线,监管部门的标准制定与执法监督是第二道防线,而司法救济与公益诉讼则是最后一道防线。四部门联合调查是一个积极信号,但调查本身不是终点。公众期待的是:标准不再滞后、监管不再缺位、违法不再低成本。唯有将“依法依规处理”落到实处,从个案查处走向制度完善,才能真正守住婴幼儿健康安全的法律底线。
作者系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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