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无罪案例
无罪案例
无罪判决: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
发表时间:2026-06-17     阅读次数:     字体:【

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

· 【案 由】虚报注册资本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

·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再审

· 【裁判时间 】2022.12.13

裁判规则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违反公司注册资本缴纳规定为前提。对于在公司法修正后审理的虚报注册资本案件,若涉案公司不属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特殊范围,则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因未违反公司法规定而不构成犯罪。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适用法律变更后的规定,对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依法宣告无罪,切实保障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正文

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谢某系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系副总经理,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系财务总监。2004年9月,谢某、杨某某决定注册成立某房产公司。谢某使用其指使赵某某从某信用社以棚户区改造为名获得的贷款800万元,虚报某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杨某某出资200万元,取得验资报告后即归还贷款。2007年2月15日,某房产公司被注销。
  (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事实略)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判决,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并与其所犯贪污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所判刑罚并罚;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赵某某、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谢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判决,将一审判决对谢某犯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及相应刑罚,其余维持原判。原审裁判生效后,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本案原审生效判决作出时间在公司法修正及相关立法解释出台之后,故应适用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相关立法解释。按照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立法解释等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以外,将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本案涉及的某房产公司不属于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范围,2014年3月1日以后,不应对原审被告人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对谢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宣告谢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赵某某、杨某某无罪。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经济犯罪往往先违反了经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成立以违反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缴纳规定为前提。修正后的公司法原则上将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本案原二审判决作出时间在公司法修正及相关立法解释出台之后,故应适用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相关立法解释。按照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相关立法解释,三原审被告人注册成立某房产公司没有实缴出资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本案再审改判依法保障了涉案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规范、保障、引领的重要功能。


 
上一篇:无罪判决: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与分公司财产高度混同且资金往来频繁的,在财产权属无法明确区分的情况下,不应认定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成立
下一篇:无罪判决:刑事裁判认定无罪,并不导致民事案件必然认定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不存在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B座1708  18600078839@163.com